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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88)能源电字第2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水电开发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勘测设计院,各工程局,各重点水电厂:
19xx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水电厂防汛管理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五年多以来的实践,在19xx年3月召开的全国水电厂防汛工作汇报会上,对该办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现予颁发实施。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各水电开发公司,各水电厂认真贯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勘测设计院、工程局,都要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强化水电站防汛安全全过程管理。
附件: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19xx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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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汛工作是水电厂安全生产的中心环节,关系着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防预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为使防汛管理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流域水电开发公司管理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其他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厂和地方小型水电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职责。水电厂防汛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的局长对水电厂防汛安全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协助管理水电厂的防汛工作。为使防汛工作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明确一个机构,负责所属水电厂防汛的常年日常工作。
水电厂由厂长负责防汛工作,并有一名熟悉水工、水务专业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协助进行。要配备具有一定数量业务熟悉的水工,水务专业技术干部,加强防汛和大坝安全管理技术力量。
第四条 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要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各局要按《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工作,并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配合下,做好汛前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结合安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有责任向上级反映有关防汛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 保证水电厂防汛安全是设计、施工、运行各单位的共同任务。在水电建设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监督,对工程长期运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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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大中型水电厂水库的运行参数,如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以及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除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对于原设计防洪标准不符合部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主管局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或相当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七条 水电厂应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和洪水调度方案。其上报审查和批准程序视工程规模、任务的不同做如下规定:
以发电为主、无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电厂,报主管局(即直接负责水电厂生产管理的电业管理局或省局或开发公司,下同)审查批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流域机构和上一级电业主管部门备案。
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的大中型水电厂,报主管局审查。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方案由主管局报所在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批准,报能源部和流域机构备案。水库蓄水、泄洪涉及两个省以上的大型水电厂,应按国务院的批示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水电厂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关省人民政府和电管(电力)局、流域机构、水利厅(局)组成的防汛领导机构,由上级指定的负责单位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审批,报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和能源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水电厂汛期洪水调度的职责分工如下规定:
(1)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要紧密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水库的洪水调度与抗洪抢险由所在省或流域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主管局参加防汛指挥部,参与协调水库和江河防汛的关系。对于水库蓄水、泄洪涉及两省以上的水电厂,由有关省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组成大型水库防汛指挥部,具体负责水库洪水调度与抗洪抢险工作。
(2)兼顾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汛期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由所在省或流域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度,主管局配合协作。在汛限水位以下部分的兴利库容由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调度。
(3)无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汛期洪水调度由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负责。 4
(4)已蓄水发电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工程单位管理的应以施工单位为主,电厂、设计等单位参加组成工程防汛协调小组,负责汛期洪水调度。实行招标的工程,其防汛责任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加强汛前安全检查。汛前安全检查,是贯彻防汛工作“以防为主”方针的重要环节,特作如下规定:
一、 检查时间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在四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在五月底以前完成。
二、 检查项目
按照《水电厂防汛工程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三、 检查程序
汛前一至两个月内,由水电厂将自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呈报主管局。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局组织复查,并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蓄水、泄洪影响两个省以上的大水库或重点防汛水库,由电管局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复查。能源部根据工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可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以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水位的倾向。
第十一条 已验收投产的水电厂,当发现重大工程隐患或缺陷,影响安全渡汛时要抓紧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工程开工前,要有正式设计并经主管单位审批。工程补强加固设计,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承担,亦可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主管局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或全部机组已投产,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一般情况下,防汛工作应以施工单位负责,水电厂、设计院参加组成联合防汛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发电厂属电力部门管理,挡水、泄水建筑物属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其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厂应搞好厂房的防汛工作;对于划归地方管理的水电厂或其他原属地方管理的水电厂委托电力 5
部门代管的,其工程防汛问题由代管局统一管理,重大工程问题应向产权所有者与地方政府汇报解决。
第十三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各主管局、水电厂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章 主管局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水电厂的防汛工作,及时掌握汛情和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主管局负责水电厂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并组织制定: (1)水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细则;
(2)水电厂防汛工作汛前检查大纲。
第十六条 对所属水电厂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水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细则对所属水电厂防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防汛准备工作状况,洪水预报准确度,工程汛期运行状况,泄洪设施及厂房机组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等。
第三章 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主管局和所在地方防汛部门的的领导下,由厂长负责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 水电厂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遇设计标准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须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和水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规程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 6
全规程。主要制度有: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和汛前汛后现场检查制,报汛制,年度防汛总结制。
第二十一条 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地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主管局。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水平,要按维修规程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对于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年汛前或汛后,对大坝、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按《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和评级;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要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局。重点防汛水库检查情况抄报能源部与中央防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他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及时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遇大洪水、高蓄水位、库水位骤涨骤落,大暴风雨、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所属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工程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主管局。
