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左旗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工作经验汇报 新巴尔虎左旗社保局20xx年成立稽核审计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两名。近十年来为有效控制基金“跑冒滴漏”保障基金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20xx年以来成绩特别显著,现将新左旗社保局稽核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组织有力
二、 20xx年3月,我旗的“五险统一稽核审计”工作开始按计划实施,通过
实地稽核,发现了许多新情况和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和情况的暴露,反应出我们的政策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和不足,急需改进和加强。
三、 实地稽核工作中发现通过近几年的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工作的开展,许多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增强,缴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但是同时也发现用人单位逃避缴费义务的手段也有所提高,一些问题特别突出。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何纠正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一直是我们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桎梏。
四、 一、五险经办机构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五、 稽核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发生在经办机构业务办理环节,经进一步核
查,综合研究发现我们经办机构内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六、 1、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七、 现在的五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大都是19xx年后进入的,由于缺乏
骨干力量搞好“传、帮、带”,缺少经常性的系统培训,工作人员知识面狭窄,加上一些工作人员思想上的不思进取和自满情绪,业务经办上
造成了一定的漏洞,一些问题是严重的,无法挽回的。
八、 例如:企业内退人员按在职办理参保业务,有的经办人员就没有将其纳
入申报范围,竟然从申报表中删了出去。操作软件的一些漏洞,没人研究和及时的向上级反应,死板机械的操作,造成基金无法挽回的损失等。
九、 切实建立业务定期培训机制,不断加强知识的更新,培养和重视业务骨
干的保留,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勇于争先的精神,是我们应该常抓不懈的工作。
十、 2、软件漏洞应及时更新
十一、 稽核工作中发现的漏缴补缴业务与“金保软件”不兼容,稽核意见无法
在实际“金保软件”的应用中得到体现,不能有效的保证漏缴基金的全额入库。例如:养老保险上年漏缴,次年补缴无法在个人账户上体现,尤其突出表现在高收入参保人员等。
十二、 “金保软件”的具体操作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熟练掌握政策和软件的
操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便于软件的及时更新,提高软件的服务功能。
十三、 3、稽核审计业务行政权限不足
十四、 目前,旗县一级中区直条管单位财务多为报帐制,旗县本级条管单位不
能提供稽核资料,这给稽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即使是和劳动监察部门一同下户,下达行政指令或询问通知,有的单位还是不能及时提供。适当增加稽核审计业务行政权限,从而确实保证社保基金的颗粒归仓,有效控制基金的“跑冒滴漏”势在必行。如:授权旗县一级经办机构到旗县级以上条管参保单位进行稽核等。
十五、 二、新问题、新情况
十六、 稽核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无法进行处理。 十七、 1、劳务派遣不规范
十八、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许多原参保单位的合同工摇身变为劳务派遣
工,有的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不在当地缴费,给稽核审计工作带来了不便,由于缺少政策上的支持,不能对这种情况作出处理,很是茫然。具体哪些岗位应该符合劳务派遣?新法的颁布制造了一个矛盾,这种劳务派遣企业并没有减轻成本,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异地参保首先是医保待遇享受不便,其次是未来账户转移不便,再次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统一等。
十九、 2、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二十、 工作中发现,一些条管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逃避缴纳社会
保险费。实例1:人寿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实例2:移动公司所有移动代办业务网点都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 二十一、 前者劳动关系模糊,后者直接逃避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如何规范
这类用人单位的用工和缴费行为,没有成文的规定,众所周知这类企业的利润在全国的各大产业中屈指可数,如此的有意逃避用工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的公平何在,同在一面红旗下,唯他不在“五行”中。
二十二、 3、“重点保护企业”我们应该保护他什么?
二十三、 近年来,一些大企业先后进驻,挂上“重点保护企业” 的牌子后,
就不服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稽核审计工作也是一样在实际工作
中受阻。实例1: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驻我旗的作业区不能提供原始资料,虽然联系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但是该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对他们的稽核工作始终无法开展。实例2:洛娃集团所属3家驻我旗分支机构,一直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各项保险费,实地稽核审计不予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至今没有得到处理等。
二十四、 “重点保护企业”我们应该保护他什么?
