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1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1

合同号码: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

(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

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担保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二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本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商合资经营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各自按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5、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

7、投资和资产管理;

8、其他。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租赁总额人民币五亿元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万美元,占 %。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 。

第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售后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

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注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具体职权为: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11项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下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章 材料、设备购买和土地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委托甲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乙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场地面积及其范围,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合资公司负责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及其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单独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如合资公司外汇不能平衡时,甲、乙方则以人民币分利。

第十三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三十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甲、乙方同意

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合资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甲、乙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事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甲、乙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用中文写成。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审批、登记机关各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省 市签字。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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