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4.7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

(三)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四)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及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对省辖市:凡在就业地行政区域内购买、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均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在省会城市连续工作满2年、其他省辖市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准予在就业地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在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均可进城落户。对进城农村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技师资格或有突出贡献的,准予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业地落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不得进城落户。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进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五)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民意愿,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房收益权或使用权,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长期土地流转的规模、区域布局和用途。结合自身实际,依照有关法规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七)盘活进城农民在农村的资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农民给予一定补贴。对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对农民进城后腾退的宅基地及其他闲置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并经过验收后产生的等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有偿流转。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政府制定实施。

(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调整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优先用于补充耕地,或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四、努力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

(九)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巩固支持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力推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制定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引导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积极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将进城农民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充分挖掘就业潜力。进一步增加农民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和实施鼓励农民进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业岗位的领域和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之一,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总量增加。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规模,壮大技师、高级技师队伍,增强就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进城农民家庭成员就业,帮助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

(十二)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涵盖进城落户农民和农

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省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十三)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结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鼓励招用进城农民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公寓,探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各省辖市政府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组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筹集启动资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十五)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十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教学、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二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八、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二十一)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二十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

(二十三)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城落户农民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在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推动我省农民进城落户工作深入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二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

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

(三)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四)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及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对省辖市:凡在就业地行政区域内购买、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均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在省会城市连续工作满2年、其他省辖市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准予在就业地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在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均可进城落户。对进城农村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

中级以上技工、技师资格或有突出贡献的,准予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业地落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不得进城落户。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进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五)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民意愿,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房收益权或使用权,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长期土地流转的规模、区域布局和用途。结合自身实际,依照有关法规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七)盘活进城农民在农村的资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农民给予一定补贴。对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对农民进城后腾退的宅基地及其他闲置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并经过验收后产生的等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有偿流转。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政府制定实施。

(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调整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优先用于补充耕地,或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四、努力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

(九)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巩固支持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力推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制定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引导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积极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将进城农民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充分挖掘就业潜力。进一步增加农民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和实施鼓励农民进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

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业岗位的领域和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之一,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总量增加。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规模,壮大技师、高级技师队伍,增强就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进城农民家庭成员就业,帮助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

(十二)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涵盖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省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十三)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

住房保障标准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结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鼓励招用进城农民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公寓,探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各省辖市政府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组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筹集启动资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十五)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

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十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教学、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二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八、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二十一)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二十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

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

(二十三)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城落户农民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在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推动我省农民进城落户工作深入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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