二十五、 4、缴费年度、统一核定与实发申报缴费的矛盾及影响
二十六、 市级统筹后缴费年度改变极大的影响了一些业务的开展,再加上我旗
各经办部门没有按照每年统一核定地基数征缴,给稽核审计工作和参保单位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十七、 一是,非自然年度缴费每年调整两次基数,给参保单位和统一核定增
加了工作量。
二十八、 二是,不按照统一核定基数缴费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影响稽核工作,
增加业务经办和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二十九、 三是,实发申报缴费不规范,占用窗口服务时间,影响统一缴费,不
利于提高经办效率。
三十、 我旗社保局自20xx年成立稽核审计机构开展业务以来,
重视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的养成,几年来出色的完成了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审计任务。一直以来我旗劳动系统因人员编制、经费、交通工具等原因,几个局机关每年都忙的不亦乐乎,身心疲惫,如何减负增效是大家的共想。
三十一、 一、“五险统一稽核”效率高
三十二、 目前,我旗的三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有社保局专
设了稽核审计机构并配备了专门的稽核审计人员,就业和医保局没有配备,并且社保局在这方面的业务开展的早,业务较熟,基础较好。20xx年4月初,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20xx年“五险统一稽核”,由社保局副局长作为五险统一稽核工作组组长。
三十三、 早在年初,我局就提出了“五险统一稽核”的构想,
并设计了相关表格,并与市局对口科室和系统内的领导进行了汇报沟通。“五险统一稽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五险稽核”的共性,科学合理的统一安排,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时间、经费、交通工具和人员短缺的矛盾。
三十四、 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开展,“五险统一稽核”的模式
经过了实践的考验,设计的相关表格在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三十五、 二、“联合劳动监察”力度大
三十六、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新法对
五险统一稽核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20xx年我旗劳动系统组织劳动监察和五险统一稽核工作组联合出击对辖区内参保单位进行落实《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缴费五险统一稽核等工作进行大检查。
三十七、 劳动监察通过主动监察确定了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人
数,五险稽核通过对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详查和数据分析,确定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现了部分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岗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通过这种方法,劳动监察和五险稽核结果比对、汇总、现场做出结论,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程序。我旗五险稽核工作人员都持有兼职劳动监察证,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兼职劳动监察员可以对本专业进行主动监察,这与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存在着共性,所以在结论下达时,对有些用工不规范、缴费不规范、情节严重的单位没有下达稽核审计整改意见书,直接按《劳动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劳动监察下达指令书,限期整改、警告并处罚款,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范管理,从而提高五险稽核的力度。
三十八、 4月18日,劳动监察和五险稽核工作组深入到我旗
南部个体农牧场,进行了执法大检查。由劳动监察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各农牧场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有关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4月28日,各农牧场主如期到劳动局和社保局办理了相关手续。5月4日,劳动监察再次赴南部农牧场对未按期整改的农牧场下达劳动监察处罚告知书,通过这种联合检查的方法密切了劳动监察与五险稽核的工作关系,加大了对偏远地
区用人单位的管理,进而提高了征缴扩面工作力度。 三十九、 我们在工作中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灵活机动。我旗
社保局在这方面积极探索与发现,通过实践,加大了工作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今后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
四十一、 20xx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社会保险法》,并定于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家的支架性法律之一,《社会保险法》早在八届人大就列入立法计划、历经九届、十届人大多次会议审议,终由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细细数来,自国家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已历时17年,足见其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多、难度之大。 四十二、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它确立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地位,结束了社会保险及其经办事务“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标志着我国在高度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已将关注民生的问题提高到立法的层面。
四十三、 结合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学习领会《社会保
险法》,深感此法重在解决社会保险的法律框架和原则问题,至于贯彻实施并收到预期的实际效果,还亟待补充和
完善与之配套的法规。尤其是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以下简称“稽核”)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法》通篇共九十八项条款中全无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找不出与“稽核”有关的字样,不免引发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思考。
四十四、 一、稽核的属性和地位
四十五、 一般来说,稽核包括稽查和复核两类活动,稽
查即检查、复核即审查核对,是针对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责、权、利而广泛开展的社会活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稽核,则是针对此领域内的各主体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情况而开展的专业性活动。
四十六、 《社会保险法》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
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出发,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个人、管理者、服务者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调整社会保险关系,平衡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局部与全局、眼前和长远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勿需争议的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以任何形式检查社会养老保险各方主体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情况的活动,都具有行政执法的行为属性。
四十七、 从法理上讲,行政执法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合法的
执法地位。由于《社会保险法》并未对稽核主体及其具体事项作出法律规定,只是间接地确立了稽核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地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稽核时,细致解读和准确把握稽核的合法地位就成为首要问题。
四十八、 首先,《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稽核行为合法性的
充分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八条规定中的“等工作”,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办需要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的所有工作。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自然也包括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内,稽核也就具有行为合法的前提。换句话说,虽然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却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承担稽核工作的服务机构。
四十九、 其次,行政法规为服务机构稽核行为的合法性提
供了必要条件。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具有行政执法行为属性的稽核,首先要获得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委托。为此,国务院19xx年第259号令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这条行政法规
的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但不能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去施行,二是委托内容仅限于检查和调查工作,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但不一定是委托的对象。从《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之日起,鉴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为法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就具有排他性,即: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行政行为如需委托只能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施行。
五十、 再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使稽核行为的
合法性成为现实。从逻辑上讲,《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第259号令都只是为稽核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把可能变成了现实,有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委托行为付诸于实施。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第16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据此令,可以理解为最高级别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以此令委托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 五十一、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及其原有的配套法规
间接地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行为的行政执法属性和地位,是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与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沿用这些依据要注意把握三个
要点。一是委托的权威性。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条原则形规定了有关稽核委托执法的主体与客体,没有也不需要规定逐级的对应关系。从理论上讲,各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均可就稽核作出委托行政执法的决定。鉴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的委托属社会保险最高级别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政执法依据冲突时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执法委托就属权威性的委托,以下各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不必另行委托,确需另行委托时不应与效力层级较高的委托有所冲突。二是委托的延续性。从时间序列来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先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行政执法依据冲突时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但此法非彼法。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是《社会保险法》的下位法。《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未改变委托对象之前,原委托应依然有效而具有延续性。三是委托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委托执法的行为,完整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三种相互联系又可独立存在的行为,而此项委托仅限于实施行政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限制委托执法的范围,完整的社会保险稽核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的稽核,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获得的委托
范围仅限于职责范围。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仅具有与经办职责相应的稽核权限,如涉及其他险种的稽核仍需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委托。
五十二、 二、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基金监督的区
别
五十三、 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三者均属社会保障范畴,都是依据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进行工作,从根本上维护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从微观上看,三者又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工作规范、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具体地讲:
五十四、 (1)工作的主体地位不同。
五十五、 社会保险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
障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均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十六、 (2)工作的规范要求不同。
五十七、 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法》
《稽核办法》;劳动监察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和《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部发[1995]457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等。
五十八、 (3)工作的主要对象不同。
五十九、 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者;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商业户,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六十、 (4)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同。
六十一、 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和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六十二、 (5)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同。
六十三、 社会保险稽核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揭露参保单位隐瞒
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弄虚作假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以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政策,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
保险费应收尽收,避免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劳动保障监察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发现、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目标任务是规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
六十四、 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十五、
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