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4.4.7

在关注现实中体会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20115054 法学一班 宋行健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首先,我通过学习行政法重新认识了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因公权力具有利害双重性,对其采取限制与约束措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巨额公路罚款问题”正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些要求的典例。每年3000亿的公路罚款额,不仅使货运司机不堪重负,更令物流成本水涨船高。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本应是公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现在却变成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分成者。从我国19xx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开始,18年来它们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向超载车辆出售通行月票的现象。这种纵容超载、“养鱼执法”的行为,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那么,我们对于这种公路罚款乱局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在学习课本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我们首先要解决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繁多、处罚部门冗余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于超载货运车辆享有处罚权的有交警、城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

罚标准。在课堂上,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地财政”。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题。

一年之前初涉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曾十分赞赏卢梭“将公民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观点。然而,在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学之后,我更相信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保障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之所在。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感悟与体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我将更加勤思笃行,将所学知识化作贡献于祖国民主法治事业发展的力量。


第二篇:行政法(1)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宝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关机关的监督;4、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5、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补偿。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定主体与授权主体。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

一、行政机构

1、专门机构; 2、内部机构; 3、派出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 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二、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

二 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力。相对方不受其约束。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也是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但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之前,相对方还是要受其约束。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

(2)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国务院---------------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一、概念、特征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由行政主体作出 2、属于不利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

二、行政命令的内容及形式

行政命令一般只涉及相对人义务,而不涉及相对人权利。

行政命令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包括:

A作为义务——限期出境、限期整改、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等

B不作为义务——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禁止狩猎、捕鱼、砍伐等。 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区别:

1、性质不同。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2、内容不同。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

复原状;行政处罚则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的一种限制、剥夺。

3、形式不同

4、直接目的不同。责令(限期)改正是要求相对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则是科以新义务,以达惩戒之效。

联系:1、起因相同 2、终极目的相同 3、同步进行或前后相连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前提——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2)本质——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3)方式——单方、无偿、强制

概念比较

1、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

区别在:(1)是否有偿(2)是否固定、连续(3)程序繁杂程度不同(4)前提不同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区别:

(1)法律后果上,前者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后者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行为标的上,前者限于财产;或者涉及财产和劳务;

(3)能否取得补偿上,前者无偿;或者有偿

3、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①发生的依据不同;②法律性质不同;③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④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征购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二、内容与分类

(一)内容=征税+征费

(1)税收征收,(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二)分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依申请行为(2)赋权行为(3)要式行为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背景、过程

1、许可领域存在大量问题

许可设定领域无界线;实施机关混乱;实施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无竞争程序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突破口。

4、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制定的三个阶段

1、96年----99年,专家起草, 3、99年----01年底,国务院起草,法制办负责, 2、99年专家建议稿, 4、20xx年5月1日颁布

主要制度、框架

1、基本原则、精神 2、设定制度 3、实施制度

4、费用制度 5、监管制度 6、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 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2、设定的范围

3、设定的权限 4、设定的程序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两类主体,三种形式,两个制度创新。

2、程序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额外得利,额外收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收支两条线;项目、标准公开。

2、 费用支出: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 2、国家责任 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影响

一、理念上的影响。现代理念,强调有限的政府。

二、制度运行的影响。推动制度建设。

三、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促进。重新树立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许可性质:行政许可本质是“解禁”或“权利恢复”。

三、行政许可的范围

1、设定许可的原则

2、可以设定许可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5)企业等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等;

3、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四、热点问题

(一)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设定依据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政府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

临时依据: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三公”原则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许可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打破市场分割、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定期评价原则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可以听取相对人意见和实施机关的实施意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 便民原则

1、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

3、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并联审批

(三)行政许可中的时限规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便民原则的体现)

2、许可的期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可延长十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都须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1、涉及公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申请-组织听证-通知-举行听证-决定

第四节 行政确认

一、概念、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要式性 2、羁束性 3、间接性(中性、非处分性)

讨论

以下行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1)工商部门发给个体户王某营业执照;

