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特招

时间:2023.11.18

协警特招

文山州金盾协警培训基地根据文山州市公安机关用协警人员计划特在西畴县招收一批公安协警人员。招收条件:年满16一28岁男女青年,女1.58米以上,男1.63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政历清楚,身体健康。退伍军人和大专学历者优先。经集训后派驻到文山州各公安机关做协警工作,工资2000一3800元每月(包吃住)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几大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工作长期稳定。报名地点:鸡街派出所,报名时间,7月21号(星期二上午8.30至11.30结束)。凡来报名面试的人员来时请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没身份证的带上户口本必须由家长陪同前来报名面试。来时请带上电子建档费300元,录取不上不收任何费用。敬请宣传到各小组,做到人人皆知,我单位将按各村报名人数给您支付误工费每一人200元。有不明白之处请来电151xxxxxxxx咨询杜主任。再次感谢你对工作的支持!


第二篇:辅警与协警


辅警与协警 基本没什么区别

辅警一般是 派出所 辅助民警进行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

协警一般是 交警中队 协助交警 管理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

辅警和协警属于一个级别 工资都一样(底) 编制上属于零时合同工,如果要成为正式警察,要通过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考的考试。

至于辅警也在指挥交通 可能是他们的 反光背心 上写的是辅警 反光背心的话有很多种:黄色的、白色的、背心衣服的、上面的字也映的不同 有的是警察 有的是POLICE 还有的是协警 辅警 交通协管员 等等

为什么要做辅警:

辅警的职责/作用:

一般是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等等

1、协助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收集、反馈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3、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4、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5、协助民警加强对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

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6、协助民警做好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

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

纯增加编制。

对辅警概念的认识: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 目前,我国各地由于警力不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需要,组建了一支辅警队的解决方案。分“义务”与“半专业”两种 。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时,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部分来自有警务工作的外来人口。辅警分两种管理:一种是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

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

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xx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

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它成立于19xx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

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xx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怎么做好一名辅警:

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同时也是非常辛苦的,特别是基层警察,日夜守卫在自己的岗位,为百姓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尽心尽力,虽然有时候吃力不讨好,受到百姓的无理指责甚至是谩骂,但你们仍可以坦然面对,一笑而过,随后又继续执著地为人民服务。所以,警察这个队伍,对社会的稳定做出卓越的贡献,广大的人民群众应该尊敬警察!

为民、务实、清廉,这三个词是我最想对人民警察说的:坚持“为民”宗旨,树立服务观念;保持“务实”作风,增强实干意识;秉承“清廉”品格,筑牢思想防线。

清廉是古往今来人们倍加推崇的优良品德。孟子曾说:“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所以,身为一名警察,特别是领导阶层,一定要防腐和拒腐,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要严于律己,时刻保持警醒,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多方面筑牢思想防线。 当今社会,各种诱惑纵横,作为人民警察这一职业面临着金钱、物质、权利、官

位等多方面的诱惑。特别是在当今中国大背景的影响下,不免有一些警察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与手中的权利,经营或变相经营,参与公共娱乐场所活动,奢侈挥霍,花天酒地。有些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中,为了乡情、亲情、友情而越权办事,滥用职权,造成权利腐败。平时关于警察在这些方面的腐败案件也不断上升,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群众也所反响强烈。

虽然警察的权利腐败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但人民警察作为一支执法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正视警察权利的腐败现象,寻根溯源,对症下药,时刻保持人民警察的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做一名为民、务实、清廉的人民警察 当然,我们更多的是应该对警察的付出和奉献,多份理解,多份宽容。

如果是一名辅警,怎样去服务大众

辅警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辅警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深入持久地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队伍结构日益改善,民警战斗力不断增强,警力效能明显提高,但要应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复杂局面,更好地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各级公安机关警力仍显严重不足。在短时间内警力绝对数不可能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寻求借助社会力量治理社会治安的渠道和方法,招用“辅警”已经成为各地缓解警力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种“辅警”力量也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警民联系与沟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辅警管理方面缺少具体的、权威性的规定,也带来了很多实施中的困惑和管理中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随着公

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逐步深入,辅警队伍游离于规范化之外,不但影响到自身的发展甚至生存,并且会最终影响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效率。因此,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辅警管理经验,从理论探讨的角度对如何构建规范化的辅警队伍进行深入思考,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一、辅警的概念和社会定位亟待明确

