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四黑除四害法规规定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性违规问题与严重违法犯罪,严格区分一般从业人员与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严格区分被动盲从与主观恶意行为,坚持依法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同时,规范执法行为,讲究执法方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打四黑除四害”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摘录如下,供广大网友参考和监督;同时,我们也提醒少数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以身试法,并再次敦促所有“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分子立即悬崖勒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本部分内容将不断补充完善,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
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xx年12月11日修订)。
四、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
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四、《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四、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3、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4、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二篇:打四黑除四害小结(1.25)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小结
上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我办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牵头深入开展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及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动,主要工作如下:
1.牵头开展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
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上虞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方案》、《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通知》(市委办[20xx]145号)。做到三个明确: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环节整治重点、明确每一个月的整治内容。
按照职责分工,全市各级、各部门上下齐心,全力合作,迅速行动,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到9月底,
共出动执法人员5169人次,检查4431家单位,立案查处86起,罚没金额18.42万元,取缔5家,受理处置投诉75件。检测粮食、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水产785批次,合格率96.9%,检测食用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豆制品、酒类2780批次,合格率95.6%,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检398批次,合格率93.2%,在餐饮环节抽检192批次,合格率90.6%。对第四季度抽检任务已由食安办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同时,开展“节日打假保安全”、 春季校园健康专项
整治等行动,在元旦、春节、五一、中高考期间、国庆中秋及虞商大会前后,组织开展节日食品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各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相应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8000余人次,检查涉食单位5300家次,发现问题354个,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点1个。较好地净化了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办认真做好牵头抓总工作,一是二次组织开展了由上虞日报、上虞电视台等记者参与的专项督查,督查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检查企业对专项行动知晓率、原辅料台帐登记情况,食品添加剂专柜放置、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工作落实情况。二是集中组织开展了双汇食品、染色馒头、贻贝食品、台湾食品、辣椒制品、地沟油等问题食品的清查整顿工作,及时上报检查
情况。三是坚持信息沟通工作。按照省、绍兴市食安办的工作要求,坚持做好每周、每月信息报送工作;重要信息做到及时报送。
2.牵头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8月x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地沟油事件后,根据全省“地沟油”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领导指示,我办认真做好牵头工作,一是制订了《上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各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并成立了领导小组;二是开展调查摸底工作,10月x日,我办召开“地沟油”专项整治协调会,各部门就前阶段 “地沟油”产生、处置情况的摸排工作进行交流,为制订方案提供依据;三是认真进行部署,按照《专项工作方案》,摸清“地沟油”来龙去脉是专项工作的重点,我办根据各部门汇报情况,因地制宜对开展“地沟油”摸排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全市各部门联动,公安重点参与,对粮油市场薄弱环节和“地沟油”产生、使用、掏捞、运输、销售整条链开展专项检查;四是积极开展专项抽检,我办在第四季度食品检验检测方案中,重点安排对食用油索证索票情况检查和抽检,为了解我市食用油质量安全情况,筛查假冒伪劣食用油,对有问题食用油进行追根溯源,为公安部门进一步深挖细究提供依据,10月初,各部门对食用油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食用
油产品进行了随机抽检,并委托市质检院进行评价性检测,共抽检15批次,未发现异常现象。
3.下阶段工作
下一阶段,我办将按照今天会议精神,在机构改革过渡时期,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牵头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按照省、绍兴市食安办要求,认真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市督查;
二是继续牵头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各部门摸排信息进行汇总,发现案源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是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完成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平台建设,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并将20xx年度全市食品抽检结果录入平台;认真执行上虞市食品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发动群众发现线索,实现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