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滩名苑精装修项目
智能家居系统”
施
工
合
同
书
20xx年9月22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上海益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旋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黄埔滩名苑精装修智能家居系统
工程地点:保屯路288号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
2家庭智能灯光控制系统
3家庭空调智能控制系统
4家庭电动窗帘控制系统
5家庭地暖智能控制系统
6家庭智能综合布线系统
7家庭智能影视控制系统
8家庭智能背景音乐系统
三、工程内容:
1.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方案深化设计
2.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施工图深化设计
3.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设备供应
4.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内各类线材的供应
5.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内各类预埋管材的供应
6.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外管网管材的供应
7.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外管网预埋管材的供应
8.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设备安装
9.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系统调试
10.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系统开通验收
11.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内的线路敷设及管网预埋指导
12.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线路敷设及管网预埋指导
13.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设备安装用架杆及相关辅材的供应及施工
14.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设备安装用架杆基础的预制施工
其他工程内容:
针对上述单项工程内容的具体说明: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三日内
竣工日期:20xx年9月(暂定)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佰玖拾捌万玖仟元(人民币)
¥: 5989000. 00 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包括以下: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9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盖章且甲方支付预付款项后正式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篇:精装修房合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企业资质证书号: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x
邮政编码:xxxxx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___ ___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在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双方在平等、自愿、 1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xxxx号、编号为xxxx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xx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x年x月29日至x年12月29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住宅、商业,现定名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 】、
【 】。
施工许可证号为【x 】、【 】、【 】、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房】。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为xxx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售许可证为【x预许字第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幢】 __________号房 )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标准层高不低于2.8米,建筑层数住宅______层,配套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储藏室,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 2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以下均简称“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所购储藏室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所购车库为_________号,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个,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房屋面积差异: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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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储藏室的面积不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单独进行处理,出现误差以后多退少补。
3、如果建筑面积不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分别发生变化,不另行进行处理。
4、如因测量部门测量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双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房款多退少补;
(2)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承担其他责任。
5、储藏室、车库等属住宅的附属物,其中含有管道的,购买后不做减面积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贷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缴纳购房款的首付款__________元,并同时提交申请合有关部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双方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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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应在付清首付款的同时,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否则,买受人按逾期付款责任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七条。
(2)如经银行审查该资料不完备或首付款比例不足,买受人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补齐贷款所需资料或按要求补交首付款。否则,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买受人按逾期付款责任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七条。
(3)买受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经银行审查通过的,买受人须在接到银行通知后7日内前往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否则,自银行通知之日起,买受人按逾期付款责任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七条。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零点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30日以内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31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含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 5
用:
1、该商品房通过验收备案(章丘市实行验收备案制,需在通过验收备案3-6个月回访期后方能取得竣工验收证书)。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期间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调整导致工期延误的:
3、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因出卖人过失的除外);
4、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的;
5、买受人在接收房屋之前没有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6、买受人在接收房屋之前未签订“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7、发生瘟疫、骚乱、战争、罢工等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如果上述第2、3条事项发生,出卖人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该事项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并附政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出卖人在本合同规定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视为本合同履行期限的合理顺延,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合理顺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
2、 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但不超过12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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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120日后,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零点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121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出卖人在不影响买受人生活使用,并不改变小区布局、容积率和绿化率的前提下,有权对小区内非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除本条(1)外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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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得以如下理由拒绝交接房屋:
1、因政府主管部门实行房屋质量回访制度,出卖人无法出示证明文件,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
2、房屋达到使用条件,但有瑕疵需要修补的。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从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即视为已经交付。
自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0内,如因买受人原因不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房屋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直到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除按物业管理规定补交自出卖人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办理交割手续之日止的各项费用外,还应承担房屋损毁、灭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造成买受人退房的,应当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零点三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或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房产证逾期或不能办理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异议30日内,双方现场确认并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返工;买受人对返修后的装饰、设备的质量异议应以法定质检部门的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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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除不可抗力外,水、电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集中供热于房屋交付使用后第二个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交付日期在采暖期内的,如果交付日期距离第二个采暖期的停暖日期不超过1个月,则集中供热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为第三个采暖期。
如果在规定日期(水电:指房屋交付之日;集中供热指采暖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按每户20元/天对买受人进行补偿,累计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乙方累计已付款的0.5%。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理办理房产证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购房款及应交税费、并填写全部资料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合同中同时购买储藏室的,储藏室无法办理独立产权,由产权登记部门在产权证上进行标注),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2%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产权证,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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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合意: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开发商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经章丘市民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命名为齐鲁·涧桥;