我国当前虽有各种冠以“辅警”的治安辅助力量,但对于“辅警”却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和界定,这就导致了很多认识和实践上的困惑。首先,对“辅警”的概念认识不一。近年来,国内警学界对“辅警”给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有人认为辅警“广义上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狭义上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我国现阶段的保安队伍、有组织治安巡逻队伍,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1]有人认为,“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他们是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2]还有人认为,辅警“是作为官方警察的助手和后备力量而存在的是一支来自民间的准警察队伍”[3]。其次,认识上的模糊带来操作中的混乱。理论界尚且众说纷纭,实践中难免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着眼于“辅警”的“警”字,认为“辅警也是警”,因此随意把执行强制措施、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察权力转移给辅警,导致“非执法主体”从事执法工作;有的地方,只看到“辅警”的“辅”字,认为只要对社会治安有益的辅助力量都可称为辅警,“辅警”帽子成了“万金油”,公安机关的门卫、司机甚至厨师等各种临时雇用人员一股脑的

都称为“辅警”。再次,操作中的混乱对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由于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所使用的“辅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会定位模糊,存在留退随便、变动频繁等问题,导致“辅警”违法乱纪频发,社会反响较差,社会群众又视其为“警”,从而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损害了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利”。要建立一支规范、高效的辅警队伍,首要前提就是要明确其概念,明晰其社会角色和职责定位。笔者认为:

——我国的“辅警”应明确为“辅助警力”而非“辅助警察”。辅警的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社会管理理论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故“辅助警察”作为官方警察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实也是一种“警察”,只不过是“特殊警察”或曰“辅助警察”(special constable),在执行勤务时可行使正式的警察权。大陆法系国家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除政府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不能行使公权力。中国现代警察制度来源于日本,从而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警察制度特征,在其随后的演进过程中,又融入马克思主义学说和中国现实的国家意志,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公安机关充分组织、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治保会、联防队等群众性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卫革命和建设事业方面功效显著,但其始终保持着鲜明的“群众性”:他们不是专门机关,不行使专门机关的警察权,而是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工作。因此,无论从我国警察制度的性质来看,还是从我国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传统做法来看,我国的“辅警”都不应该是可以行使警察权的“辅助警察”,而应是充分体现群众性的“辅助警力”。

——应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的辅警制度。长期以来,为了应对警力不足的问题,在利用辅助警力“无法可依”却又“势在必行”的两难选择之下,一些公安机关陷入了不断“创新”,又不断规范、整改,然后又“创新”的怪圈之中。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先是成立了治安联防队,要整顿治安联防队、允许建立保安公司了,同样的一批人又成了“保安”,要整顿保安市场时,这些人的称谓又换成“协警”或者“治安员”。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治安员又经过身份转换成为“辅警”。这种先立再破、破了再立的往返运动不仅使基层公安机关疲于应付,而且导致“辅警”自身缺乏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近期,深圳市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推行“法定机构”,即依特定立法设立并受有关机构法规或规章监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机构。特定立法是该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督等内容有法规或规章细化规定。[4]这一思路对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辅警制度颇具借鉴意义。事实上,辅警制度比较发达的英、法等国都是通过专门立法使得辅警队伍合法运作并且日趋完善的。因此,建议国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辅警制度,通过法律明确辅警队伍的组织管理、职责权限、招录使用、薪酬抚恤等问题,使辅警队伍严格依法运行,避免辅警利用上的随意性和多样性。只有这样,我国辅警的发展才能真正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良性发展之路。

二、辅警的招录程序和标准应该统一

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目前在辅警招录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招录主体多元。有的地方在辅警录用方面实行“谁用工、谁招录”的原则,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招聘辅警;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辅警队伍,由辅

警支队(与市级公安机关对应)负责辅警的招收培训;还有的地方由基层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辅警。二是招录程序各异。很多地方尚未制定明确的辅警招录程序,在辅警招录上随意性较大,往往填张表就完事,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辅警招录办法,规定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但在具体实施上又往往流于形式,致使一些素质较低甚至屡有劣迹的人员进入辅警队伍,影响了辅警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社会形象。三是招录对象单一。在组建辅警队伍时,很多地方都将目光盯在财政供养人员和乡村干部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本来就身负“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同时又往往身兼治保会主任、副主任,现在又戴上一顶“辅警”的帽子,身份重叠导致身份模糊,责任重叠导致责任不实。

