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阜宁县看守所

时间:2024.4.20

【引语】

这是一支激情奋进,创新发展的卓越警队。

这是一支能打善战,团结忠诚的钢铁之师。

阜宁县看守所——执正义之剑,守法律之门,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宁的神圣使命,在阜宁这片红色热土上,探索出了一条公正文明、规范高效的发展之路,谱写出了一曲激荡心灵、隽永深长的奋进之歌!

【推出片头】

走进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看守所坐落于阜宁县新沟镇中心村,占地100亩,始建于20xx年,总投资1.5亿元,于20xx年12月28日正式搬迁启用。设计一期工程关押量500人,目前平均关押量不到200人。共有民警23人、正式职工2人、辅警医生及工勤人员14人。设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2名。

近年来,在上级监管部门和县局党委正确领导下,在驻所检察、武警中队的全力配合下,在全所监管民警、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阜宁县看守所紧紧围绕“勤务模式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式精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设施保障标准化”“五化”建设,加强软件、硬件投入,积极将本所打造成为“安全、文明、规范、创新”的新型监所,取得显 1

著成效。

这是一座安全监所

对于监所而言,安全是天。

在这里,壁垒森严的高墙和电网时刻在提醒着人们,这是一座威严的监管场所。

在这里,现代化的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监听对讲系统、报警系统、安检系统、人脸、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等,构建了最严密的防控体系,保证了监所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这里,除了普通监室外,还设有过渡监室、未成年监室、老弱病残监室、严管监室、单独关押监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人员,成年和未成年在押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盐城市“涉艾”特殊监区也设在这里。监所各项基础设施完善,严格按照“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要求建设,在押人员监室使用面积人均达到6平方米、铺位面积达到2.2平方米。配备囚车、电话、电网、电教设备、医疗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在押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网,装备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民警巡更管理系统、周界控制系统和全方位监控系统,监控录像保存30天以上。

监所的安全,靠的不仅仅是高新技术的保障,还应有一 2

支安全意识重于泰山的队伍。阜宁县看守所以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顿活动为载体,通过深入剖析、思想教育、案例警示,抓经常、经常抓,消除民警思想上模糊认识和麻痹情绪,增强监管民警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在这里,民警管教室设在监区内,实行人性化管理、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杜绝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现象;工作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细化分解日常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各个环节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

全面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监所应对处置能力。建立预警机制。将监所管理和执法活动纳入网上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和考核,每周组织开展一次监情动态分析,做到见微知著,防患未然,切实掌握监所实情,确定重点对象,落实监控措施,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改革勤务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专职管教和专职巡视,推进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全时空、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和绝对控制。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依托监控中心建立实战指挥调度平台,整合监所值班、巡视、内勤、医生、备勤以及武警等警力资源,开展在押人员等级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伤、自杀、暴力冲监等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筑牢监区、提讯办公区和周边外围区“三道防线”,提高安全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这是一座文明监所

阜宁县看守所不断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改革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取消坐板、反省等制度,增加在押人员娱乐、自由学习等时间,播放背景音乐,每天上下午两次播放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等,节假日期间还要组织开展#9@k、象棋、歌咏比赛等有益健康的娱乐活动,活跃监所气氛,舒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在这里,处处彰显着文明与和谐!

【同期声:阜宁县看守所副所长 王开军:我们阜宁县看守所在衣、食、住、医和心理方面都为在押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机制。我们监管民警的工作职责不仅仅是监管在押人员,更多的是扮演一个管理兼服务的角色。我们的工作要求由以往单纯确保安全,转变为安全文明并重。】

【同期声:阜宁县看守所某在押人员:“我原以为看守所不是人呆的地方,来到这里才发现,这里干净、规范、秩序良好,管教民警用亲情和人性化管理,让我顺利度过了诉讼期。”】

的确,在押人员不仅需要管理,更需要教育、感化和挽救。在这里,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已经建立。看守所设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聘请了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 4

人员,定期到所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并安排两名监管民警外出参加心理学知识培训,对在押人员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时刻关注着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有效避免的安全故事的发生。

20xx年8月,为了帮助在押人员俞某已经6岁的儿子上户口,看守所特事特批,监管民警会同驻所检察干部一起,将俞某同他的女友带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不仅稳定了在押人员的情绪,也让其感受到高墙内也有温情。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文关怀,就定格在这样一幕令人感动场景中。

【同期声:阜宁县看守所所长 赵太文:“失足未必千古恨,高墙之内有温情。”我们始终坚信,在押人员也需要被关爱,在正确引导下是会悔改的。所以,我们坚持用现代法制理念对待在押人员,当好他们的“灵魂工程师”。“一看二守三送走”是传统的管理方式,在新形势下,“一管二教三转化”的帮教理念才是管教的关键。今后,我们阜宁县看守所还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教育挽救更多失足者。】

这是一座规范监所

长期以来,阜宁县看守所坚持制度管理,积极打造规范监所。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厅《关于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和《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 5

《阜宁公安规范》。同时,制定《民警行为规范》、《在押人员手册》、《民警岗位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签定“五个严禁”承诺书,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考核监督等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民警日常管理执法行为的考核监督,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力争“执法安全零事故、执法办案零过错、执法服务零投诉”。

为了让高墙内的执法更加阳光,赢得更多社会的理解支持,阜宁县看守所邀请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为特邀监督员对看守所工作实施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执法工作。通过定期召开执勤联席会,向驻所检察干警通报执法工作情况,参加集体通案,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为实现执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是一座创新监所