(2)司法部向张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民政部门应范某、蔡某的婚姻登记申请,向其二人颁发结婚证;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联系:

(1)确认和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阶段;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和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确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中性)VS 赋予法律资格;(赋权性)

(2)效果不同:前溯性VS后及性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分类

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定等

分类:1、依申请确认-依职权确认 2、独立确认-附属确认

3、身份确认、资格确认、事实确认等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了解: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第六节 行政处罚

一、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3)处罚前提——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

(4)处罚性质——惩戒、制裁

概念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后者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外部行政管理,被处罚人是外部相对人;后者适用于内部管理,制裁对象是违法公务员(内部相对人)。

(3)制裁形式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依据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经不同。可复议可诉讼——只能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1)权力归属不同。行政权——审判权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主体——司法机关(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犯

(4)处理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1)性质不同。前者是事后制裁,本质是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处罚决定不会因相对人停止或答应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

后者属于执行行为,本质是督促履行义务,而不是新增义务。当相对人履行或答应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行为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惩戒;后者在于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

(3)实施主体不同。前者主要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除行政主体实施外,法院依申请而实施。

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措施。

1.性质(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制裁行为;执行罚是执行行为。

2.适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罚可以反复适用。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教育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过罚相当、合乎理性 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四)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的,折抵罚金。

三、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一)人身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三)财产罚:罚款、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四)声誉罚(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3)剥夺荣誉称号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就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

1、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可以向上也可以向下管辖;

6、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为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概念

(二)条件

1、前提条件——违法行为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条件——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人 4、时效条件——5年、2年、6个月

(三)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4、单处、并处

5、竞合适用 6、两罚制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

2.处罚程序:表身份→摆理由→给机会→作笔录→ 作决定→须备案→须签字。

(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作决定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罚款等;

(2)对事实认定有分歧; (3)当事人要求。

2.听证步骤

(1)听证提出——告知后3日内 (2)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

(3)听证形式——公开为原则 (4)主持人的人选——回避

(5)制作笔录 (6)费用负担

七、执行程序

1、罚缴分离(有例外规定) 2、收支两条线 3、强制执行

第七节 行政强制

一、概念、特征

行政强制:

特征:

1、主体——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相对人

3、目的——实现行政目的 4、性质——单方、强制、可诉

二、种类

(一)以内容为标准: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

即时性强制措施——预防性措施+制止性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直接执行+间接执行

代履行、执行罚

三、概念区别

1、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适用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由法院实施。

(2)适用目的不同。前者为了预防、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或迫使相对方履行行政法义务;后者为了排除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

(3)适用法律不同。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

(4)适用后果不同。可诉——非可诉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1)性质不同。非制裁性——制裁性

(2)目的不同。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迫使履行义务——惩戒

(3)后果不同。不增减义务——增加义务

(4)适用次数不同。可反复适用——一事不再罚

(5)诉讼结果不同。作撤销、确认判决——作撤销、确认或变更判决

第八节 行政给付

一、概念、特征

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救助):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性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象——有特殊困难的公民;

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4.内容——给予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通常为羁束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形式

(一) 内容:物质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二) 形式

(1)定期性发放:残疾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一次性发放:因公牺牲或病故之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

(3)临时性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贫困户的救助

第九节 行政奖励

一、概念、特征

概念

特征:

1、主体——行政主体 2、目的——表先激后 3、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内容——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5、性质——法定性、非强制性

二、原则

1、物质+精神 2、公正、平等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

三、构成要件: 1、条件和标准 2、形式 3、权限 4、程序

四、内容、形式

1、内容——物质+精神+职务

2、形式: 发给奖品奖金、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职晋级

第十节 行政裁决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裁决主体——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2、裁决对象——特定民事纠纷

3、裁决性质——准司法活动 4、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概念比较

1、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1)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向民间性质过渡。

(2)后果不同。可复议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

2、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1)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2)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

(3)所属理论范畴、研究范围不同

3、行政裁决-行政审判

(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程序、方式不同(4)后果不同

4、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1)行为主体。裁决机关必须是法律明确授权;调解权为一般行政机关享有;

