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等县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督查情况汇报

时间:2024.4.7

关于天等县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督查情况汇报

总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上半年300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督查的通知》(崇300办[2010]43号)要求,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海波为组长的第四督查组于7月9日对天等县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认真听取了天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分别查看了天等县年产30万吨铁合金厂等6个项目工地施工建设,掌握了全县项目建设的推进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天等县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天等县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为33.8亿元,截止6月底,全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38亿元,占全年任务39.58%,同比增长51.5%,其中城镇投资完成9.83亿元,占全年任务33.8%,同比增长69.5%。

2、支撑项目开工建设情况

目前天等县已储备有大小支撑项目共计256个(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203个),计划总投资63.26亿元,其中, 1000万元以上项目有62个,计划总投资27.54亿元; 1-6月,

全县在建项目共有195个,其中续建项目有53个,新开工项目有142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开工建设有35个,在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中,已经有95个项目竣工。

为了掌握天等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督查组分 别抽查了天等县沙钢年产 30万吨铁合金厂、天等县天尊建材物流园、丽川香格里拉天等国际大酒店、天等县垃圾焚烧厂、天等县污水处理厂、天等县仕民进城大道、天等县团乐至和平四级公路、大石山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大会战项目(41处)等八个重点推进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他项目的建设,督查组在听取天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时,在会议上也个别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抓得比较紧,施工比较顺利,推进速度比较快,年内计划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当能够按计划完成。

二、1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

1-6月份,全县1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62个,其中新开工项目35个,占年度1000万元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的56.5%;续建项目27个,占年度1000万元以续建上项目的43.5%。上述项目计划总投资27.5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85亿元,1-6月已完成投资8.35亿元,有10个项竣工项目。

下半年,全县拟开工建设的1000万元以上项目19个。其中: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3个,预计可在近期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0.9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0.92亿元,如天等食品厂改制项目;正在抓紧办理规划、环评、土地征

用等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4个,争取在9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11.0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169亿元,如沙钢年产30万吨铁合金项目,总投资10个亿;项目前期工作尚处于材料组织上报和筹备阶段的项目有12个,力争在年底前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19.0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28亿元,如天等县城区供水改扩建工程。

以上这些项目如果能够顺利投入建设,对确保天等县完成今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将会形成有力的支撑作用。

三、好的经验和做法

天等县党委和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他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落实和强化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工作制度。按照领导分工、部门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从县政府到各个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层层分包,每个项目都落实有一名领导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并要求每月至少到项目工地现场办公一次,了解项目进度,切实为项目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抓关键,突破建设瓶颈制约。资金、土地征用与拆迁、环境影响评价是制约重大项目建设的三个关键性的因素。在资金筹措方面,他们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制;同时敢于“跑步进厅”,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在土地征用与拆迁工作方面,天等县政府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深入群众宣传政策,努力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的思想工作。。在环保方面,以节能降耗为

着力点,强化项目的后发优势。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指标支持,努力做好有关环节的工作,争取项目尽快通过环评审批。 三是上下通力协作,全民搞好服务,优化重点项目建设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土地征用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工作,争取当地群众对项目用地的理解和大力支持;(2)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在项目立项、行政许可审批等各个环节,努力做好优质服务。

四、当前天等县项目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主要是在办理建设规划、土地征用、环保等方面的手续要求严,环节多,时间长,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对于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两高”项目,国家要求很严格,很难通过环评。如江苏沙钢集团在天等县计划投资10个亿建设年产30万吨铁合金厂项目,目前征地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三通一平”工作,但是由于国家最近出台相关环评政策,严格限制“两高”项目建设,致使该项目环评至今仍未获得区环保部门通过,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工作。

3、有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打打停停,没有真正形成投资量。

4、目前正处于汛期阶段,工程建设施工难度比较大,影响施工进度,例如丽川河整治四期工程,目前由于河道水位较高,水下工程部分已经暂时停止施工。

5、天等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主要是办

公室)的力量仍然比较薄弱,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督查组在督查时已经向天等县政府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查工作建议

从这次对天等县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督查的情况来看,我们既看到了该县在项目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既是个性,但同时也带有共性,各个县(市、区)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研究解决。

1、继续加强各县(市、区)项目办工作机构建设,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真正落实到位,防止“虎头蛇尾”的现象。

2、当前正处在雨季期间,对工程施工极其不利,要注意研究解决雨季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尽可能减少工期损失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3、针对一些重点项目特别是“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难的问题,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汇报、联系,充分利用目前掀起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的浪潮,千方百计争取上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对那些重点推进的项目,必要的时候要帮助业主进行攻关。

4、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督促业主落实资金,全面强化施工管理,稳打稳扎,做到开工一个,成功一个。

300办督查第四组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及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规划意见书

(规划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国土局,审批文件、规划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 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立项文件、规划意见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专用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委,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委,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施工许可证

