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报告合格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表面说合格,过后或不加工资歧视或找莫须有的原因辞退。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血常规合格标准 血红蛋白(Hb):男性 120~160 g/L 女性 110~150g/L 新生儿 170~200g/L 增高: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严重脱水,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高山地区的居民,严重烧伤,休克等。
降低:贫血,出血
红细胞(RBC):男性(4.0~5.5)×10*12/L 女性(3.5~5.0)×10*12/L
新生儿(6.0~7.0)×10*12/L
增高: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严重脱水,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高山地区的居民,严重烧伤,休克等。
降低:贫血,出血
白细胞(WBC):成人 (4.0~10.0)×10*9/L 新生儿(15.0~20.0)×10*9/L 6个月至2岁 (11.0~12.0)×10*9/L
升高:各种细菌感染,炎症,严重烧伤。明显升高时应除外白血病。
降低:白细胞减少症,脾功能亢进,造血功能障碍,放射线,药物,化学毒素等引起骨髓抑制, 疟疾,伤寒,病毒感染,副伤寒。
血小板(PLT):(100~300)×10*9/L 网织红细胞计数: 0.5%-1.5%
升高: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白血病,骨髓纤维化,症状性血小板增多症,感染,炎症,恶性肿瘤,缺铁性贫血,外伤,手术,出血,脾切除后的脾静脉血栓形成,运动后。
降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播散性红斑狼疮,药物过敏性血小板减少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血小板破坏增多,血小板生成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造血机能障碍,药物引起的骨髓抑制,脾功能亢进。
中性粒细胞:(50-70)%
增高:细菌感染,炎症;
降低:病毒性感染
嗜酸性粒细胞:(0-00。75)%
增高: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及慢性溶血性贫血。
淋巴细胞:(20-30)%
增高:百日咳,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病毒感染,急性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降低:免疫缺陷
单核细胞:(3-8)%
增高:结核,伤寒,疟疾,单核细胞性白血病。
血沉:男性:(0-15) mm/h;
增快:急性炎症,结缔组织病,严重贫血,恶性肿瘤,结核病。
减慢:红细胞增多症,脱水。
网织红细胞计数:(00。5-1。5)%
增高:溶血性贫血,大量出血,缺铁性贫血,恶性贫血应用维生素B12时。
降低: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白细胞分类计数
百分率
中性杆状核粒细胞 0.01~0.05(1%~5%)
中性分叶核粒细胞 0.50~0.70(50%~70%)
嗜酸性粒细胞 0.005~0.05(0.5%~5%)
嗜碱性粒细胞 0~0.01(0%~1%)
淋巴细胞 0.20~0.40(20%~40%)
单核细胞 0.03~0.08(3%~8%)
白细胞系统:白细胞在血常规中显示“↑”或“↓”都不正常。它的总数是局限在“正常范围”内的,如刚出生正常新生儿的白细胞总数是(9~30)×109/L,平均是20×109/L。随年龄增长,正常值会逐渐降低,如6月到6岁的幼儿为(6~15)×109/L,平均为10×109/L;7~12岁为(4.5~13.5)×109/L,平均为8×109/L。超过高值则疑有炎症存在,多为细菌感染,少于低值,可能是病毒感染,或药物作用,以上是指白细胞总数而言,还应进一步了解白细胞是由五种白细胞组成的,各有自己的功能,其中占比例最多的是中性粒细胞(代表符号为N),约占50%~70%(年龄不同,百分比有变化),主要起吞噬杀灭细菌作用。
第二种是淋巴细胞(代表符号为L),约占20%~40%,产生细胞因子破坏细菌结构,使细菌不能生存。
第三种细胞是单核细胞(代表符号为M),约占1%~8%,产生抗体。
第四种细胞是嗜酸性粒细胞(符号E),约占0.5%~5%,机体过敏或寄生虫感染时可增加比例数。末位是嗜碱性粒细胞(符号B),约占0~0.75%,各种比例如不协调,预示可能有某种病。
血小板系统:血小板(PL)约为(100~300)×109/L,主要功能是防止出血,如低于正常值可能有出血倾向。
血清合格标准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0~40U/L
增高:病毒性肝炎、中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炎病变、胆道疾病、乙肝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0-55U/L
增高: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各种肝病如急慢性肝炎、中毒性肝炎、胸膜炎、肾炎、服用某些药物或手术后、深层烧伤等。
总胆红素(TBIL):5.1-19μmol/L
增高:各种原因引起的黄痘。
直接胆红素(DBIL):0-6 μmol/L
增高:原发性胆汁型肝硬化、胆道梗阻等。
间接胆红素(IBIL):1.0-20.0 μmol/L
增高:溶血性疾病、新生儿黄疸或者输血错误等。
第二篇:CCAR-67FS-R1 各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摘要
CCAR-67FS-R1各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摘要
医学标准
Ⅰ级体检合格证
Ⅱ级体检合格证
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
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
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
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照;
学员合格证;
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
证; 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
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视)雷达管制员 员
私用驾驶员执照。
员合格证; 飞行学生
所适用执照 乘务员 安全员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
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
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
远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可使用接每眼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
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
0.7或以上,(矫正或未矫正) 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可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无限制。可使用接触镜;可行激光手触镜;可行激光手术。
可使用接触镜;可行激光手
术。
术。 30-50厘米 (矫正或未矫正)
每 眼 0.5 或 以 上
每眼0.25或以上
无要求
每眼0.25或以上
无 要 求 无 要 求
无 色 盲
100厘米视力
色觉
色 觉 无 异 常
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
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每耳在500、1000和2000(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
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