第二十六条 加强水文预报工作。水电厂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水文测报预报系统,做好预报调度工作。要和地方水文、气象、邮电部门搞好协作,充分利用他们的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和通信手段。如特殊需要可自建重要的水文、雨量站和通信电台。汛前应查看库区水文,雨量站的报汛准备工作情况,确保通信畅通、测报准确。
第二十七条 所有水电厂都应按原水利电力部19xx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方法》向主管局和有关防汛指挥部报汛。按原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7)水电财字第94号《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收、支报汛费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厂泄洪应按批准的调洪方案调度,按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闸门。在泄洪放超过设计安全泄量(或经批准的安全泄量)时,要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指定部门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确保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7
全。
第二十九条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批准的渡汛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第三十条 在汛期要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作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主管局。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局对在安全渡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条例》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责任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暂行办法废止。现行有关水电厂防汛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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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14、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0
防汛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确保水电厂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 水库的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立足于防大洪、度大汛的原则;坚持把厂房、大坝安全放在首位,同时兼顾上、下游防洪利益的原则;坚持水库兴利服从于安全度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昭平广能电力有限公司金牛坪水电厂。
第二章 防汛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水电厂的防汛工作,关系着水电厂的安全运行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备足物资、组织好抢险队伍,确保水电厂安全度汛。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厂长是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在广源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 建立防汛管理组织,配备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水电厂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订年度防汛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报广源公司批准后报县防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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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充分利用水能,争取多发电,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方案,进行水库调度,在确保大坝和库区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天气预报,雨情信息,采取洪峰前预泄, 拦蓄洪水尾部水量等措施,提高水量利用率,多发电。
第十条 当发现重大工程隐患或缺陷,影响度汛安全时, 要抓紧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工程开始前要有正式设计和审批。工程的补强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的方针和有关工程规定,搞好责任范围的防汛工作;在广源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二)审查水电厂年度防汛措施和洪水调节方案及防汛工作总结。
(三)对水电厂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签定
和落实处理措施,以满足防汛标准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四) 要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工程的
正常运行。
(五) 负责对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掌
握汛情和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广源公司汇报。
第十二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职责范围
(一) 水电厂由厂长全面负责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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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工专责负责全面履行本电厂防汛工作职责。制定有关防汛技术工
作的计划与方案,经批准后抓紧实施,并负责实施中的督促与检查
工作。
(三) 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和水工管理的各项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四) 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工作。准确及 时地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并报生产技术部。
(五) 为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水平,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 建筑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对于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并报生产技术部。
(六) 每年汛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 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方案,经广源公司批准后报县防汛办备案。
(七)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泄水设施等水工建筑物,进行一次检查; 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要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 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一次调查,认真记载库 区塌方、滑坡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理。
(九) 遇大洪水、高蓄水位、库水位骤涨骤落、暴雨、暴风、地震等情况 时,由厂长和检修班长负责及时组织力量,对水工建筑物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工程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生产技术部。
(十) 充分利用气象局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加强同上游电厂的联系,做 3
好防汛和水库调度工作。
(十一)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 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原已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十二) 汛后一个月内作出防汛工作总结,报广源公司。
第三章 防汛准备与检查
第十三条 汛前准备
(一)思想准备:思想准备上必须谨慎从事,不放过任何细微的险情征兆。做好汛期通讯准备。
(二)工程准备:工程上汛前应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闸门、启闭设备要进行试车,闸门、启闭设备、照明、通信、交通道路等,如有问题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应研究安全度汛措施,制定水库防洪预案。
(三)物料准备:准备好防汛使用的主要物料,如:沙料、石料、木料、麻袋(蛇皮袋)、编织袋、绳索、铁铲、劳保水鞋、柴油、手电筒、雨衣、救生衣。
第十四条 汛前检查
(一)检查水库库区有无浸没、塌方、滑坡以及库边冲刷等现象,坝址附近的地形、地貌有无变化,坝区和上坝公路附近汛期有无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等破坏断路迹象。
(二)坝体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开裂、架空、倾斜;接合处有无裂逢、渗水;两岸坝端有无蚁穴、兽洞等隐患。
(三)闸门有无变形,裂纹、锈蚀等损坏现象,开度指示器是否准确、 4
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可靠,制动、限位设备是否准确有效。
(四)观测设施是否完好,通讯和照明设施是否正常、交通道路有无损坏。
第四章 汛期检查
第十五条 汛期检查注意事项
(一)检查中发现可疑象征,应派专人进一步详细检查,探明原因,采取 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报告。
(二)检查人员必须注意“五时”,做到“四勤”、“三清”、“三快”。
“五时”:①黎明时(人最疲乏时);②吃饭时(思想最松动);③换班时 (检查容易间断);④黑夜时(看不清容易忽视);⑤狂风暴雨交加时(出险 不易判断)。这些时候最容易疏忽忙乱,注意力不集中,容易遗漏险情。特别 是对已处理的险情和隐患,必须注意检查,提高警惕。
“四勤”:眼勤、手勤、耳勤、脚勤。
“三清”: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告说清。
第十六条 交接班制度
汛期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汇报工作要及时,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度汛规章制度
(一)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二)有事离开岗位,必须请假,并及时调节补充人员。
(三)不准下河游泳及做一些有危险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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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汛度汛抢险期间不准喝酒。
(五)外出巡视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且必须有两人同行,以防意外。
(六)防汛抢险物资不得挪作他用。
(七)工作人员必须识大体、顾大局,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把国家、人民、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八)对擅自离开岗位,造成重大损失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九)所有在电厂人员均是防汛抢险的主要力量。
(十)在防汛度汛期间抢险实施中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和工程度汛安 全。
第五章 汛后检查及防汛总结
第十八条 加强汛后检查工作是防汛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成立汛后检查小组,落实汛后检查工作的责任,真正把汛后检查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九条 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对汛期中出现的水毁情况和暴露出的隐患、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做好检查情况总结和资料整理工作,制定水毁修复、除险加固计划。抓住汛后有利时机,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防汛通讯及水文观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汛期结束后,对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总
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二条 防汛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防汛工作的经验或教训。
(二) 当年水情、雨情及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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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工建筑物汛期工作状况。
(四)泄洪(泄水)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五)水库调度及运用、洪水调度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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