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宣传周活动版报一

时间:2024.4.5

版报一

筑牢平安基石 着眼维稳前沿

—20xx年浦北县司法局开展“平安浦北”建设卓有成效

一、工作开展成效

高度重视“平安浦北”建设

为使“平安浦北”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效地开展,该局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亲自抓的建设平安浦北领导小组,把平安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四同”“六亲自”,即把创建平安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励,列入“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内容;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汇报、亲自部署、亲自到一线化解矛盾、亲自召集研究平安建设工作、亲自到基层解决治安问题、亲自到挂钩联系点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各镇司法所、村均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县、镇两级成立了建设平安活动办公室,办公室配备3—5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从而使全县平安建设网络延伸到村组,覆盖每一个村 1

屯。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该局着眼“平安浦北”建设,针对与民生问题关系紧密的重点对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利用理论学习中心组、普法夜校、技术学校等方式开展法律面授,采取墙报、标语、录音宣传、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开展“十星户”、“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民主法制示范村、“警校共建”评比活动。重点做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一是及时推荐全国、全区、全市“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提出我县的总结表彰方案供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二是广泛利用媒体、宣传车、墙报、宣传资料等宣传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及其目的、意义,使“六五”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家喻户晓;三是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163次460多课时,到农村、社区解答法律询问15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份、防艾小册子4000本;四是做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政法宣传周”、“三八”妇女维权周、助残日、禁毒日、区运会和防灾减灾等活动中,广泛利用墙报、标语、横额、录音宣传、上街咨询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累计出版墙报102幅(含司法所)、开展录音宣传57天次,上街咨询6次。

2

创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社区戒毒工作机制。

为促进“平安浦北”建设,该局一是调整充实了县、镇两级工作小组,并在各镇成立了安置帮教、社区戒毒工作站;二是完善了安置帮教、社区戒毒有关制度;三是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年”活动,落实人员专管,建立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和开展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监外执行人员实行“一盯一”监控和管教,做到每月两次上门教育和一次汇报,确保不脱管漏管;四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他们的去向以及工作、生活、学习和思想表现情况;五是密切与县检察院的联系,每季度对各镇社矫办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六是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上门教育、安置就业工作。一年来累计上门进行法律政策教育295人次,安排就业17人;七是开通“司法e通”业务,对46名重点矫正对象配备了卫星定位手机,在各司法所建立了跟踪监控平台,防止脱管和漏管。我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出了亮点,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区、市的充分肯定,并多次被博白、兴业等周边县区参观学习。

年内统计全县现有的95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缓刑50人,假释5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34人)无1人重新犯罪,新增的126名“两劳”释放人员亦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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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制定调解方案,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细化完善处置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攻坚年”活动,对矛盾隐患做到抓前、抓细、抓苗头,早部署、早排查、早调处、早解决,确保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实现了“五个不”的目标,即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县、不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不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矛盾纠纷高发期和重大节日,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清明节期间,共出动干警326人次,调结重大坟山纠纷25件。年内统计,全县排查出各类纠纷2931起,调解成功2790起,成功率达95.2%。其中山林纠纷175起,调结162起,水利纠纷79起,调结72起,土地纠纷147起,调结133起,坟山纠纷56起,调结42起,其他纠纷2474起,调结2381起。该局指导和协助调结113起,司法所调结506起,村委调结2171起。年内局领导参与大接访13次,到镇村下访72人次,为群众解决诉求32项。年内累计接待来访者265人次,接收信访件13件,没有出现反弹、重复上访和被投诉现象,确保了全县社会政治稳定。

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切实抓好公证、律师工作

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公证员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回访当事人、印发调查问卷、考评等加强对律师、公证队伍的办案监督,确保#b@2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为打造平 4

安浦北、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年内,公证处共办结公证275件,其中民事类公证206件,经济类公证69件;两所律师共办结各类案件237件,其中民事代理112件,行政代理19件,刑事辩护85件,非诉讼代理21件。此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1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18份,开展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狠抓队伍建设

