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2006-20xx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认真落实国家重大传染病免费救治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包虫病防治项目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患者提供外科治疗。为保证外科治疗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xx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筛选外科治疗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并自愿接受外科治疗的包虫病患者,通过手术使其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争取达到治愈,基本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 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医院的条件。
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地(州)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备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上腹部外科手术治疗资质和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手术和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上腹部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备符合上腹部手术要求的手术室;
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上腹部外科手术的器械;
4.具备B超和X线检查设备;
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三)医疗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并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以及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
第五条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
(一)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1-2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医疗机构也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按照方便患者、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院的布局与数量,确认并公布定点医院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
第三章 外科治疗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外科治疗的患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救治对象的相关条件。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县(市、旗、区)的户籍居民。
第七条 外科治疗对象的筛选与审批。
(一)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疗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造册,经由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后,将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汇总上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其接受药物治疗。
(三)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救治对象名单和相关的诊断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救治对象名单通知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接受外科治疗的住院凭证。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汇总上报的外科治疗对象进行资料审核,确定救治对象,并及时批复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结果需同时抄报卫生部。
第四章 外科治疗住院管理
第八条 患者持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第九条 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参照本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应用常规检查和使用甲类药),严格实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各类单据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第十一条 凡不属于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的疾病,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须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上级包虫病外科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会诊。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救治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小组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
规定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终审定。外科治疗项目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制定的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要严格执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保证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十七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院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公示享受包虫病外科治疗的人员名单及费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包虫病外科治疗患者的完整病案资料,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病历、医嘱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要建立完善的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和随访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包虫病外科治疗资料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包虫病防治项目省(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xx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制订具体的包虫病患者外科治疗项目实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和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包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遵守办事规则,规范办事程序。地(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包虫病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力求方便患者,减轻患者的负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
配合,做好外科治疗对象的组织发动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项目县、乡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外科治疗的政策,使患者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定期组织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治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并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地(州)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包虫病外科治疗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加强情况交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省(区)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