辅警录用是实现辅警队伍实现规范化的第一关口,应该制订严格的标准,遵循科学的程序。世界各国对辅警一般都有严格的标准和一套完善的资格审定、选拔录用程序。法国在录用辅助警察人员时,自愿报名者首先需经过警察局办公室的慎重挑选和面试,并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入选者经内政部人事部门的进一步遴选和审定,再经训练合格方可履职。在我国,辅警因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身份,其行为与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密切相关,辅警选用得当,使用得法,群众在肯定辅警队伍工作的同时,也会认为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措施得力。相反,如果在辅警选用上只求数量忽视“质量”,导致辅警队伍良莠不齐甚至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群众的不满和意见会直接指向公安机关。对此,笔者认为在辅警招录上可以尝试建立“程序法定、公安主导”和“省级定标、市级执行、县级使用”的录用制度。

——程序法定,公安主导。所谓“程序法定”是指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辅

警的招录主体、招录程序,以确保辅警招录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避免辅警招录过程中的随意性;所谓“公安主导”是指公安机关应该在辅警的招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因为辅警的职责是辅助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辅警的社会角色更与公安机关息息相关,因此辅警的招录公安机关不应当“缺位”,而是要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省级确定标准、市级执行实施、县级管理使用。管理学名著《帕金森定律——组织病态之研究》指出:为了解决机构中诸多不良现象,绝不能将用人权放在被招聘者的直接上司手中。这已经成为管理学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辅警的招聘录用应实行多层级管理,实行“省级确定标准、市级执行实施、县级管理使用”。所谓“省级确定标准”是指可由省一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辅警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基础状况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运行情况等因素,统一确定本省辅警招录的具体标准;所谓“市级执行实施”是指辅警的具体招录工作可由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市需要统一实施,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辅警招录程序的规范化,又可以适当增加辅警招录的可选择性,还便于利用各市级公安机关的警察培训机构对辅警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所谓“县级使用”是指县级公安机关一方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配备辅警的数量及岗位,另一方面对市级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培训后分配来的辅警进行具体管理和使用。具体招录时既要“广开大门”,尽量把各种社会积极力量都吸纳到共同维护治安稳定的洪流中,又要严格程序,从源头确保辅警队伍的高素质、纯洁性。

三、辅警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应该健全

系统论认为:提高利用现有资源的有序程度和增加资源来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

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两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只有加强对辅警的管理,才能切实提高辅警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功效。当前,我国辅警队伍的管理体制尚未明确,组织机构尚未成立,一方面辅警力量没有形成自身的组织机构和系统,完全依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组织甚至基层民警,辅警资源的整体性和组织性较差,力量分散,内部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无法形成协助警方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辅警没有职级差别和晋升渠道,缺乏激发辅警工作动机、工作动力的“激励因素”。在一个没有职位等级的系统内部,一些人难免产生“干好干坏一个样”、“政治损失经济补”的想法,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国外的辅警队伍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及职级,英国等辅警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辅助警察设定了与正规警察相似而又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这种自成一体的辅警体系有利于对辅警警力进行统一部署,统一管理,极大地发挥了辅助警察队伍的系统效益。笔者认为,要切实发挥我国辅警力量的整体效益和社会功能,应该尝试建立“体系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辅警管理体制。

——关于“体系化”。我们建议借鉴国外辅警管理的经验,建立一个具备开放性、动态性而又相对独立的辅警体系:在省一级设立精干、高效的辅警总队或类似组织,负责制订本省辅警队伍的职责要求、招录标准、队伍结构及训练计划等重大事项;市一级设立辅警支队或类似组织,负责按照法律和政策具体招录和培训辅警;县一级设立辅警大队或类似组织,负责辅警队伍的具体管理和辅警业务的具体办理。这种开放的动态的分层结构,由于其内部流通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激发辅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奋进精神,从而推动辅警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同时还可以参考军队、公安机关“衔级制”的成功做法,在辅警队伍试行“辅警

