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摄影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摄影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是指依法从事人像、广告、婚礼摄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等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室以及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摄影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摄影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摄影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摄影服务业活动的职业资格、技术资质,持证上岗。摄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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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和收费票据。
第六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对提供的服饰、道具、场景、服务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摄影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外景拍摄应保障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 摄影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材料、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摄影服务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减少废药废物排放量。
第八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泄。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九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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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广告宣传;
(三)价格欺诈;
(四)合同违约;
(五)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 鼓励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发展社区便民摄影和农村摄影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 第十二条 鼓励成立摄影服务行业组织(协会)。摄影服务行业组织应积极为摄影服务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与分析,经营者信息备案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摄影服务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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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统计,促进志愿服务优质高效,推动志愿服务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志愿服务时间登记须知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登记表》要求所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注册志愿者每人一份。
第三条 每次参与活动时,请携带《志愿者服务时间登记表》。
第四条 如果有忘记携带此表的志愿者,请向带队小分队长索要《志愿者服务时间证明单》,下次参加活动时,必须携带此表,并由带队小分队长补填上次活动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五条 登记表的信息要求均属实,并附上本人照片,以备核实。
第六条 本会特此声明,所有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我们会保密存档,谢绝他人查看。
第三章 志愿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服务时间的计算范围包括:处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日常事务的义务服务工作;调查活动;撰写活动策划书;制作活动宣传资料以及进行宣传;活动的开展;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长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提供服务等以及其他公益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娱乐活动不计服务时间。
第八条 每个志愿者可以安排合适的时间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志愿活动时,应尽可能的根据志愿者个人特长的优势安排工作。专业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法律人士,电器维修等。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间计算
第十条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原则上是,从报到点签到开始,至离开解散地点为止,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项目部均对服务时间进行统计,按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服务时间统计,服务时间均折算为小时数(有些活动如献血等虽不能以时间计量,但为简化管理,仍以一定标准折算为小时数)。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每周每人计算1小时服务时间,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项目部提出说明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献血活动如既参加服务又献血的,服务时间按参加服务时间长度和献血量分别计算,参加单项的按单项计算。献血一次计一次服务和8小时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撰写策划书:一般活动按2 ~ 4小时计算;较具规模的活动按4 ~ 8小时计算;重大活动按8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五条 制作活动视频,按3-5小时计算;制作活动海报,按2-4小时计算;制作其他活动所需的宣传资料按照实际时间如实记录,由活动负责人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具体实施的服务时间计算:按照志愿者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间。活动迟到或早退20分钟者,不记录其服务时间,向负责人请假者除外。
第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整理和发布按每次2小时计算。特殊情况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生活部考核确定。
第十八条 利用专业知识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志愿时间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活动负责人可按照活动规模及活动难易程度服务时间每次加计2-5小时服务时间。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培训按2小时服务时间计算,但需要考试合格。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时间一般现场记录,每次活动的《志愿者服务时间登记表》由带队的小分队长填写并附上服务对象的证明,由项目部负责整理回收。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发进行的志愿服务需由服务对象开具书面证明后由他所属的分队队长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每位志愿工作者的志愿服务时间,除了进行表格登记外,还要将根据登记簿的记录统计汇总的数据输入电脑中,并以纸制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保管存档。
第六章 星级志愿者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活动,且志愿服务工作,做的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在每年的12月5日“国际志愿人员日”举行表彰大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每次参与活动的时间以及服务质量等综合考虑,进行认证,在年度的志愿者表彰大会上进行评星活动。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定期评选和表彰阶段优秀志愿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协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协会议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