(2)行为前提。裁决须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作出或依职权作出;调解须有双方自愿才能启动,且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调解行为即行终止;

(3)行为对象。裁决对象特定;调解对象广。

(4)行为依据。裁决依据是法律法规;而政策、惯例、习惯等也是调解依据;

(5)行为后果。有执行力无执行力

(6)救济渠道。对裁决不服,则______________?对调解不服,则______________?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①损害赔偿裁决 ②权属纠纷裁决 ③侵权纠纷裁决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特征

1、违法的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 2、违法的客体——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违法的性质——尚未构成犯罪 4、违法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有法定义务 3、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一)行政主体违法-相对人违法 (二)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违法

(三)实质性违法-形式性违法 (四)内部违法-外部违法

1、行政失职

一、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

二、法律特征:1、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 2、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三、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处理:决定履行、履行判决、赔偿。

2、行政越权

一、行政越权: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1、行政越权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

2、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3、对行政越权主要以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认定。

三、分类:1、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事务上越权;

2、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

3、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

四、行政越权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中国的行政越权与国外的行政越权;

2、有权越权与无权; 3、行政越权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五: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3、行政滥用职权

一、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1、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2、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当。

三、表现:1、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2、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3、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三、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

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赔偿。

4、事实依据错误

一、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三、表现:1、无中生有。2、事实误会。3、事实证据不足。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

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5、适法错误

一、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

二、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2、适法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3、“法”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表现:1、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该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为;

2、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主体没有适用这些依据,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行政依据作出了该行为。

3、应当适用这个法规的,行政主体适用另一个法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4、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行政主体适用了另一个条款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

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6、程序违法

一、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则的行为,即在行政行为的形式或步骤上有缺陷。

二、特征:1、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2、违反的是行政程序法,不是行政实体法。

三、表现:1、方式违法;2、步骤违法。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

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7、行政侵权

一、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特征:1、行政侵权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行政侵权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条件;3、行政侵权行为以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后果。

三、分类:1、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2、行为本身侵权与行为过程侵权。

四、自我纠正、申请行政赔偿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不当

(一)概念

行政不当: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1、前提为合法 2、只存在于裁量行政行为当中

3、产生补救性行政责任 4、可导致全部或部分行政行为无效

五、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

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概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标准法定

(4)赔偿程序多元

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行为主体而非指责任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执行职务及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行为。

三、结果要件——对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四、法律要件——赔偿的范围、赔偿方式、数额、程序等都须有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特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1)原因不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赔偿范围较小

(3)程度不同。直接损失、有最高额限制←→实际损失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行政责任←→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诉讼法、赔偿法←→单行法

2、行政赔偿-民事赔偿

(1)主体不同 (2)原因不同 (3)范围不同

(4)归责原则不同 (5)程序不同 (6)依据不同

3、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侵权主体不同 侵权时间不同 **追偿条件不同 **程序不同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 个人行为; ②相对人自身行为;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从他处获赔偿、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

三、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的情形,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注意: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形:

①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②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

(3)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前置程序

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不赔或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前置程序。

(二)赔偿程序

单独提: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作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数额有争议,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一并提:(1)在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决定-→若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15日内,或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2)在行政诉讼中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单独提,前置程序;一并提,先确认行为违法。

2、从诉讼当事人看: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3、从审理方式看:适用调解

4、从举证责任看:原告对其所受损害进行举证;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

(四)行政追偿程序

条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2、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四节 赔偿的方式、标准、费用

一、赔偿方式:金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标准

(一) 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

造成身体伤害的——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造成死亡的——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

方法——主辅配合

原则——以直接损失为限。

1、利息损失不赔;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给付赔偿金;对于已拍卖的财产,给付拍卖所得;

3、对于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直接损失。

三、赔偿费用——各级政府分别编列预算,从本级财政列支

四、赔偿请求时效——2年

五、利民原则——不收钱、不征税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而来自相对人的监督同样是重要的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有权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事后控制的法律制度。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一、概念、特点

