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0

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艺人签约合同书

****影视有限公司和中国公民 小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 影视有限公司为 小姐/先生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香港地登记注册,其法定登记地在中国香港 ,商业登记号码为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1.2中国公民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

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 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 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 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 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 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 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 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 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 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 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 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 遵守甲方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 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 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 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

五、 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关该等

事宜,乙方需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乙方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项的决策权。

六、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6.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台前幕后工作檬找妗?BR>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同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6.2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的第一年全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港币 元,第二年全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港币 元,从第三年起,往后每年的全年薪酬收入(扣除佣金外),不低于港币 元;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收取的年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乙方每年演艺收入,没有达到甲方承诺的保证薪酬金额,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以上有关演出收入在每年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结算。

6.3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

1、 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 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 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及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6.4乙方收取的演艺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乙方应当依照各地政府税务规定,就超出年薪酬的演出收入自行缴纳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安排的演出收入的税费,乙方超出年薪酬部分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6.6乙方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甲方代乙方收取,并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七、 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2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 违约

9.1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 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 本合同为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 本合同适用文字为中文,合同文本由中文书写。

十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即时生效,立约时间为公元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艺人经纪合同范本


艺人经纪代理合同

缔约双方

代理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方(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

密级: 种类: 编号: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全权经纪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代理内容

一、乙方授权确认,甲方代理乙方如下内容:

1-1 影视表演

1-1-1 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和各项收益;

1-1-2 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

1-1-3 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术交流;

1-1-4 电视主持、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

1-2 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

1-2-1 第1-2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2-1-1 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1-2-1-2 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1-2-1-3 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

1-2-1-4 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

1-2-1-5 电影电视广告;

1-2-1-6 VCD、DVD、CD、CD-ROM、DVD、ROM、VOD;

1-2-1-7 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

1-2-1-8 舞台或表演场地的表演(乙方声明:下列地点或领域不适用本 );

1-2-1-9 其他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

1-2-2 第1-2-1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艺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

1-2-3 模特专业表演和广告展示表演另行约定。

1-2-4 广告代理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

1-3 声乐代理

1-3-1 甲方代理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1-3-1-1 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3-1-1-1 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

1-3-1-1-2 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1-3-1-1-3 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

1-3-2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3-2-1 国内外商业演出;

1-3-2-2 国内外非商业演出;

1-3-2-3 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

1-3-3 乙方委托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3-3-2 乙方的公益活动;

1-3-3-3 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1-3-3-4 国际交流活动;

1-3-4 唱片制作代理

1-3-4-1 甲方承诺在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协议存续期间内,为乙方制作个人专辑CD唱片( )张。唱片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1-3-4-2 依据甲、乙双方唱片制作中各自投入或唱片制作约定,另行确定甲、乙双方因唱片制作发行而形成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比例。

1-4 乙方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

1-4-1 甲方负责乙方所有形象策划事务,并组织实施。

1-4-2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宣传推广内容:

1-4-2-1 传统传媒宣传推广:

1-4-2-1-1 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

1-4-2-1-2 VCD、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

1-4-2-1-3 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

1-4-2-2 新传媒宣传推广:

1-4-2-2-1 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

1-4-2-2-2 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

1-4-3 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代理者,非经甲方许可和确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第1-4条所有约定内容。

1-4-4 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

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

1-4-5 所在媒体宣传、广告活动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

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

1-5 舞蹈表演

1-5-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5-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

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1-6 法律事务代理

1-6-1 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代理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1-6-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1-6-3 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

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

1-7 行政事务代理

1-7-1 第1-6条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7-1-1 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1-7-1-2 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1-7-1-3 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1-7-2 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事项,可另签补充合同。

1-7-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经约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

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

二、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2-1 乙方同意第一条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全权代理人。

2-2 乙方暂不委托甲方代理第一条内容中下列事项(乙方选择第2-1条不用填写下列内容):

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

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4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

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5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甲、乙双方将依据委托代理内容,就经济收益和权益分配方面进行协商重新确认。

第二章 名称 肖像和名誉权

三、名称和肖像

3-1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3-1-1 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

3-1-2 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3-1-3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3-2 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收益分配比例

按照8-1-1中收益约定分配)。

3-2-1 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

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3-2-2 合同期间,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四、名誉

4-1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

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4-2 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

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4-3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4 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

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

4-5 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5-1 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

4-5-2 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

4-5-3 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而与法律纠纷无关的相关资料。

4-6 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4-6-2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

4-6-3 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

损害的。

第三章 著作权

五、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代理费和酬金。

5-1 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2 非甲方自己创作和制作而享有的所有著作权,乙方享有署名权并取得约定的报酬。

5-3 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

5-4 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

5-5 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六、乙方享有表演权。表演权包括但不限于:

6-1 商业表演:歌舞、声乐、影视、广告、礼仪等:

6-2 非商业表演:乙方宣传推广表演、形象推广的公益性表演、甲方正常的公关表演、

其他非商业性表演;

6-3 因乙方创作而形成的作品著作权,甲方按佣金比例提取收益。

七、著作权的报酬权

7-1 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报酬权。

7-2 乙方使用著作权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必须取得甲方认可,但乙方享有因此形成的经济收益权。

7-3 乙方作为主要作者的身份,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报酬权和经济收益权不同,有关权益另行协商。

第四章 佣金 代理费和税

八、佣金比例和代理费

8-1 合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所列的演出经纪人代理活动,甲方按乙方实际代理行为形成的收益收取佣金。

8-1-1 甲乙双方约定的经济代理费情况:甲方支付乙方薪金(提成比例均为税后分成比例),合同年限为 年.

