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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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保证书
2. 婚前保证书
3. 婚前保证书
4. 妻子婚前保证书
1、婚前保证书
1.我保证:从现在开始,只会对静静一个人好,只宠静静一个人,不会骗静静,结婚以后更是一如既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爱我家静静。
2.结婚以前和以后,洗衣做饭所有家里的脏活累活都要抢着干。
3.只要静静想吃什么喝什么时,要无条件的在第一时间内端到静静面前不得怠慢。
4.静静想逛街时要无条件服从,不得有半点怨言,始终脸带微笑,静静买东西时我要抢先付钱并积极提东西,对静静讲的每一句话都要是真心,不得说让静静伤心难过的话。
5.结婚后不能冲静静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门,如果万一实在要吵架,不管事实是谁的对错,我都要首先赔礼道歉,并能在深刻地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道歉后,由我主动提出带静静出去散心;如果静静不愿意,我一定要极尽所能地逗静静直到愿意为至,其间不得有半点不乐意。
6.和静静恋爱结婚后,保证不再爱其他女生(看都不能看),做梦也只能梦见静静一个人,一辈子只爱静静一个,在我的眼里,静静永远都是最漂亮的。
7.结婚后保证支持静静的工作,要正常送静静上班,并坚持要接静静下班。
8.在静静心情不好时,我要任静静蹂躏,并谢主隆恩;不得有还手瞪眼之行为。有人欺负静静时,我要在第一时间出现,静静受到委屈时,要哄静静开心。静静开心时,我要陪静静开心,不得扫静静的兴致,不说静静不喜欢的话,不做静静不喜欢的事。
9.不和静静抢电脑和电视,静静二选一或者二选二时不得有怨言。
10.保证和静静共同学习进步,静静不想看书时,不得逼其看书,但是我自己一定自觉
要认真看书,要认为静静是为了让我能有更好的学习环境才放弃自己的进步的。
11.知道静静胆子小,所以一定不让静静一个人走夜路。
12.每天上班之前,下班回家都要拥抱亲吻静静。
13.每次出差回来要给静静带一件当地的礼物。
14.不给静静吃面条,做菜不能放辣椒。
15.静静晚上容易犯困,所以除了工作任务外,凡10点以后必须保证让静静上床休息.且晚上要抱着静静觉觉,并给静静盖好被子,绝不能冻着静静。(除非静静不在身边)在静静失眠时要彻夜陪伴,帮忙数羊;不得先与周公见面。
16.对静静的生日绝对牢记心头,对静静的感情不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发现美女,一不停下脚步,二不流口水,三不目瞪口呆.美女从我身边走过去五分钟内不回头.切实做到“吃着碗里的不看锅里的”,不跟任何一个异性眉来眼去,眉目传情。
17.按静静的标准讲究卫生,祥情见静静的明细对照表。
18.家中收支在静静的监督下,统一由我来记帐,帐目一定要清晰,每月向静静列明细帐,如需拨款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由静静一支笔签字审计后方能动用,年底要做年终报表。
19.静静的话永远是正确的,一切都服从静静的。
20.如果真是静静错了,我自觉参考19条。
21.保证和静静携手共进,白头偕老,特此证明。
22.静静有权利增加或删减或修改以上内容,我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保证人:大伟
监督人:静静
2、婚前保证书
1.我保证:从现在开始,只对妞妞一个人好,只宠妞妞一个人,不骗妞妞,结婚以后更是一如既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爱我家妞妞。
2.我保证结婚以后,洗衣做饭所有家里的脏活累活都要抢着干。
3.只要妞妞想吃什么喝什么,要无条件的在第一时间内端到妞妞面前不得怠慢。
4.妞妞想逛街时要无条件服从,不得有半点怨言
5.我保证不再爱其他女生(看都不能看),做梦也只能梦见妞妞一个人,一辈子只爱妞妞一个,在我的眼里,妞妞永远都是最漂亮的。
6.不和妞妞抢电脑和电视,妞妞二选一或者二选二时不得有怨言。
7.每天上班之前,下班回家都要拥抱亲吻妞妞。
8.妞妞的话永远是正确的,一切都服从妞妞的。
9.如果真是妞妞错了,也是我的错。
10.保证和妞妞携手共进,白头偕老,特此证明。
妞妞有权利增加或删减或修改以上内容,我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另附新时代夫妻3从4得
老婆要3从:
1)老婆出门要跟从;
2)老婆命令要服从;
3)老婆讲错要盲从。
老公要4得;
1)老婆化妆要等得;
2)老婆花钱要舍得;
3)老婆发脾气要忍得;
4)老婆生气要哄得
PS:绝对是自愿的,没有半点威逼利诱哦!
总结下:磕磕绊绊终不悔,风风雨雨永相随!