行政复议: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理解:

1、启动——相对人申请 2、客体——具体行政行为

3、主体——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4、内容——处理行政争议

5、结果——以决定的形式作出 6、时限——提出申请的时限、复议时限

7、标准——合法性+合理性

特点: 行政性 职权性 监督性 程序性 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特殊原则:

(一)独立原则:1、复议权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享有;

2、复议权必须依法行使; 3、不受非法干涉。

(二)一级复议原则

1.涵义:指行政争议经过复议机关一次审查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内容:(1)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

(2)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个复议决定。

(三)双重审查标准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书面复议原则

四、复议的作用、意义

(一)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三)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监督法制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存在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2、复议机关居主导地位

3、程序性特点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复议机关

(二)复议参加人 包括下面人员:

1、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被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4)委托机关为被申请人。

(5)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情形有;

(1)治安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的一方是申请人,则对方可以是第三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各自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其中某一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就其中某一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三)参与人,除了上述人员外的证人、鉴定员等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复议机关——权利: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决定权等。

——义务:依法行政监督职权,保障合法权益。

当事人、第三人、参与人享有广泛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1、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与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政争议的事实、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一)发生——相对人的申请

(二)变更——主体或客体的改变

(三)消灭——撤回申请或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 范围和管辖

一、概念、种类

(一)受案范围:指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可以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合法经营自主权受侵犯的;

6.认为合法权益受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1.行政立法;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调解行为;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限地接受行政复议审查。但要满足:

第一,限于“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一并提出。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管辖和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

1、一般管辖、特殊管辖

① 一般管辖——主管部门管辖、政府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服,2选1;

*对各级政府不服,——上一级政府;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不服——主管部门;

②特殊管辖

*谁派出,谁复议(针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不同)

*谁主管,谁复议(针对被授权组织)

*针对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形

*特定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

2、隶属管辖、同级管辖

①隶属管辖 其内容与一般管辖相同

②同级管辖——*自己复议自己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4、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复议应在期限内,时限——自···之日起60日内,可以有长于60日的规定。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1)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复议受案范围

(5)属复议机关管辖 (6)法院尚未受理

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

《复议法》17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理

(一)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该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可以有少于60日的规定。

(二)审理的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2、*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受相对方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

3、*复议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审理的方式:书面审查为主

四、复议决定

(一)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

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往往同时作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

(二)复议决定的依据

(三)复议决定书

(四)送达

(五)效力

五、复议决定的执行

1、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

①维持的,原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改变的,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复议决定为非终局性的,

①维持的,由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②改变的,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概述

一、司法审查: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一)审查主体——法院 (二)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三)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狭义) (四)审查方式——行政诉讼

二、司法审查的作用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五)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三、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

(一)宪法依据

1、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2、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责任。

3、宪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审判主体地位。

(二)理论基础

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第二节 司法审查原则

一、一般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4、合议、回避、公开、两审终审

二、特有原则

(一)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受案范围有限性原则

(1)主管具体行政行为,不管辖抽象

(2)主管外部行政行为,不管辖内部

(3)国家行为除外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对象——具体 (2)标准——合法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四)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

(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对象——具体

内容——合法性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可审查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对侵犯自主经营权不服;

(4)对符合条件申请证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服的;

(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不服的;

(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

(8)其他

(二)不可审查的范围(诉讼法第12条)

(1)国防、外交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性行政行为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调解、仲裁行为 (2)行政指导

(3)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4)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当事人对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这种驳回申诉的行为,在行政法中称为重复处置行为。

对重复处理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相对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实际是取消了复议和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一、审查主体——法院

具体审判组织:

1、行政审判庭 2、合议庭 3、审委会

二、司法审查的管辖

1、概念: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种类

(1)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3)依据裁定方式不同,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转移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院

4、最高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或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

(2)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与上述内容存在重复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1)移送法院已受理此案; (2)发现无管辖权;

(3)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同级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

2、指定管辖

(1)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①无法行使管辖权,如地震、火灾; ②行政区域正在变动期内发生的案件; ③程序上的原因如回避; ④技术水平。

