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看承保、保全和理赔业务操作
投保规则
1、确立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确立被保险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3、确立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健康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交费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6、年龄误告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全规则
1、保额变更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退保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变更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质押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理赔规则
1、 理赔报案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理赔索赔、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确定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理赔给付、时效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拒付:法定责任免除
1)、不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欺诈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犯罪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自杀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拒捕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后续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索赔时效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限制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二篇:徐绍史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暨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表扬电视电话会上强调持续推进资源保障和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分类:行业动态
徐绍史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暨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 表扬电视电话会上强调持续推进资源保障和管理工作
11月x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十二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暨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表扬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总结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等。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出席会议并讲话。
徐绍史指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效明显。整合工作总体上来看取得四方面的成效:一是矿产开发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整合,以大型矿山企业为主体、中小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逐步形成。二是矿产开发秩序和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三是和谐开发的理念进一步增强。矿山和矿山所在地利益协调、和谐发展有了新进展。四是整合机制进一步常态化。通过矿业权合理配置,我国矿产开发水平有了提升。资源性产业与完全竞争性产业有所不同,它的不同点主要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在整合过程中,我们坚持市场经济导向,提倡产权的多元化,提高产业的集中度。矿业权实地核查取得三大成果:一是全面查清了全国矿业权的基本情况。通过核查建立了地质控制测量体系和数据库。二是妥善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很好地维护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了矿产开发的服务水平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把这些信息上图入库,起到维护权益、服务社会、规范管理和接受监督的作用。今年x月份全国矿业权网全面开通,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查询,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又对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矿业权管理实时监督。
徐绍史强调,要持续推进资源保障和管理工作。近4个月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地质找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地质找矿工作取得的成效。同时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徐绍史谈了四点意见:一是在认清形势中进一步增强保障发展的紧迫感。要客观地看待形势、成效。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找矿突破的任务非常艰巨,资源瓶颈日益凸显。我们自身资源的保障和管理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们一定要有忧患意识,要有紧迫感,要振奋精神,要提高执行力,扎实做好资源保障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二是在推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中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巩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成果,矿产开发整合要向常态化转变,以利于进一步优化矿产开发结构;要坚持供需双向调节,正确引导需求,保障资源供给;要坚持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应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来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要和谐发展,资源管理既要管数量,也要管质量,还要管生态,使矿产开发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三是在转变观念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坚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一定要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监管、加强服务。要继续做好打基础、立长远的工作,把勘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矿业权审批要持续进行改革,一定要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要建立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要开展和谐矿区的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利益协调与和谐共建的机制。四是在体制机制创新中增强做好工作的动力和活力。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管理工作格局。在体制机制创新当中增强我们的动力、活力。
汪民在会上要求,要进一步增强中央对矿产开发的调控能力。
一是要强化监管调控能力,集中统一从严管矿。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强化集中统一管理。要科学界定风险高低,规范矿业权分类出让,严格准入退出,遏制矿业权炒作。要持续强化矿业权配号系统的监控作用,不断提升制度加科技的监管能力。对勘查开采热点地区,要加强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实行矿业权区域限批。
二是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增强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着力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平台,调动全社会的找矿力量,力争3年有重大进展,5年有重大突破,8到xx年重塑全国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同时,部署开展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扭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频发的被动局面。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力争到20xx年,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三是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不断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委开展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
会上,汪民还总结通报了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主要成果,徐德明宣读《国土资源部关于表扬第一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报》,张洪涛宣读《国土资源部关于表扬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会议向获得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47个矿山和获得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先进集体的307个单位代表、418名先进个人代表颁发奖牌、证书,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县委书记彭辉、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大学、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成林、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局长张文若作典型发言。
会议由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贠小苏主持,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徐德明,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汪民,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国家安全监管局总局副局长付建华,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等出席主会场会议。
此次会议,全国共设立826个分会场,各省(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出席分会场会议,有关部门以及矿产资源大市、大县(市)政府等有关负责人共3万余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