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
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
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
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
不超过50分贝(dB)。如超过
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如超过需进行每耳听清谈话、通话和
需进行每耳听清谈话、通话和
超过需进行背离试验检查 信标台信号声;背离试验检查。
信标台信号声;听 力 进行背离试验 每耳耳语5米
血压
精神科 神经系统 循环系统
血压超过155/95mmHg所允许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钙通道阻滞剂、β受体阻滞剂; 应当无(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⑶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应当无(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⑶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应当无(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3) 冠心病; (4) 严重的心律失常;(5) 心脏瓣膜置换;(6)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 心脏移植;(8) 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应当无(1) 活动性肺结核; (2) 反应当无(1) 活动性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胸部纵应当无(1) 活动性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4) 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
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4) 其他可(4) 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
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
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应当无(1) 肝硬化; (2) 可
应当无(1) 肝硬化; (2) 可能
能导致失能的疝; (3) 消化
导致失能的疝; (3) 消化性溃
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
疡及其并发症; (4) 胆道系统应当无(1) 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 可能导致失能的 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
结石;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
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
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
或手术后遗症。
术后遗症。 应当无 (1) 病毒性肝炎;梅毒;(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应当无 (1) 病毒性肝炎;合征(AIDS); (4) 人类免疫梅毒;(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 (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5) 乙合征(AIDS)
其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缺陷病毒(HIV)阳性;(5)
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利的传染性疾病。 染性疾病。
(1) 病毒性肝炎; (2) 梅应当无(1) 病毒性肝炎; (2) 梅 (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毒; (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AIDS); (4) 痢疾; (5) 伤征(AIDS); (4) 痢疾; (5) 伤;(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寒;(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7) 其他可能阳性;(7)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 无乙型肝染性疾病。 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呼吸系统
消化系统
传染病 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 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合格。 统疾病。
血液系统
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
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
血液系统疾病。 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应当无(1)可能导致失能的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
应当无(1) 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 严重的月经不调; (3)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
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
或功能障碍。 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或功能障碍 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无 要 求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关节、肌肉或肌腱的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
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
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
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2) 前庭功能障碍; (3)应当无(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2) ; (4)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妊娠 骨骼、肌肉系统 皮肤及其附属器
耳鼻咽喉及口腔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科
应当无(1) 视野异常;(2) 色觉异常;(3) 夜盲;(4) 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1) 视野异常; (2) 色盲; (3) 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不得使用下列药物:
1) 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如鸦片类、吗啡及其衍生物、美散酮类、杜冷丁、巴比妥类、可待因及其衍生物、溴剂、酰剂、导眠能类、抗组织胺类制剂等2) 影响植物神经系统的药物:如麻黄素、肾上腺素、阿托品及其衍生物、匹洛卡品、新斯的明、毒扁豆碱等 3) 止痛剂;4)中枢性抗高血压制剂;5)神经节阻滞剂。
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