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xx综合治税办工作举措

时间:2024.3.31

综合治税办20xx年工作举措

当前税收形势严峻,为确保增加我县财政收入,县综合治税办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积极谋划、多措并举,20xx年综合治税工作举措如下:

一、加强铁矿业监管,核实、核准销量

一是进一步完善销售监控体系,抽调公安等部门专门力量,对进、出境运输铁精粉车辆加强管理。二是加强首秦龙汇、德龙铸造等重点企业监管,由地税、税管办派驻小组入企实地监督进、销量。三是定期召开国、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强化信息比对分析,巩固信息治税成果。

二、强化信息共享,深挖税收征管漏点

一是进一步提升信息员素质。对各单位涉税信息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涉税信息员业务素质,确保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二是强化数据比对分析。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涉税信息深化分析,真正实现涉税信息自动化比对、专业化分析,达到信息变税源、税源变税收目标。

三、找准治税着力点,开展专项税收清查

(一)加强矿业产权转让管理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产权转让双方在向矿业、工商、国土等部门办理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生产经营期间和产权转让完税证明,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加大产权转让重要线索侦察、稽查力度。尤其将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合同、蓄意亏损、增资扩股、资金匿流等违法

行为作为稽查重点。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进一步强化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国土、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无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坚决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开展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

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完善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信息。20xx年安排部署好省市综合治税工作之外,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治税办组织开展建安房地产税收专项清查活动,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力争该行业税款应收尽收。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县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发改、经信、统计、教育、卫生、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城建、国土、规划、审计、国资、工商、交警等单位和乡、镇、街道、大京风景区管理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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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监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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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代表税收保障办进行具体的、日常性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5.组织对成员单位协税护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半年一次的考核。

(二)区国税局、地税局:

职责: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建立良好税收秩序。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纳税大户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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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5.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6.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除涉税保密信息以外的其他税收信息。

(三) 监察局

1.对协税护税工作全程施行行政效能监察,并参与协税护税和考核工作。

2.对协税护税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拒绝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私房出租等纳税义务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乡、镇、街道和大京风景区管委会

1.动态跟踪巡查辖区内企业的经营变动情况、外来建安企业在辖区内施工的项目信息;

2.负责提供集体经济物业出租信息,投资资金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合同信息等;

3.协助税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源调查和税源监控,以及开展税收宣传和税收清查等行动。

(五)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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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区国土分局: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办法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2.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项目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相关信息;

3.配合税务机关核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

(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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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建设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向税务机关提供来我区施工的外地、外区建安企业信息。

(八)区公安分局:

1.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2.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九)区商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2.负责提供技术类合同信息、加工贸易业务数据信息;

(十)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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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项目招商时,要开展纳税评估。

2.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企业信息和招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资料等。 (十一)区发展改革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并严格审核把关。税务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真实性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将信息反馈区就业机构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三)区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业、福利机构单位的认定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7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报转广州市民政局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四)区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情况。

(十五)区卫生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十六)区农村工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水利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情况。

2.凭承包施工方取得的本区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5@p结算并拨付水利工程款项,否则不予拨付。

(十七)区规划分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十八)区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九)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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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提供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普惠性幼儿园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2.督促上述单位使用税务#5@p,并将其完税情况作为教育年审前置事项予以把关控管。

(二十)区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名单,专利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相关信息。

(二十一)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提供按属地管理的在我区建设的建筑工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建设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施工铭牌等信息。

(二十二)区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三)区农业园林局:在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每次换届结束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2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社址、社长(理事长)姓名、联系方式、证书字号及发证日期。

(二十四) 重点办、棚改办、安置办、征地事务所

1.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向保障办提供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及涉税信息

3、工作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信息。

(二十五)新芦淞集团、区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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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积极履行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义务。

2.代扣代缴园区建设建筑安装税收,或凭当地税务机关正式#5@p进行相关款项结款。

3.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园区内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法宣传工作。

4.帮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定期按月汇总上报税收保障办。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

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交换主要采取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形式,对于不能通

过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临时性、特殊性的信息可采取电子邮件、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及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办法所列工作职

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区综合治税管理平台进行传递。 10

第十三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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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

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 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

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

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

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不建立落实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

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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