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邮政分公司安全指南

时间:2024.3.19

保定市邮政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新版《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以强化宣传、健全制度、落实责任、立足防范、整治隐患为内容,以重基层、打基础、强管理、抓规范,增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为目的,努力完成“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中的企业职责。

二、工作目标

认真解决公司基层部门监督不扎实,管理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推动了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公司各部门逐步建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模范,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模范,事故隐患整改的模范。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管理体系

成立了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副主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落实2名专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县、区各基层部门设立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根据地段和工作性质划分若干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

(二)健全工作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参加,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2、每月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3、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是危险源和危险因素。

4、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定全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是基层网点和快递物流、储运分发、机房、库房等消防安全隐患场所。

5、每年举行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议。

(三)落实安全责任

1、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理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公司副职,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同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落实“一票否决”制,保定市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县分公司——基层网点——班组——员工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任务,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任务同步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保定市邮政分公司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23号文》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健全制度、落实责任,立足防范整改隐患为内容;以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督、抓规范、增强全体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为目标;努力构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全体员工重视安全”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邮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化特点。


第二篇: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流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金融业务和网点、金库、运钞、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应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检查部门,是指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业务部门、代理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为: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领导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规违纪考核。根据违规违纪责任的大小,按本规定扣 1

减相关责任人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扣除后当月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不够扣除的可分月进行。

以上处理可并处。

第五条 企业和银行安全检查部门因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章 邮政企业各部门检查频次和内容

第七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半年、市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季度、县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两月组织对下列内容至少检查一次。

一、对一类网点的检查内容:

(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三)防抢劫预案演练情况。

(四)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

二、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检查:

(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 2

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制定、执行情况,ATM装、取钞安全防范情况。

(三)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情况。

(四)防抢劫预案制定、组织演练情况。

(五)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情况。

(六)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

三、对金库的检查: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

(二)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情况。

(五)防抢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金库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检查情况。

(七)对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提款手续的检验审核情况。

(八)点钞作业现场安全守护情况。

(九)点钞室、金库内部设备维修手续的履行情况。

(十)对金库入侵报警布防、撤防,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情况的检查。

四、对运钞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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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钞工作管理情况,运钞车、押运员配备情况。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情况。

(三)运钞时间、时限、线路安排情况。

(四)取送款员在运钞途中,对提款箱、运钞舱钥匙的保管情况。

(五)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押运人员审核和管理情况。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防弹头盔配备情况。

(七)运钞车乘员防弹衣、防弹头盔穿戴情况。

(八)对委托运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保卫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邮政企业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

(二)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三)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4

(五)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

第九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邮政企业储蓄业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调查情况。

(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邮政储蓄银行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设立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

第三章 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频次

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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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

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范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

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

(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检查的主要内容: 6

(一)邮储银行金融业务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

(二)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三)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了解和掌握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五)邮储银行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 第十二条 个人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范围:储蓄业务、汇兑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付中间业务等。

2.检查内容

(1)权限管理、授权制度的执行情况。

(2)《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等有关个人业务发展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储蓄营业人员是否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储蓄业务、汇兑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是否做到日终核点网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做到对储蓄存单、存折和卡的真伪等进行审 7

核辨别;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交接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等。

(4)是否严格执行“商易通”业务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是否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是否严格客户的准入条件;是否对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等。

(5)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是否对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和特殊交易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等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等。

第十三条 代理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内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代理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内容

1.合规性检查

(1)业务开办是否有上级审批授权。

(2)代理保险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3)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批报备。

(4)各种证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履职检查

(1)是否转发有关业务的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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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实施细则是否向上级报批或报备。

(3)是否按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下级机构进行检查。

(4)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下级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3.操作性检查

(1)业务处理流程是否统一,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产品宣传是否合规,有无自行印制。

(3)业务报表是否按规定打印、装订成册。

(4)印章、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网点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范围:国际汇款业务、外币储蓄业务、结售汇业务、外币理财业务、欧元退税业务。

2.检查内容

(1)前台检查内容:

1)业务印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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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2)后台检查内容:

1)各项会计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与执行。

2)内部账户管理。

3)外汇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检查业务印章管理。

5)检查现金管理。

6)检查资金往来管理。

7)检查操作手续及事权划分管理。

8)检查参数设臵情况。

9)检查会计档案管理。

10)检查会计交接管理。

11)检查会计核算准确性与及时性。

12)检查和监督总账与明细账的核算与核对,是否总分相符。

13)检查和监督明细账与其包含的分户账、内部分户、清算账户的核算与核对。

14)检查和监督银行账务与邮政外汇业务账务的核对情况。

15)检查和监督会计记录与业务记录的核对情况。

16)检查和监督应收款清单和应付款清单的登记和清理情 10

况。

17)检查上下级账务核对情况。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内容

检查频次: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一、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检查内容

检查的内容包括重点检查内容和一般检查内容两部分,重点检查内容应以逐笔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检查内容可不采取逐笔检查的方式。

(一)重点检查内容:

1. 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重点检查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作为借款人和出质人办理的业务,借款用途是否可信,是否有自审自贷情况,若是他人质押贷款,是否相关人本人签字(必须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或电话联系相关人进行核实);是否组织或倡导多名(指三人及三人以上)邮政企业职工集中为他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集中申请本人质押贷款。

2. 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规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违反单户贷款限额的规定,将贷款直接或间接地向大客户集中;是否与邮政其他业务捆绑销售。

3. 人员准入情况:办理业务的各级质贷人员是否经过地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办人员是否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一级分行颁 11