第一年 所有经济收益 甲方提成比例

第二年 所有经济收益 甲方提成比例

第三年 所有经济收益 甲方提成比例

第四年 所有经济收益 甲方提成比例

第五年 所有经济收益 甲方提成比例

以上所提甲方提成比例包括甲方为乙方代理的所有活动收益,但不包括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所有活动,若是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

甲方第一年提成 ,其他年份 。

8-1-2 据收益约定的第10-1甲乙双方经纪代理业务关系可采取不同经纪代理费和收益分配方法,特殊内容可另行制定特别约定条款。

8-2 本合同第1-5条、第1-6条所列的代理事务,甲方收取代理按实际事项或固定比

例收取,具体是:

8-1-1 单项事务委托,按委托时约定;

8-1-2 已经签署本合同并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代理第1-5条、第1-6条内容的乙方,不另

行收费,甲方代理乙方经纪业务内容包含了第1-5条、第

1-6条内容。

8-1-3 其他甲、乙双方约定的经纪代理费情况:

九、经济收益分配

9-1 经济收益包括第八条所列佣金和代理费,乙方因经纪代理业务而获得的报酬,甲、

乙双方因本合同形成的一切经济收益。

9-2 全权经纪代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所列各项经纪代理事务,因本合同存续期间产

生的收益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停止,另有约定的除外,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9-2-1 同期间甲方为乙方制作的唱片,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影响约定的收益,唱片版权

归甲方所有,但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后,

乙方因合同变化而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应该获得的报酬和经济收益;

9-2-2 与影视表演、广告制作,合同终止而影视、广告制作、发行播映正在进行或还

没进行,形成的收益不受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约定

的经纪代理业务关系的影响。

十、特别约定

10-1 甲、乙双方经纪代理业务关系可采取不同经纪代理费和收益分配方式,特殊内

容可另行制定特别约定条款。

10-2 特殊内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0-2-1 乙方出资,委托甲方经纪代理乙方业务,委托内容和经费另行约定,但本合同

其他条款应参照本合同有关内容□(同意打 √);

10-2-2 甲、乙双方合作,甲方经纪代理乙方本合同第 条内容或乙方委托甲方经纪理: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双方合作内容和投资等具体事项另行约定,主要经纪代理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主。□(同意打√);

10-2-3 依据第一条有关约定甲方代理乙方内容指乙方不仅完全从事安排的演艺事务,同时得接受甲方安排的其他非演艺性的合法事务 □

(同意打 √ );

十一、税金

11-1 所有酬金和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11-2 下列情形,由甲方代扣税金:

11-2-1 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并由甲方出具正式税务#5@p或收据的;

11-2-2 商业演出或表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代理乙方代缴税金的;

11-2-3 代理乙方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涉及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甲方代缴的;

11-2-4 其他必须纳税的情况。

十二、个人酬金和所得收入结算期限和方式

12-1 般经纪代理或部分授权经纪代理业务,甲方经纪代理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采取按项目或每个演艺单元结束为结算期限,支付周期

应该在十日内,即每个项目或演艺单元结束且甲方实际获得因此形成的经济收入,按约定应该支付乙方的收入,在十日内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支付

乙方。

12-2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下列形式支付其所得:(同意在 □ 打 √)

12-2-1 现金支付;□

12-2-2 乙方指定账号,甲方通过汇款支付薪金;□

12-2-3 乙方通过甲方购买物品或代理支付某些款项;□

12-2-4 其他合法支付形式 。

12-2-5 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动不另外扣取任何费用,但因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代理制服有关费用,代理活动中本身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乙

方支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十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甲方的权利:

13-1-1 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13-1-2 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13-1-3 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13-1-4 有权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各种社会关系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13-1-5 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13-2 甲方的义务:

13-2-1 完全履行合同,并以优质服务兑现代理内容;

13-2-2 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并保证乙方的名誉和权益;

13-2-3 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13-3 乙方的权利:

13-3-1 有权在甲方的制作的节目中优先表演和演出;

13-3-2 参与形象策划和广告宣传,对经纪代理内容提出自身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13-3-3 当甲方侵害乙方权益或甲方越权代理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

13-4 乙方的义务:

13-4-1 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要求;

13-4-2 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

13-4-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经纪代理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13-3-4 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对甲方安排的各种盈利和非盈利活动,乙方须按要求参与。