3、验收交付后,经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应当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4、因买受人对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等给出卖人或其他业主造成危害并产生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如买受人因非出卖人原因退房,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卖人不同意解除的,合同继续履行;经出卖人审查同意,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下列费用后,出卖人将买受人的已付购房款无息返还买受人,双方解除合同:
(1) 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2) 壹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 10
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在办理房产证前,由出卖人向章丘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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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建设装修标准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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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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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应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附件三:建设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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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部分:
沿街多层为底框结构,其余为砖混结构。
层高:底商4.5米,住宅2.8米
坡屋面,顶层为阁楼或复式跃层住宅。
外 墙:外墙文化石、外墙砖、外墙乳胶漆
楼 梯:花岗石地面
墙面及天棚:乳胶漆
坡屋面为防水柔性瓦屋或水泥瓦
二、
1、门
单元门:防盗门配备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进户门:防盗一体门;
内 门:成品工艺门。
2、窗
所有外窗(楼梯间除外):塑钢型材,中空玻璃,纱扇。
楼梯间窗:塑钢型材,单玻,纱扇。
通往阳台门:塑钢型材,单玻。
3、室内
起居室和餐厅:墙面为乳胶漆,地面为600×600防滑瓷砖,成品贴面密度板踢脚线,装饰灯具。
卧 室:墙面为乳胶漆,地面为复合木地板,成品贴面密度板踢脚线,石材窗台板,吸顶灯。
卫生间:墙面为瓷砖,地面为防滑地砖,卫生洁具及配件,淋浴房或淋浴隔断,住宅户内部分 15
PVC吊顶,热水器一台,无窗的卫生间安装排气扇,主卧卫生间采用浴盆,其他卫生间采用淋浴。
厨 房:墙面瓷砖,地面防滑地砖,PVC吊顶,整体橱柜,普通灯。 阳 台:防滑地面砖,地砖踢脚,全封闭。
4、双气三线
集中供暖,采用地暖或暖气片,如用暖气片采用钢管或者铜铝复合暖气片; 天然气管道;
电话线接口:客厅、主卧预留接口,次卧预埋穿线管;
有线电视接口:客厅接口,主卧和次卧预埋穿线管;
宽带接口:每户预留一个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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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xxxxx第_______【幢】_______号房产(以下简称该房屋),并已与出卖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经友好协商,现就买卖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付款日期的确认
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交付房价款。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二、房产交付及保修责任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房产交付事宜:
1.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或之前将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具体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期限内买受人办理交楼手续的日期为准。
2.买受人应按“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同时,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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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受人办理房屋交割手续时,须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及应纳费用。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仍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其他应交纳费用的,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付时间(顺延期间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同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后交付买受人,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5.如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章丘市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依据。保修范围及期限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6.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本合同附件三中所列的配套设施,入住时请认真检查登记;交房前如有损坏或丢失,开发商负责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配齐,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三、买受人不履行银行按揭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在为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期间,如买受人获得贷款后未按时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而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清偿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代为清偿其贷款后7日内偿还出卖人代为清偿的贷款及罚息等全部款项,并应向出卖人承担代为清偿之款项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自出卖人代为清偿其贷款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买受人仍未向出卖人支付以上所有款项,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代为清偿之 18
款项金额20%的违约金。
(3)如因买受人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而使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前偿还买受人所欠全部贷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代为清偿其贷款后7日内偿还出卖人代为清偿的全部贷款款项及罚息,并应承担比例为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比例为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银行按揭还款违约,导致出卖人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 7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同时将已领取的买卖合同及签署的相关协议、付款证明等交还给出卖人,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好合同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如买受人已经入住的,须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支付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合同预售登记注销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5%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买受人还应另行给予赔偿。已发生的装修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同时该条款不影响出卖人依据其他条款约定向买受人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在办理完房产证后5日内,应及时与贷款人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 元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为买受人未在上述日期内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出卖人被诉或承担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为买受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被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拍卖费用及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出卖人因买受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四、税费的负担
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税费,买卖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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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签署和持有主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买受人缴纳;
3、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4、因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和相关土地产权证而发生的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买受人缴纳;
5、买受人转让其预约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和受让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承担;
6、其他应交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以及因国家开征新税种而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7、竣工交付后自行装修而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8、房屋交付后,因买受人占有、使用、出租、处置所购房屋而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9、以上税费如国家法律政策发生调整,本约定做相应调整。
五、关于精装修的约定
1.出卖人所转让房产为精装修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出卖人将买受人所购房产交付后,买受人不应再对所购房产进行装修,如特殊需要,需书面向出卖人或物业公司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在批准后方可实施。
3、买受人进行精装修的,无论何原因造成的退房,出卖人均不承担买受人装修损失。
4.若买受人在私自装修期间,未按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指示,造成对建筑主体、承重墙体、外立面、管线等的损坏,应由买受人负责修缮,并对此发生的后果负责,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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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事宜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熟知本项目的相关情况,对出卖人在相关广告及其他表述与买受人认识情况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2、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为准。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预留的或事后书面通知的通讯地址和/或代收人处既为有效送达。买卖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十四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事后书面通知通讯地址和/或代收人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
3、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当日为送达日(但如果发出当日在收件人国家并非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时,须被视为送达日;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传真机自动显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受代号时须被视为送达日);如用信件发出(非平信),以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或在寄出后的第十四天(从寄出当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视为送达日。
七、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前需缴纳以下相关费用:
1、占总房款3%的公共维修基金(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2、预付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并且买受人承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按甲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
八、买受人可免交下列费用:
1、集中供暖开户费(配套费);
2、天然气开户费(相关配套费);
3、有线电视开户费;
九 合同文字及广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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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为法定文字。经双方认可之手写与印刷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发布的有关本房屋的广告、印刷资料及样板间等,均不作为合同要约,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实际交付的房屋标准为准。
十 各种补充协议
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所达成的买卖双方书面的修改、补充及备份文件(如有抵触,根据达成时间先后,以后者为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合同的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正式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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