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4.4.2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县政府委托,向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汇报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xx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无法律规范的历史。本法的出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我县及时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组,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农业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站长、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县植保站站长、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质检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根据领导小组成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责任分工。农业局长全面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实施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和督导;质检中心主任负责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和指导,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及基地认定、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执发大队队长负责农资打假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农技中心主任负责无公害农业栽培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工作;植保站长负责农业用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局办主任负责工作效能的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解决。

(二)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我们把该法的宣传、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进行了组织和实施。

一是狠抓内部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我们通过领读、自学、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该法条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二是聘请专家专题讲课。为了加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理解,我们聘请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来我县进行了专题辅导,参加人员有农业执法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负责人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等。李主任从该法的立法过程、指导思想、核心内容、具体执法等环节进行了认真的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下基层开展培训。针对我县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的实际,我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与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宣传活动相结合、农业技术下乡相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建相结合、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结合,在全县21个乡镇、50多个行政村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讲课100多场次,使农产品生产者、农资经营者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觉地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 ?

另外,我们还采取电视、宣传车、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20xx年以来,我们共组织专题咨询10次,出动宣传车60多次,印发宣传资料1万多份,张贴标语、悬挂横幅100多条,电视宣传6个月。以上工作的开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努力做好检测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我县成立了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主管全县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定编20人。目前,已购回检验检测仪器50多万元,其中速测仪一台,赴省培训检测技术人员2名,对专业人员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办法。以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为突破口,对全县的蔬菜生产基地,集贸市场等进行了抽样检测,共抽检各类样品2438个,其中:合格样品2311个,合格率95.2%。

(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为确保全县广大群众吃上既安全又放心的农产品,我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环境质量、统一关键技术、统一规程标准、统一插牌立标的“五统一”要求,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全县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指导基地农民建立、保存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档案等,以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体制的建立。目前,全县已建立6个无公害生产基地,面积25万亩,已全部通过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其中无公害大蒜基地面积

9.75万亩,无公害辣椒生产基地6万亩,无公害红薯基地5万亩及无公害玉米、番茄、黄瓜、土豆、花生4.25万亩。基地生产的大蒜、辣椒、红薯、花生、玉米、土豆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今年1个基地认定和3个产品认证申报工作正在抓紧完成;认证材料已经上报省农业厅和农业部。

(五)严格标准,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们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严格把握标准,紧紧围绕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流通领域三个关键环节,实行“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监控。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及“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各个乡镇,190个种子、肥料、农药经营门店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经营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予以取缔。06年以来,共查处不合格种子7000多公斤、高毒农药52公斤、不合格肥料60吨,从源头上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依据国家和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分别制定了辣椒、大蒜、花生、红薯、土豆、黄瓜等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使农民照章操作,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监督。我们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统一指导和服务,监督生产者按照技术规程,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控制用药次数、用药浓度和用药间隔期,推介使用安全的生物农药。四是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通过对生产基地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检测,及时掌握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

我县在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一部分农

民的无公害生产意识不强,缺乏安全意识,掌握的无公害生产技术不全面,导致不能很好的掌握农药的科学合理使用,同时受利益驱动,投入品的使用还不规范,查处高毒农药的任务仍很艰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我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基础很薄弱,检测能力和检测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检测机构还没有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尚没有取得相关执法资质。

(三)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及其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还有待提高。目前无论从种类还是从面积上都不能和我县的农业发展相适应。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不足。由于工作经费短缺,检验检测设备还不配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导致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滞后,对农药的残留检验检测效率不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以到位。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大力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县、乡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能够及时进村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挥其指导生产经营、健康引导安全消费的作用。同时,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在全社会

形成一种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思想基础。

(二)继续抓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纳入县、乡目标管理,采取措施,强力推进。

(三)要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依法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近年来,针对我县仍有少数农民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情况,一方面要积极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将农产品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彻底销毁,用舆论导向和市场手段培养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技术培训,加速推广普及农产品安全生产配套技术,使他们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做到综合运用农业、物理、生物等手段防治好病虫害。

(四)进一步依法强化市场监管,全面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工作,农产品市场要配备专业人员搞好农药残留检测;要建立有效的农产品安全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 ?

(五)有步骤地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此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人民的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意见,从07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各县区实行市场准入,我县要积极准备,争取早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建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尽快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购买、检测机构认证、常规检测经费的支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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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2007-01-23 11:25:04 【字号 大 中 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但要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七个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禁止销售。(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如下规定:(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1)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后果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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