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专业合同课设

时间:202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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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设计任务书

一、课程设计目的和意义

本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一门主要专业课。它着重讲述了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工程建设中主要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以及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工程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法律保障和重要工具。课程设计环节主要是要求学生应用合同管理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动手能力。理论联系实际更好的吸收所学的知识。

二、任务安排

(一)索赔案例分析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期为15个月。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的奖金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

承包单位开工前编制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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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1.A、C两项工作的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C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3。承包单位按计划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

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三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

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5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施工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第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 = 16元/ m3×32万m3 = 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 5月×1万元/(月·台)×1台 = 5万元。

【问题】

1.用时标网络图描述上述4个事件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2.请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进行合同责任分析。

3.根据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该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4.确定应该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5.分析承包单位是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并计算其金额。

(二)、FIDIC合同条件拓展学习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中文音译为“菲迪克”。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工程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要求:查找资料,阅读:FIDIC合同条件之一,《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onstruction)(红皮书);国外的施工合同管理著作;英文期刊上的论文;附件1的英文合同文本。四者选择其一精读,并摘抄其中某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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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1000words以上的文章)进行翻译。

注:注明文章来源,FIDIC写明摘自哪一部分;著作应标明作者,出版时

间,出版社,摘自页码;期刊应标明刊名、刊号、期(卷)数及文章名、作者、页码。翻译标准应尽可能采用专业语言。在译文后列出10个你学习到的英文专业词汇。

(三)、尝试分析合同管理中的前沿问题

通过到图书馆查阅或在网络上获得的资料尝试分析一些前沿问题。以下按班级的学号排列给出了一些问题:

1-15

大型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

大型工程的进度控制体系

总承包企业组织结构与项目组织结构的创新

合同中权力、义务与责任的划分,风险的防范体系。

16-30

怎样从合同管理角度发掘总承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承包企业承揽国际工程的途径和模式。

FIDIC条件下国际工程的付款方式。

PIP(project information portal项目信息门户)技术中的合同管理又怎样的新发展。

30-

从人力资源角度考虑合同管理人员与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协作。 项目索赔中心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处理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怎样建立协调机制。

能否将国际上工程师为主项目管理模式引入到我国的项目监理制度中。

要求:按学号选择一个你感兴趣的问题,或不在范围内而自己另外拟定一

个问题(与给出的类似),广泛的查阅资料,总结出现阶段学界对于你选定的问题已经进行的哪些研究。

注:在图书馆及其论文数据库中查阅相关论文,选出你认为对于问题的研

究最为深入的期刊论文3—5篇,并注明以下内容:标题,作者,期刊名,关键词,主要内容,论证的方法,模型的选择,是否有实证研究,结论如何。

最后,根据以上内容阐述你对此问题的观点,语言精炼简洁,内容具体明确。字数严格控制在700字。

(一)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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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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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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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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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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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责任分析

新增土方工程N是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不属于承包单位的责任。

因设计变更等待的新图纸,使F工作延误了1个月,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联系降雨量累计1个月,使G工作延期了1个月。其中有0.5个月日降雨量超过了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限度,属于不可抗力;另有0.5个月的降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单位应能够预期的风险,该风险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H工作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而延误了0.5个月,属于承包单位的责任。

2 增加N工作后(见图),网络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变为A、B、N、H,实际工期为2+3+4+5.5=14.5(个月),比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合同工期13个月延长了1.5个月。其中H工作延误0.5个月属于承包单位的责任,不予顺延。因此,合同工期应顺延1个月。

另外,虽然F和G工作的实际工期分别比计划工期延长了1个月和0.5个月,且属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可以延期,但由于他们均不是关键工作,因而其延期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3 机械闲置费不予补偿。

44工程量清单计划土方工程量为16+16=32X10m?,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X10m?,

显然新增土方工程量已超过了估计工程量的25%,应调整单价。

按原单价(16元/m?)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X25%=8X104m?,其余新增土方工程量(24X104m?)应按调整后的单价(14元/m?)计算,因此补偿土方工程款为: 8X104m?X16元/m?+(32-8)X104m?X14元/m?=464万元

应补偿承包单位的总费用为4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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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万元X0.001/天X30天=240万元,小于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8000万元X0.1 =800万

(二)、FIDIC合同条件拓展学习

17.3 Employer’s Risks

The risks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7.4 below, insofar as they directly affect the execution of the Works in the Country, are:

(a) war, hostilities (whether war be declared or not), invasion, act of foreign

enemies,

(b) rebellion, terrorism, sabotage by persons other than the Contractor’s

Personnel, revolution, insurrection, military or usurped power, or civil war, within the Country,

(c) riot, commotion or disorder within the Country by persons other than the

Contractor’s Personnel,

(d) munitions of war, explosive materials, ionising radiation or contamination by radio-activity, within the Country, except as may be attributable to the

Contractor’s use of such munitions, explosives, radiation or radio-activity,

(e) pressure waves caused by aircraft or other aerial devices travelling at sonic or supersonic speeds,

(f) use or occupation by the Employer of any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except as may b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g) design of any part of the Works by the Employer’s Personnel or by others for whom the Employer is responsible, and

(h) any operation of the forces of nature which is Unforeseeable or against which an experienced contractor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been expected to have

taken adequate preventative precautions.