认真在全县司法行政干警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干警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理念,端正服务态度,自觉抵制“权、钱、色”诱惑,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服务社区活动。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诚信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和争当学习好、服务好、绩效好、形象好“四好”干部活动为载体,积极在各司法所之间、局各股室之间和党员干部之间开展争当人民满意单位、人民满意干警活动,促使干警以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工作中比干劲、比效率、比成绩、比贡献,涌现了2名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1名全区政法系统优秀党员、5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3个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1名全国优秀司法所长,1名县优秀党务工作者、3名县综治工作先进个人;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年内派25人次到区司法厅培训共56天、组织司法所长到市司法局培训48人次,自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6期,以会代训11次, 5

有效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各司法所配备1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壮大了基层力量。同时,落实了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继续推进法律援助“零距离”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扶贫困、暖民心、保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放宽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实现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年内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52件、法律咨询500多人次。

二、典型案例

调解案例: 20xx年7月,灵山县武利镇的陆先生来到浦北县乐民镇李先生的割木场打工。9月20日下午,陆先生与另一位工人在割木的过程中,不幸被电锯割到右手掌,当即血流如注。老板李先生将其送到乐民镇卫生院止血治疗。经拍片,陆先生的手掌已伤及骨头,且相当严重。为了使陆先生得到更好的医治,老板又将陆先生转院至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陆先生的伤已基本好了。陆先生希望出院回家慢慢疗养,在征得医生和陆先生的同意后,李老板结清了医疗费30700多元,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叮嘱其出院后一年内右手不能干重活。

陆先生及家人出院后认为,陆先生是在李先生的木场

打工时发生工伤的,李先生不应只付医药费,还应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遂 6

向李先生提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李先生认为陆先生的要求过高,无法满足,只同意赔偿20000元。双方产生分岐无法解决,陆先生便于20xx年10月21日下午5时来到乐民司法所向覃所长反映,覃所长认为陆先生的要求合法合理合情,便当即召集双方调解,在双方陈述各自的要求后,覃所长同双方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依法依理进行说服、疏导。经过反复磨合,双方终于互谦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先生赔偿陆先生各项损失共30000元,签字时付15000元,20xx年1月20日前付15000元,今后陆先生不得再向有关部门申诉、追偿损失,为陆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工作案例:乐民镇韦某某,男,19xx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xx年7月22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xx年8月4日参加社区矫正改造至今。韦某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母均以种田为生,上有哥哥姐姐。他小时非常听话,学习认真、团结同学,成绩在班中名列前茅,深受师长爱戴,同学们也喜欢与他交往。但近年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韦某某逐渐染上了游手好闲、不劳而获的习惯,经常跟随一 7

些酒肉朋友出入酒楼、茶座等高消费场所吃喝玩乐,因此向父母索要的花销根本无法满足他的支出,于是他想到了来钱的捷径——抢。20xx年1月19日晚,韦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在灵山县石塘镇某茶座对他人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00元。实施抢劫后,于20xx年2月2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被判刑后他感到恐慌,心气浮躁,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针对韦某某是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较弱等缺点,该局社矫工作人员制定了对其的教育方案:第一阶段(3个月),严格对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谈话及走访,引导其正确对待犯罪事实,积极改过自新,向其灌输做人做事道理,组织其参加公益性劳动,培养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改变其平时懒惰闲散的恶习,使其懂得要用自己的双手劳动养活自己。第二阶段(2年),视经过第一阶段后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而定,如积极配合矫正工作,服从管理,表现良好则可以采取宽松式管理,让其在工作中领悟做人的道理,自新向善、消除恶习。通过教育后,对韦某某的管理工作已走上正轨,他按规定做到外出请假,每月写一份工作情况汇报或打一次电话报告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情况, 8

并认识到自己虽然犯了罪,被法院判了刑,但党和政府没有遗弃他,有司法所的干警帮助、教育、关心他,使其对生活重拾信心。通过一年多的矫正教育,过去心浮气躁、怕吃苦、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自我约束能力较弱的缺点已改变,目前在镇上一家私营企业打工,收入稳定,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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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法宣传周宣传版报二


版报二

弘扬法制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1、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答: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4、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残疾人、老年人、外务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等“五类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1

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录

20xx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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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4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6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但是,土 7

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及程序有哪些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8、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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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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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宣传报道(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