保证人:xx
3、婚前保证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父老乡亲们,今天,是我和XXX新婚大喜的日子,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在新家庭建立以前,为维护家庭和睦,革命路上手牵手,实现共同的生活目标,让老婆家人放心,让父老乡亲们放心,现在我做以下保证:
第一,坚持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位,孩子第二位,我第三位。
第二,爱护老婆,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第三,锻炼身体,天天向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晚上按时睡觉。节假日认真组织学习厨艺及推拿技术。
第五,虚心接受老婆监督,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搭话,当然,问路的老太太和五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
作为一名共 产 党员,时刻要用新一代的荣辱观严格要求自己:
以爱老婆为荣,以背叛老婆为耻;
以关心老婆为荣,以忽略老婆为耻;
以为老婆做饭为荣,以让老婆做饭为耻;老婆如果洗锅,我必须站在旁边唱歌。
以真心疼老婆为荣,以故意气老婆为耻;
以服从老婆为荣,以违背老婆为耻;
认真贯彻“老婆永远是对的,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老婆永远是对的这一条执行”的方针。
此结婚保证书自XXXX年X月X日生效,请老婆大人保存。
4、妻子婚前保证书
女方保证做一个贤妻良母:
1、女方保证做一个爱丈夫、爱公婆、爱孩子、爱家庭、爱事业、不撒谎、不吹牛、不说瞎话、不说空话、不耍个性??的好妻子。
2、女方保证有健康的身体,每天坚持锻炼身体,生育能力正常,并生育一个称心如意、
身体健康的儿子。
3、保证服从公婆管教,服从丈夫管教,不发脾气。
4、女方保证和家人和睦相处,不和家人发生争执。
5、保证发愤图强,努力学习,力争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最低也要到国企工作。
女方保证孝敬父母:
6、每天每时对公婆笑脸相迎,甜蜜称呼爸妈。
7、每天为公婆和丈夫洗衣服做饭,端吃捧喝,端洗脸洗脚水。
8、女方负责公婆身体健康。
9、每月工资收入交由丈夫保管。
女方保证做好家务事(利用早晚或节假日):
10、下班按时回家,做好可口的饭菜。
11、按时清理房间,不留卫生死角。
12、按时缴纳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13、保证和两个姐姐搞好家庭关系。
14、每年每季按时回家耕种责任田。
女方保证如违反上述14条中任意一条,自动签署离婚协议书,净身出户!
第二篇:这份婚前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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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婚前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xx年结婚,婚前张某要求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由王某提出离婚,对王某的婚前财产由张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离婚,王某婚前财产由双方各分一半。之后双方结婚。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张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写给他的保证书,答辩认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诺,如婚后由她提出离婚,个人婚前财产分给张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王某有诚意才与之结婚的。现王某提出离婚: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其婚前财产与自己平分。王某认为当时是自己应张某的要求才写的,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张某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张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这份保证书能否视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主要产生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是显失公平的,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当时是为了与张某结婚,而张某利用了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并且保证书只约定了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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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共有财产,对张某的婚前财产未做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显然不公平的。并且双方结婚时间也很短,如果简单的认定保证书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将王某的婚前财产予以分割,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关系,即赠予人王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张某,受赠人张某表示接受赠予,双方赠予合同已经成立。赠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是属于单务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王某虽曾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赠予张某一半,但在权利没有转移之前,王某有权将此项赠予撤销。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说明王某对自己的赠予已经不再履行,理应视为王某对赠予的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某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某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试分析如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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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即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3)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上分析,可以认为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个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不反映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一般形式。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用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来看待这个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成立,当事人两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条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样化,是双方的签约行为或者是单方的表示被对方所接受,都能够成立为约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从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该用审判权过多干预公民处理自己的私权利,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才写下的保证书,目的是为了结婚,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权利不答应,她是有选择权的,她可以选择写或不写,进而选择结不结婚。王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王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在有些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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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虽然这份保证书认定为双方的约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与张某分割,而做为张某婚前财产丝毫不受影响,看起来是有悖公平的原则。但我国的法律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对于约定的诸如合法性审查、当事人目的等没有特别性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的考虑,我们也应该从宽解释,只要不是一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一方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们不应过多的借公平原则干涉双方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保护。 就第二种意见来看,抛却双方的婚姻关系来看,两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做出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但对于本案来讲,产生这一保证书的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将这一保证书视为合同,势必就影响到婚姻关系性质的定义。一般理论上是将婚姻排除于合同调整范围之外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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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看出,我国的合同法理论是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约定排除在外的,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能等同于赠予合同来理解。
我国传统婚姻法理论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研究重视不够,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不重视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约定制必将成为一种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制度。在当前法律规定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参照民法的基本理论,从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出发考虑,从宽理解与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尊重民事主体对私有财产的处分自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试分析如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3)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上分析,可以认为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个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不反映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一般形式。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用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来看待这个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成立,当事人两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条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样化,是双方的签约行为或者是单方的表示被对方所接受,都能够成立为约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从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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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该用审判权过多干预公民处理自己的私权利,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才写下的保证书,目的是为了结婚,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权利不答应,她是有选择权的,她可以选择写或不写,进而选择结不结婚。王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王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王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在有些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虽然这份保证书认定为双方的约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与张某分割,而做为张某婚前财产丝毫不受影响,看起来是有悖公平的原则。但我国的法律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对于约定的诸如合法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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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当事人目的等没有特别性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的考虑,我们也应该从宽解释,只要不是一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一方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们不应过多的借公平原则干涉双方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