阜宁县看守所充分整合监所硬件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信息优势,突出管理服务创新,改进勤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监所服务诉讼、服务群众、服务中心的效能和水平。在管理模式上。重点是创新在押人员管教模式,实施“六个层级”教育管理。

在服务模式上,阜宁县看守所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 6

求,不断拓宽看守所网上预约平台,切实保障律师执业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给律师、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在押人员提供便利。

积极开辟“第二战场”、主动服务工作大局是监所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贯穿于监管工作全程。阜宁县看守所创新打击模式,坚持把监管场所作为深挖犯罪、挤清余罪的一个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监所线索获取来源多、投入小、收效大的独特优势,深挖余案余罪,服务现实斗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围绕“娼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着力打造“入所人员活动轨迹研判、所内教育感化深挖犯罪、出所高危人员研判预警”的“工作链”,培植破案攻坚的“增长点”。

二十多载春夏与秋冬,成就多少光荣与梦想。阜宁县看守所于20xx年被公安部评为“一级看守所”。 2004-20xx年,又连续5年被公安部评为“一级看守所”。20xx年,阜宁县看守所被市委、市政府记集体二等功,20xx年被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评为“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示范单位”。20xx年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单位,20xx年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示范所队”。20xx年被省公安厅评为“安全文明监所”,20xx年2月被江苏省公安厅记集体二等功。从19xx年到20xx年,实现连续21年安全无事故。多名监管民警被评为先进、受到 7

立功嘉奖。

一路走过风霜与雪雨,一路跨过光荣与梦想!不断奋进的阜宁县看守所,从未停下探索前进的脚步!全体监管民警将继续团结协作、群心群力,忠于职守,不负众望,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以监所安全为中心,以制度规范抓管理,以“五化建设”标准为起点,全力奋进,全力争创“全国一级看守所”!阜宁县看守所将以更加澎湃的激情、更加昂扬的斗志和更加铿锵的步伐去抒写更加绚丽的华章! 8


第二篇: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报告

看守所是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其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行监管,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躲猫猫”、“洗澡死”等一些极为恶劣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依法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并配合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行为状态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绝大多数人在羁押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但是,也有极少数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则不易认罪服法,有的甚至企图逃避惩罚。另外,有的在押人员因失去亲人关怀,心理素质差,存在自杀念头,还有个别死刑犯、重刑犯,自知罪孽深重,被处以极刑和重刑后,思想压力大,也会萌发脱逃等念头。他们会利用看守所监管设施缺陷或管理漏洞,孤注一掷,挺而走险。日常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检查:

1、加大巡视检查力度。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巡视监区二次以上,每周深入在押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不少于三次,每月自行或者配合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应不少于一次,检查重点包括:监室门、门锁、窗、铺板、放风场等设施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在押人员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信、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督促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制度。具体如:看守所处置突发性事故的预案演练情况,看守所是否经常对死刑犯的械具进行检查,死刑犯加戴的

手铐、脚镣有无磨损和脱落等情况,看守所是否在监室内建立了安全“耳目”,值班民警是否坚守岗位、是否进行巡视和检查等。

3、加强对看守所劳动现场的检查。重点检查劳动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劳动工具管理是否规范,监管民警是否现场进行管理等。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理中的漏洞发生群殴等暴力事件,或将劳动工具等带入监室,形成安全隐患。

4、及时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通过与在押人员的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监室秩序、民警管理,尤其是要了解掌握死刑犯的思想动态,有无越狱、脱逃、自杀等苗头。实践证明,死刑犯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的一段时期,思想较不稳定,多数死刑犯都会表露出恐惧和绝望的心情。此时,驻所检察人员应重点掌握其思想动态,配合监管民警做其思想工作,如劝导其通过上诉可能获得改判,使其重新萌发生的希望,从而稳定其思想情绪。

5、认真落实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的安全检查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特殊时期、重大节假日驻所检察人员要坚持值班,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看守所值班安排、警力配置、在位在岗、在押人员活动安排,及时掌握监管场所情况,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加强对看守所医疗保障的检查监督,防止因疾病延误治疗而引发死亡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对因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刑罚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对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促进罪犯改造,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患严重疾病未能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而延误治疗,使得在押人员监内死亡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驻所检察人员必须加强对看守所医疗保障的有效监督。

1、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控制病犯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对看守所收押人员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检查,督促看守所切实做好对收押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掌握收押条件,发现有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三种情形的,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不予收押,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发现案犯身上有

伤的,要详细登记,伤情严重的应建议送押单位送医院治疗或进行伤病鉴定,确认无死亡危险的方可收押。

2、及时了解掌握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病情以及看守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与看守所医务人员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患病人数、病情状况以及看守所的医疗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于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看守所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或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3、对处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阶段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特别是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在押人员,驻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看守所迅速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如实反映在押人员的病情,对符合取保候审等条件的,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因办案需要等原因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要督促看守所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不仅要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而仍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监督,还要加大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在督促看守所进行治疗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疾病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看守所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三、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针对一些在押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守法自觉性差、主观上存在对抗心理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感化教育工作。根据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年龄、性别等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课教育的内容,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经常向新收押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的在押人员、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在押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促使他们认罪服法。

2、积极配合看守所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适时整顿监管秩序,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对那些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操纵监室事务,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害其他在押人员权益的“牢头狱霸”,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侦查。通过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方法,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的目的。

3、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法律监督。近几年来,一些看守所对不守监规的在押人员滥用械具或禁闭,导致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驻所检察人员应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看守所是否使用制式械具、使用械具和禁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发现违法使用械具或禁闭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多年来,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内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多部门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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