(2)都想管或都不想管。

3、移转管辖

(1)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

(2)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3)下级法院将属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报请上级审判

第五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一、参加人、当事人的概念、范围

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被告

二、原告

(一)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

(二)类别

三、被告

(一)被告资格及其转移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时,被告资格的转移

(二)种类

被告的14种情形。

四、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必要共同),或者因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普通共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

2、特点

(1)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复数; (2)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种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4)属同一诉讼程序;

3、必要共同诉讼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诉的;

(2)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的;

(3)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

(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

4、普通共同诉讼

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虽然它们彼此之间并没有直接相关的利害关系,但法院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而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但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1、概念——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影响的,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相当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的情形:

(1)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或受害人,他们都有权提起诉讼,若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受害人则可作为第三人;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

(2)针对行政机关对著作权、专利权、自然资源等权属处理不服,被确权者和其它主张权利者都可以作为第三人;

(3)行政许可案中,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4)行政裁决案中的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

诉时的未起诉的一方。

相当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的情形:

(1)未被列为被告的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有共同行为的;

(2)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者;

(3)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六、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是指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监护权所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和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当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资格。

(二)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其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代理权仅限于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

(三)指定代理人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只有合法性一个标准,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下才考虑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越权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越权、是否显失公正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依据→法律、法规

(一)法律:狭义的法律

(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参照→规章

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考虑:

(1)规章的制订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2)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

(3)是否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 (4)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三、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一般原则:

1、高优于低;2、新优于旧;3、特优于普;4、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第八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二)庭审(三)注意

1、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公开审理。

3、3个月的审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第一审时,由最高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特点

二审程序: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特点:(1)一审中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在上诉期(15日、10日)内提出。

(2)上诉理由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

(3)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最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4)审查的对象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5)审查的方式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6)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

(二)注意

1、上诉成立的条件 2、上诉的提起、受理

3、上诉的审理和裁判 4、审限2个月。特殊情形可以延长。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有权机关或组织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监程序的提起

① 当事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可以在2年内申诉,但是否再审的决定权在法院;

②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④检察院有权按照审监程序提出抗诉。

(三)审监程序的审理

1、对于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一审程序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应按照二审程序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第九节 判决、裁定、决定

一、判决

(一)概念,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定。

(二)种类: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请求、确认、赔偿。

二、裁定

1、裁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判定。

2、种类

只能对于三种裁定提起上诉:

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就管辖异议

三、决定

概念:人民法院对于实体、程序内容以外的、有涉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的诉讼事项所作出的处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联系

(1)部分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等。

(2)行政案件的审理参照大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

4、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对等。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如行政主体永远只能作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5、是否适用调解不同。调解是民事诉讼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就行政赔偿部分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联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保护和监督对象相同。

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复议可对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而行政诉讼只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4、处理权限不同。法院行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受到比复议机关更多的限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一)复议、诉讼选择型

一般情形,相对方可以提起复议之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型

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但一旦选择复议之后,不得再起诉。

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其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2、对于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他们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为终局性的。

(三)复议前置型

1、对行政机关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处理不服的;

3、纳税争议案件;

4、驳回专利申请、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

5、驳回商标申请、对商标异议、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复习概要

*红色字体为新增或改动部分

第一章

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行政法概念、调整范围;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识记、掌握:行政法渊源;广义和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与内容;行政应急性原则。

第二章

了解: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比较;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比较;公务员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主体的判定;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国务院的组成;总理产生办法;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设立批准权;派出机关的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第三章

识记、掌握: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

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分类;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立法的主体;

第五章

了解: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代履行;执行罚;行政给付的内容、形式;行政奖励的内容、形式;

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特征;

第六、七章

了解: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行政指导的特征、种类

第九章

了解: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了解: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追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概念及其特征;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一章

了解:行政复议特点;一级复议原则;

识记掌握: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第十二章

了解: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司法审查的程序;

识记掌握:司法审查的管辖;司法审查的参加人;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司法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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