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号:纪发[2006]1号
日期:20xx年10年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崇望乡委员会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乡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正科、副科待遇干部)、中层干部和村两委负责人。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户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现住房情况;营建私房的地址、占地面积(含院落占地)、建筑面积、造价、缴纳土地使用费、资金来源和报批情况;买卖、出租私房的来源、面积、金额、租金情况;集资建房的面积、集资额、资金来源及报批情况。
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包括:在近亲属范围之外送礼的单位、人数、收受礼金、礼品的总价值;动用公车及其他车辆情况;宴请人数、花费等情况。 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时间、结婚登记地、对方的姓名、年龄、国籍、职业、固定居住地;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途径及报批情况,出国(境)定居的时间、地点、从事的职业等。 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出国(境)事由及报批情况,所到国家(地区)名称,在国(境) 1
外的时间、所从事的主要活动。
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受到何机关给予的何种处分或处罚、案由或涉嫌犯罪的主要问题等。
⑥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来源、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期限等。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受聘企业或代办机构的名称,经营或活动场所,受聘职务和期限等。
⑦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员、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崇望乡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党组织审核盖章后上报乡纪委。
四、报告人报告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填写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