(建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

一、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国土部门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即时办理)。

(二)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其中,对外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立项有关手续。对于内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或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或备案(3个工作日)手续。对于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其中房地产项目还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手续。

2.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3.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在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核准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征求规划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还需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核准前所需办理的事项。规划部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

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告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核准(20个工作日)。对外资项目,经核准后建设单位还需依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并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

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三、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

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备案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备案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个工作日)后,可同时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过程中,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二)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四、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新征占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并提出预审意见(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

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复函后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5个工作日)。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对需要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办理征地计划通知书,5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划拨用地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和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可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五、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自有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

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

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欢迎登陆北京建设网并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复审、决定、告知六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及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及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西区105室)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下午17:30,联系电话:010-63985741,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8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响登记表)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

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

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工业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3)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3)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4)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3)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4) 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

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6、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

(3) 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 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7、加油站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设置地下观测井;

(3) 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4) 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

(5) 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8、机动车修理业: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

(3) 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9、洗衣业: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

(3)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10、移动通讯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

(2) 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不得在居民楼内生产、组装、维修含放射源装置;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放和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协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在项目中的位置,本身的平面布置(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间和放射性废物间)及分区情况。

3、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4、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

方案。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欢迎您登陆北京建设网并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部令第78号,20xx年颁发;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见附表)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第七款)原件: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要求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六、规划、公安消、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建筑工程)、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详见京建质〔2007〕11号)。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仅限商品住宅工程;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原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29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备注:

1、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如有变更,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所提供的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日 期。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7个工作日。

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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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件)

(三) 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xx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 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 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八) 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九) 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 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

(十一) 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注 意 事 项

★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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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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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4、房号清单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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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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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自20xx年10月10日起,凡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人)的,需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www.,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1、进行房屋实测面积成果备案

单位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办理实测成果备案,上传房屋实测数据并领取《测绘成果备案表》。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还需通过权属系统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

2、网上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权属管理”模块中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3、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房号清单》、《房屋状况附表》,预售房屋的还需在线打印《预售房号和现房房号对照表》。

4、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个人申办初始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一、国土局(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11

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

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区别建设项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①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

属审批类的,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属核准备案类的,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

属审批类的,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属核准备案类的,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③驻京部队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

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④其他类型项目

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为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和市场处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场处。

市场处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在受理当日或4.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业务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领取。

市场处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资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 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在6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场处负责人。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等;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商相关处室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和提出具体要求;

3.审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并在10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交还市场处;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交还市场处。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经办人和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4.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5.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名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项目编号:4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名称:《关于×区(县)×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

1.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 [2002] 51号)

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市政府 [1994] 21号令)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0元/平方米;通州区32元/平方米;昌平、大兴28元/平方米;房山区、门头沟区24元/平方米;怀柔21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17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

条件:

1. 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 该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4. 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5. 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占地项目,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分批次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涉及农转用的占地项目,由市政府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计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及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5.区县政府负责填报的建设用地“一书二方案”;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不占耕地的免交);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

11.土地情况调查表(国有用地免交);

1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土地补偿协议书;

14.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国有农用地转用免交);

15.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国有农用地转用免交);

16.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未占林地免交)。

(备注: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上述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提交一份原件;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上述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提交两套。)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补偿协议符合民主程序,征地补偿费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

5.征地范围与立项、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等待联审;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按程序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联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联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联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联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按程序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联审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联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等待上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讨论。

不同意联审意见的,应与联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市政府审批

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标准 :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或按程序接到市政府的批准通知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

决定书》、《关于×区(县)×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缴费单据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关于×区(县)×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完成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征地结案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项目编号:7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许可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防洪费,每年每平方米2元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省)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 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缴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 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建设委员会(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需提供);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内)

三、建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制证和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六、监督检查举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

项目编号:无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申请

(一) 申请条件:无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中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新农村改造项目,还需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施工暂设工程、构筑物不需此项,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选址)》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的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6、需要办理竣工档案登记的,须提交《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7、提交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已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不需提交);

8、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申报图纸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①申报图纸的用地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③容积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④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⑤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⑥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⑦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⑧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

⑨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⑩已安排了必要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告知内容

(1)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验线、验收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须依法按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6、《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7、《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8、《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0、《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3、《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5、《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

17、《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19、《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委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1)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2)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3)申请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求作出原规划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补正、变更或说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意见复函》答复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三)规划意见复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1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1份;

3、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

4、原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被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所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相应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制证和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六、监督检查举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

项目编号:无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

3、《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及附图复印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5、《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6、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7、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确定建设用地的性质;

(2)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

定》第1、2、3条。

5、《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6、《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7、《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8、《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0、《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3、《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5、《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

17、《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19、《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委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相关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1)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2)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3)申请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求作出原规划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补正、变更或说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意见复函》答复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三)规划意见复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1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1份;

3、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

4、原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被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所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相应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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