星级制”,通过辅警“星级”的提高不断提升辅警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方便辅警队伍的指挥与管理,促进辅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关于“职业化”。在计划经济下,治保会、联防队等群众性治安辅助力量的运作仅仅依靠行政推动和群众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热情就可支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随着人员流动不断加速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传统群众性治安组织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受到极大破坏:在农村,曾经作为治保会、联防队主力的农村青壮年群体大多已经转移至城市[5];在城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单位的数量急剧减少[6],职能日益单一,依托单位构筑的群防组织也受到巨大冲击。同时,随着经济杠杆影响社会运行的作用日益明显,传统的群众发动方式很难再奏效。对于“经济人”特征日益明显的社会大众,仅靠将辅警确定为一种义务性的“业余”工作,无法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因此,应当研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辅警制度,使“辅警”不仅作为个人服务社会的方式,而且可以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只有这样,辅警队伍才能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也才能使辅警队伍稳定、专业、高效地发挥治安辅助作用。

——关于“社会化”。在实现专业辅警队伍“职业化”的同时,对于社会上维护治安的“自发”力量应该兼容并蓄,使之作为“业余辅警”、“义务辅警”纳入辅警队伍之中。国外辅警制度完善国家大都充分吸纳了社会自发力量,法国的特别公安员就是由义务的志愿者构成的。近年来,虽然我国群众性治安组织的运行受到冲击,但群众寻求社会治安稳定的意愿并未消减。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求温饱的生理需求压力降低,作为较高层次需求的安全要求必然提高,这也就是“民间反扒组织”、“居民互助巡逻队”为代表的新型群众性自发性治安组织产生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对这样的社会自发力量,可以经过严格筛选后

“收编”为“业余辅警”,警方向其提供法律和技术的帮助,组织他们和民警一起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这样既有效利用了民力,又使群众的自发行为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规范,切实体现了“社会治安社会治,公共安全公共抓”。此外,业余辅警制度还可以与“青年志愿者”、“义工”等活动实现对接,在更大范围接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

四、辅警的工资福利应该保障

经费保障不足甚至缺失是当前我国辅助警力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又一突出问题,基层公安机关大量使用村干部兼任辅警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政府出资”尚不到位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一问题表现在辅警个体身上就是辅警普遍反映的“收入无保障、安全无保障、出路无保障”问题。很多地方使用的辅助警力每月只有数百元工资,一些地方辅警的唯一待遇是享受“低保”,农村兼任辅警的村干部甚至每月只有50至100元的“补助”。辅警普遍没有“三金”,在工作中受伤也很难享受到公伤待遇。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辅警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的发挥。笔者认为,要切实发挥我国辅警在协助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最佳效能,应该探讨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应该建立辅警经费保障制度,切实保证辅警队伍的正常运行。保障辅警经费是保证辅警队伍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的重要基础条件,是提高辅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物质保障。辅警是一种与公安机关紧密联系的“准公共部门”,这一性质决定辅警的经费不能走“市场化”、“私有化”的路子,而应该由公共财政承担,这是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为此,应该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建立完善辅警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并要为辅警添置必要的工作装备和防护装备。具体的经费保障体制可参考公安经费保障

机制现行的“多级管理”模式,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方式,逐级保证辅警队伍的运转经费,同时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尽量加大对与辅警队伍的专项资金补助。

其次,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辅警工资福利制度。著名的“双因素说”认为,工资福利、安全保障和管理监督一样,是防止产生不满情绪、维持最低工作标准的“保健因素”[7]。过低的工资水平一方面导致辅警人员工作积极性丧失,另一方面会导致辅警人员行为失范,在“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想指导下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香港辅警之所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良好、规范的薪金及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专职辅警应实行月薪制,其工资的标准应能够维持当地普通的生活标准,以使辅警可以全心投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之中。对于自发参与社会治安的兼职辅警,在现阶段辅警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暂可不必完全照搬香港辅警的“时薪制”,而要针对其“见义勇为”的道义色彩,多采取一些精神鼓励的方法。