十四、关于经纪代理活动的其他约定

14-1 签署本合同,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及时安排各类演艺活动,乙方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4-1-1 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1-2 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14-1-3 通讯、联络地址;

14-1-4 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14-1-5 主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14-1-6 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14-2 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况:

14-2-1 社会关系和背景;

14-2-2 从艺经历;

14-2-3 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14-2-4 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14-2-5 个性特征、爱好等。

14-3 乙方可对公司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有充足理由,可以提出更换指定经纪人。

14-4 乙方的联络、通讯、居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一周前告

诉乙方说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

第六章 保密和隐私保证约定

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之事项属商业行为范畴,期间涉及甲、乙双方商业秘密、商业利益、个人隐私、名誉,为维护甲、乙双

方权益,双方同意就需要保密之内容进行约定。

十六、甲、乙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

16-1 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6-1-1 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16-1-2 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16-1-3 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6-2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第十六条第16-1款所指泛绿文件内容和约定。乙方必须对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一

切法律文件内容保守秘密。

16-3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6-3-1 甲方的业务活动;

16-3-2 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16-3-3 乙方对本条的承诺也包括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16-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

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6-4-1 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像视听材料;

16-4-2 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16-4-3 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3-2-1款约定,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

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作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

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合同修改和终止

十七.违约及违约金

1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17-1-1 违约金标准:以守约方自签约之日起至另一违约时止,按每月实际薪金相加总额或实际投入资金的30%为依据作为违约金参考数。

17-1-2 部分违约,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金标准:以违约实际造成损失

总额的3-4倍作为赔偿金参考数。

17-1-3 完全违约,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金标准:以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害加合同未履行部分对守约方造成

的潜在的经济损失金额得3-4倍作为赔偿金参数。即如果因一方违约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除依据第十七条第17-1-2款标准赔偿外,还应以

违约时起至合同有效期满止,剩余时间天数累积计算应赔偿的数额。

17-1-4 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免责条款。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7-2-1 甲、乙双方协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7-2-2 因一方违约或过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17-2-3 享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承担。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

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十八、合同的修改

18-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变更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

18-1-1 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但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仍应履行;

18-1-2 因甲方或乙方建议,另一方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

18-1-3 因甲、乙双方都认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应该修改,并协商达成共识,可进行修改。

18-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18-2-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失去了合同旅行主体,合同可终止;

18-2-2 合同一方因触犯法律,或被依法制裁,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8-2-3 因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但违约因依第十七条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8-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第八章 经纪代理期限

十九、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签字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的有效期即甲方经纪代理的期限。

二十、 本合同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续签合同,如另一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期限另行协商,也可重新签订合同内

容;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明示终止合同,则合同到期自动失效;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无续签或终止合同的明确表示,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

期。

二十一、 依据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况,当一方续签合同时,承诺方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表现。

第九章 术语定义和界定

二十二、 本合同有关术语定义和界定为:

22-1 “艺员”指因本合同而从事演唱、表演、舞蹈、创作等演艺活动的人员,本合同中主要指签约的乙方。

22-2 “演艺活动”指从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的一切艺术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演艺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演唱

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等。

22-3 ”产品”,指艺员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艺员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

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22-4 “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与乙方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

的影像权。

22-5 “邻接权”,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22-6 “商标权和品牌权”,因本合同而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产生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所有商业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

乙方参与的演艺活动、产品、名称的商标、品牌、标识等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但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权。

2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8 “本合同的“以上1-5 ”、“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2-9 本合同的“期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二十三、 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对本合同有关表述或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应及时提出,经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四、 因甲方工作人员或指定负责乙方演艺事务人员干扰影响乙方正常演艺活动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换相关人员,因此对乙方造成

伤害或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需协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权益。此条不包括乙方演艺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

二十五、 乙方下列行为视为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

25-1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关人士对甲方的演艺活动干扰影响;

25-2 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因包装、宣传和发展需要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公开恋爱,结婚。不得因私人问题影响工作,也不得在公众面前

有有损形象的言行。

25-3 乙方的个人非本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严重影响本合同完整实施的。

二十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成年人或非独立民事行为人应有合法监护人共同签字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违约或过错给甲

方造成损害的,乙方监护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二十七、甲、乙双方同意签约后前6个月为双方试约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参加培训、测试评估,演艺活动。如乙方达到甲方要求双方按本合同

条款正常实施,如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则另行协商。

二十八、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与任何第三者个人或组织签定协议,影响本合同完全履行的,乙方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追究该第三

方的连带责任。

二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一份保存甲方作为副本,以备查用。本合同三份内容条款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合同关联公司指甲方直接控股和参股的相关公司,为便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联公司在对乙方使用时可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条款

内容行使相关权利。相关联公司包括:XXXXX

合同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署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__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__

本合同为参考合同,由权威顾问结合实际自用,如需援用,可与权威公司联系经许可无偿使用, 否则因此引起的任

何法律责任自行承担。各种演艺情况复杂,如果贵公司或艺人另有需求,权威顾问将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演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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