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 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 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 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二)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有以下进体会: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
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三)
今天去参加了文法马研浅论婚姻法理论学习活动。
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鄙人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篇:学习婚姻法20xx
学习婚姻法2007
教学题目:学习婚姻法
教学目的:通过这次教学使农民工了解婚姻法、懂得婚姻法、遵守婚姻法。 教学方法:通过教学、讲解、分析、提问等方式,让农民工了解婚姻法,使自己的家庭更和谐。
教学过程:
第一、对教学内容进行课前摸底提问;
第二、讲课;
第三、通过案例提问,达到教学的目的。
教学用具:投影仪、荧幕、电视、电脑等传输设备
教学内容: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及含义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含义
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我国婚姻法的概念是广义的。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括与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基本准则。
二、婚姻法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已婚姻问题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与干涉。
我国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方面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贯彻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公符合民意,而且对维护一夫一妻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男女平等原则
从婚姻法的角度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中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岐视与虐待。在结婚、离婚方面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及妇女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规定了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现实生活中,接受帮助的多为女方。
禁止家庭暴力。根据许多资料的统计,在家庭暴力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为了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的行为,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家庭暴力的爱害人进一步作了程序上的保障。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对未成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爱到法律的保护。
禁止对儿童实施暴力、禁止虐待与遗弃儿童的行为。
3、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赡养老人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同时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禁止对老人实施暴力;禁止虐待、遗弃老人。
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
(一)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齡。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时应排除的情况,在我国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于优生学的原理;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观念。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本条文与原法相比,取消了例示性的规定,仅采用了概括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及国家利益的需要。
四、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为国家和社会承认,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取得结婚证既标志夫妻关系确立。 实行这一制度是严格执法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
五、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定情形
1、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律打件的两性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六、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视为可撤销婚姻: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其它强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的原则进行得理。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八、夫妻关系、义务及权力
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2、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法律上强调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有利于加强夫妻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继承权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实践中应注意维护妇女的继承权。
九、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关心与照料。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培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期限是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无期限。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
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与照料。赡养扶助没有期限,直至父母去世为止。
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十、收养法的有关知识
(一)被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无子女;
5、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6、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7、年满三十周岁。
(三)对收养人要求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