17.4Consequences of Employer’s Risks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ny of the risks listed in Sub-Clause 17.3 above results in loss

or damage to the Works, Goods or Contractor’s Documents, the Contractor shall promptly give notice to the Engineer and shall rectify this loss or damage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the Engineer.

If the Contractor suffers delay and/or incurs Cost from rectifying this loss or damage, the Contractor shall give a further notice to the Engineer and shall be entitled subject to Sub-Clause 20.1 [Contractor’s Claims] to:

(a) an extension of time for any such delay, if completion is or will be delayed,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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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Sub-Clause 8.4 [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 and

(b) payment of any such Cost, which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Price. In the case of sub-paragraphs (f) and (g) of Sub-Clause 17.3 [Employer’s Risks ], Cost plus profit shall be payable.

After receiving this further notice, the Engineer shall proce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

Clause 3.5 [Determinations] to agree or determine these matters.

中文翻译:

雇主的风险

与下述第17.4款有关的风险如下:

(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

或内战,

(c) 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

其他雇用人员中间的事件除外,

(d) 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

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g) 因工程任何部分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设计是由雇主的人员提供

的,或由雇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以及

(h)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7.3款所列的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且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则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

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并将之加在合同价格中。如果第17.3款【雇主的

风险】(f)段及(g)段的情况发生,上述费用应加上合理的利润。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

学到的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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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use : 副条款

contractor : 建筑、监造中的)承包人;承包单位,承包商

completion :(房地产等的)完成交易,完成交割

occupation :(土地、房屋、建筑等的)使用,居住,占用

receiving :收款; 收货;接受的

extension :延伸, 扩展

employer :雇用者;雇主;老板

Claims :索赔

payment : 支付, 付款, 缴纳, 报酬

Contract :订契约;承包

(三)前沿问题的学习

FIDIC条件下国际工程的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为三大种: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C)。

1.汇付包括:M/T--- -----MAIL TRANSFER 信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

D/D--------- DRAFT DEMAND 票汇

2.托收包括: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

3.信用证L/C (LETTER OF CREDIT) 以下为最常用的二种:

SIGHT PAYMENT L/C 即期信用证

DEFERED PAYMENT L/C 远期信用证

1. 汇付(Remittance)

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汇付方式一

般用于买方的预付货款。但也有用于先装货发运的情形,即所谓“先装后付”。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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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在预付货款情况下,汇付的时间应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衔接。例如:买方不迟于12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并抵达卖方。 2.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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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5@p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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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D/P和D/A的定义和区别?

这要从托收说起: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B.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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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C.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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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 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5@p金额的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及可否转船等。

(4)单据的说明。商业#5@p、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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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

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或其它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货运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有无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付款的信用证。

(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分为:付款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付款,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不必开汇票)。承兑信用证--凡指定在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为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即又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限制(或指定)议付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分为: 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5)根据有无第三者提供信用分为: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既有开证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还有保兑行的兑付的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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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保兑信用证。无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6)几种特殊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而再被利用,直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又分为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三种。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使出口商尽快收到货款。

红条款信用证。又称预支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中间商为受益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对开信用证。为达到贸易平衡而开出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互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此类信用证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1)分期付款在订购的产品投产前即交部分定金,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再分期支付余下货款,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

(2)延期付款形式是一种赊销的形式,买方除了付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货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货时即转移。

其他的付款方式:

O/A 赊销 open account

C.W.O cash with order 随订单付现

C.O.D cash on delivery 交货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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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 cash against documents 凭单付现

P.O.D pay on delivery 货到付款

参考文献:中国期刊网

学习总结

T/T 电汇:类似国内汇款,对于出口方来说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但由于方便快截费用低,所以实用率最高。

D/P 银行托收:委托银行去找客户收钱,给了钱银行才给客户单据(拿这些单据才能提到货);但如果客户赖皮死不给钱,银行也没有办法。跟T/T一样是属于商业信誉,无法律保障的;相对安全但也没安全到哪去;

L/C 信用证:最安全的方式;客户向他的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开证行核对将L/C正本发给工厂的银行(通知行);通知行在核对后通知工厂L/C已经到;若工厂核对L/C无误不需要修改,就安排生产;并按照L/C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准备齐所有单据,并交给通知行取得货款;由通知行转给开证行要钱;开证行拿到单据后最后去找客户要钱,客户给了钱拿了单才能提到货。 与D/P最大的不同是:这是银行信用, 如果客户赖皮不给钱了,开证行也必须无条件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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