再次,应该建立辅警的抚恤政策。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辅警工作也有危险性,甚至也有可能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对于辅警的抚恤问题, 各国的辅警制度中都规定了充满人文关怀的奖励抚恤制度。英国的辅警制度就规定:辅警因执勤负伤或牺牲,比照警官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和抚恤。笔者认为,我国的辅警制度也应明确:辅警作为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如果在执行勤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当与人民警察享有同样的抚恤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辅警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好地履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对辅警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辅警制度起源于海洋法系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在海洋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均由民间组建辅警队伍,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大陆法在法理上认为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因此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引入严格意义上的辅警制度。

一、海洋法系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 海洋法系国家对辅警的界定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其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辅警与国家警察有一些不同,在地位上,辅助警察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察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和警力准备作用。如美国纽约华埠的华人辅警不准带枪,但是可以带警棍和手烤。在紧急情况下,辅警可以执行正规警察的基本功能。

通过对海洋法系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海洋法系国家(地区)中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辅警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近几十年来,辅警制度海洋法国家(地区)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形成了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主旋律。英国内政部副部长约翰·丹哈姆强调,作为警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辅助警察”将会在未来的警务工作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辅助警察”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从事警察工作,不仅为他们所服务的人群提供了很多帮助,还为警察工作带来了最新的技术和知识,作用的确与众不同。辅警制度在警务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缓解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二)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二、我国对辅警制度的借鉴

我国实行的是大陆法。大陆法在法理上认为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因此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引入严格意义上的辅警制度。我国对海洋法系国家辅警制度的参考和借鉴是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其认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这些群防群治力量相类似于海洋法系国家(地区)的辅警。虽然近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地方陆续地建立起“辅警”队伍,但是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辅警,而仅仅是公安机关

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中的辅助力量而已。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将其称为“辅助警力”或“社会化警力”更为合适,否则容易受到社会人士的批评。[ii] 我国辅助警力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广义的辅助警力是指我国国家正式警察以外的各种辅助性警力。他们有的身着与人民警察的制服不同的制服,不佩戴国家统一制作的警徽与警衔,不行使警察的执法权力,他们是一支辅助性的力量,但与西方的警察私有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iii]其既包括传统的保安服务公司、联防队(协警)、治保会等社会治安防范组织,还包括近几年各地兴起的护厂、护村队、护校队、治安志愿者队伍等新形势下的群防群治力量。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狭义的辅助警力是指由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给付工资,直接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即20xx年9月3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的“治安联防队伍”。

我国的辅助警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

在我国目前有大量的辅助警力存在,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地方现有警力严重不足,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不依靠聘用辅助警力来协助维持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据估算,在我国一名警察配备辅助警力的比例最低达到了1∶4,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11,单是公安机关自己招聘的治安联防人员就有36万多人,而权威人士认为数字远不止这些。应该肯定的是,辅助警力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问题也很多,在一些地方,辅助警力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利益现象严重,甚至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这也成为取消辅助警力中的治安联防队

伍的主要原因之一。辅助警力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社会、自身等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是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

(一)辅助警力的角色错位

辅助警力顾名思义是辅助警察开展相关工作,因此从法律上讲,辅助警力是不具备执法权、侦查权等警察权。他们只有在发现犯罪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这一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却远非如此,辅助警力一旦与警察在一起抓捕犯罪嫌疑人,经常出入于公安机关,自身便产生角色错位。于是,辅助警力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故意伤害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来,而普通群众并不清楚他们享有什么权力,经常是敢怒不敢言。从而导致辅助警力出师无名,名不正而言不顺。使辅助警力队伍成了一支破坏公安形象的“杂牌军”。

(二)体制、机制与现实状况的不适应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我国公安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公安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公安机关在调控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导致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落后,机制不活。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队伍由政府组建、业务受公安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端是:第一,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第二,人员隶属

关系复杂,成员缺乏归属感。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成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三)辅助警力在使用中存在误区。

目前有多种形式的辅助警力,但对这些辅助警力在使用中并没有人尽其能,充其量只能以巡逻和站岗的方式震慑犯罪,主动应对犯罪的能力相对较弱。硬件上,辅助警力人员配备的通讯工具量不足,导致信息沟通较慢,甚至出现无法沟通的现象。一旦有案情发生,这些薄弱环节和漏洞无形之中不仅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管理带来了难度。软件上,公安机关对辅助警力的部署上缺少主动性,如我们通过对辅助警力中的巡逻力量部署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没有统筹考虑到白天发案与夜间发案的转化和流动性,将力量过于集中白天,或过于集中夜间,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往往只能是被动挨打。

