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厂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金安委〔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它工矿企业的高危岗位(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员进行无责赔偿,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期限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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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的(临时经营)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保费按照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四、企业投保人数
投保企业应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投保,不得漏保。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单位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70%;加油站: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各储存仓库用工人数之和,各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装卸搬运人员必须投保,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10人。
五、投保费率及优惠措施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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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新投保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险标准费率执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好、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续保时给予首年保费5%的费率优惠;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10%的费率优惠;连续三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20%的费率优惠(优惠标准上限为20%)。
六、投保方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定、投保单、保险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被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企业参保后应到镇安监局法规科(镇安责险代办机构)开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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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市安监局有关科室要依法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许可、年审等经济、行政手段,确保高危作业人员应保尽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必须作为行政许可、备案、年审的上报材料之一。对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六安分公司在为企业办理保险后,于每月10号至15号之间将月度签订的保险单中的第四联即“统计备案联”报市安监局法规科(镇安责险代办机构)。
金安区木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xx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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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办法(讨论稿)
徐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对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 1
企业;
(二)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建材和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交通、水利和拆除工程等施工企业);
(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文化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
(五)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原则上投保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五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充分尊重企业与保险公司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等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
第六条 政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需要,成立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建设、 2
文广新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采取适当方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建立共保机制,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实施方案。
第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规政策、风险状况和保险精算规则,科学测算保险费率,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且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保险产品,并做到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
第九条 要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现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高危行业企业除参加工伤保险以外,仍应同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保险的初级形式,应将其逐步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安全生产责任 3
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动保险公司的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业准入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有无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没有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科学、精细管理。主动采 4
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诚信度评定、年度优秀或先进单位评选以及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等情况,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最高可浮动30%。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保额不足或未在承保公司投保的,应当到原保险公司补足差额,保险期满后转到承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承保公司投保的企业,保额不足和险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调整险种、补足差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上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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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