(四)人员素质偏低

公安部在19xx年5月1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规定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传统的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员。

(五)公安机关缺乏对辅助警力管理的危机意识 主观上,辅助警力都是从社会直接招聘的,他们文化素质一般在初中毕业程度,缺乏职责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辅助警力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高,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执法权,而职业风险非常大,影响着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些主客观因素造成了这支队伍总体素质的局限性,并直接影响着辅助警力队伍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辅助作用的发挥。而公安机关对他们的培训

教育很有限,加之管理机制多而杂,管理标准经常性变化,很容易导致辅助警力伍管理的不确定性。长此以往,辅助警力队伍松散、辅助警力人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协助效用随之降低。

(六)辅助警力的职责定位问题

公安民警是社会防范的主力军,必须担当起专门职责,但是目前存在一种淡化职责的不良倾向,个别民警甚至把本职工作全部放手到辅助警力人员身上,并且忽视对辅助警力的指导,这些现象的出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不及时改变这种状况,公安工作的专业性、专职性将逐渐弱化,严重的会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而辅助警力一直以来是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与公安民警的专职性存在根本的区别,尽管现在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纳入了规范管理,日益显现出重要作用,但是只能作为辅助力量,不能越权。然而有不少基层治安组织和辅助警力人员职责不清,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吃“大锅饭”等等,这些不仅不利于辅助警力队伍的发展壮大,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防范效能的发挥。 规范化——辅助警力出路

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以及在公安机关日益强调规范化的形势下,辅助警力游离于规范化之外,是严重影响到辅助警力的发展甚至生存的,并且也会最终影响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效率。至于如何规范辅助警力,也是公安理论研究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人人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辅助警力的法制化。这主要指的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法制化,包括:解决辅助警力的法律地位、确定辅助警力的性质、职责和任务以及辅警人员的任职要求,明确各类辅助警力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及其分工范围。

(二)辅助警力的市场化。在已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单位和个人的安全

需求日益趋于市场化,而将市场化作为其基本特征之一的辅助警力,理论上可以满足单位和个人的市场化安全需求。辅助警力的市场化问题,大致有三个方面的解决途径:一是契约化,即辅助警力(特别是保安服务组织和安保组织)与其服务的对象,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体现出辅助警力的辅警功能;二是有偿化,即对于原先义务性质的辅警人员,除精神奖励外,还给予经济补偿;三是统筹化,即对于同工不同酬的辅助警力(如治安联防队),通过社会统筹化,解决同工同酬的财力问题。

(三)辅助警力的辅助化。辅助警力的工作当然是辅助警方从事打击和预防犯罪,辅助警力的本质就是它的辅助性,但实际上,有些地方的辅助警力人员常有违规之举,有的甚至触犯了法律。解决辅助警力的辅助化问题,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辅助警力的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二是警察和辅助警力人员均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公安机关加强对辅助警力的管理,加大对违规者的检查、监督和惩处。其中,公安机关自身的守法执法至为关键。现实表明,辅助警力人员越姐代庖,其背后或多或少有警察的无知、默许或怂恿。

(四)辅助警力的社会化。在辅助警力中应大量引入社会志愿人员,充分发挥民力作用,体现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全民皆警的思路。

辅警能否执法

他们是有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屡行职能是可以的,但是有几点要注意,在屡行职能时必须要有公安人员在场,受公安人员指挥,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辅助

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体制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公安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体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体制,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

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 :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它们是我国公安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公安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公安机关在调控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

很高。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落后,机制不活。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

(一)体制不够顺畅

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19xx年5月,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政府所辖的企事业单位。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安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公安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这种队伍由政府组建、业务受公安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二)经费难以保证

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公安机关支配。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而公安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

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公安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政府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人员素质偏低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公安员”自居,到处吃、拿、卡。要,违法乱纪。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

20xx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协警支队是一支由政府出资组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

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

(一)体制顺畅,机制灵活

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这种模式与英国的警察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警察十分类似。在管理体制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机构。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为加强公安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

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首先,收入稳定。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

(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

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体制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

(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在职权方面,杭州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制服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公安机关。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比如协助公安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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