发的合格证书。

4. 贷款单据管理审核情况: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声明、质押品还款申请表等手工单据填写是否规范有效。机打单据是否齐全,签章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其中对于他人质押贷款,要进行详细检查,认真核对借款人与出质人的签字、共有声明等。

5. 质押物存单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质押存单丢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提前解止付的情况,质押存单交接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存单是否存在网点滞留的情况。

6. 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贷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一般检查内容:

1. 业务准入情况:已开办的各级质押贷款机构是否满足业务准入的条件;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授权;是否向当地监管部门做了报备。

2. 人员管理情况:人员配臵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三级管理的要求;是否存在质贷主管与质贷管理员、综合柜员与所主任等不同岗位相互兼职行为;是否建立从业人员资料档案。

3. 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质押存单最短开户天数,是否满足邮储银行规章制度以及授权书的要求。

4. 业务发展情况:业务发展计划、激励机制是否科学;是否存在通过非市场化手段推进业务,导致业务波动过大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做好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 12

的通知》中业务纪律的行为。

5. 业务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贷款审批效率和发放效率较低的情况;小额质押贷款印章使用是否规范统一,是否逐级进行印模的备案;逾期贷款催收是否及时有效。

6. 业务检查情况: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是否按照要求的频次对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二、小额信贷业务检查内容

(一)业务准入情况

1.已开办小额贷款的机构是否满足业务准入的条件。

2.业务开办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授权。

(二)人员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是否经过总行或一级分行培训并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2.人员归属是否清晰,是否满足最低配备要求,岗位人员是否冲突,实际人员及其岗位是否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致。

(三)内部管理

1.是否及时转发有关业务的规章制度文件。

2.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否及时向上级报批或报备。

3.是否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

4.是否建立和执行在岗培训和学习制度。

5.是否按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下级机构进行检查。

(四)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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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前调查质量

(1)是否按要求进行实地调查。

(2)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建议利率,是否满足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要求。

(3)贷款调查分析是否全面,是否囊括了整个经济单位当前的财务和家庭状况,信贷历史和其它重要事项。

(4)是否对客户关键信息进行充分的交叉检验和核实。

(5)调查报告是否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分析的所有信息。

(6)对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风险点的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2.个人征信系统运用

(1)是否取得客户及其关联人的授权。

(2)是否对所有关联人进行查询。

(3)是否按要求打印征信报告并标注。

(4)是否妥善报告征信报告。

3.贷款审批

(1)所有贷款文件是否被依据决策和贷款批准授权程序确定的授权人正确签署。

(2)是否全面记录审贷会内容。

4.贷款发放

(1)是否所有放款文件被依据决策和贷款批准授权程序确定的授权人正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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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及借据涂改、借款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填写错误。

(3)已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是否与终审结果一致,是否与合同、手工借据的相关要素一致。

(4)是否存在逆程序放款行为。

5.信贷系统录入和维护

(1)是否及时录入客户信息(包括批准和拒绝的客户)。

(2)系统信息是否与档案一致。

6.贷后检查

(1)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贷后检查。

(2)是否及时全面地填写检查报告。

(3)对异常情况,是否及时通报上级。

(4)对逾期贷款是否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处理。

(五)档案管理

1.是否有专人进行档案管理。

2.档案是否保管在安全的地方。

3.是否有健全的档案借阅制度并执行。

4.档案是否包括了贷款相关的所有文件,是否符合总行相关规定。

5.档案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索引,方便查阅。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检查频次及内容

(一)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检查内容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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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所辖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三次。

2.检查所辖行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三次。

3.检查所辖行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行的现金、重要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5.检查所辖行内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6.检查所辖行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7.检查所辖行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8.检查所辖行账务核查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9.检查所辖行参数设臵情况,不定期检查。

10.检查所辖行交易、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情况,不定期检查。

11.检查所辖行各项资产入账手续齐全情况,不定期检查。

12.检查所辖行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3.检查所辖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4.检查所辖行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5.检查所辖金库的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16.检查所辖行会计交接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7.检查所辖行税款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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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地)分行检查内容和频次:

1.检查所辖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日进行。

2.检查所辖行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行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行现金、重要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所辖行内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行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7.检查所辖行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行账务核查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行参数设臵情况,不定期检查。

10.检查所辖行交易、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情况,不定期检查。

11.检查所辖行各项资产入账手续齐全情况,不定期检查。

12.检查所辖行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3.检查所辖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4.检查所辖行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5.检查所辖行会计交接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6.检查所辖行税款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对于市(地)分行下直接挂网点的,还应包括:

1.检查所辖网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 17

次。

2.检查所辖网点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网点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内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网点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7.检查所辖网点长短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网点支票收取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网点异常支付登记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10.检查所辖网点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11.检查所辖网点账务核查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三)一级支行检查内容和频次

1.检查所辖网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2.检查所辖网点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网点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内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网点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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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所辖网点长短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网点支票收取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网点异常支付登记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10.检查所辖网点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11.检查所辖网点账务核查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十七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明知是重大隐患并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仍不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违规经营邮政金融业务,拆借、挪用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未认真检查(考核)相关人员和下级单位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的。

(三)单位安全保卫机构不健全,安全检查不落实的。

(四)对上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和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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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或者因故障不能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会议未形成纪要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邮政金融和安全保卫人员,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储蓄、保卫岗位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者未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的。

(九)未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

(十)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未按规定管理金库门锁具的。

第十八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 20

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频次、内容组织对储蓄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者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或者未提出整改意见和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

(三)不了解掌握本单位二类和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范设施达标情况,未及时提出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未按规定组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的。

(四)未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或者未监督落实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对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进行调查,或者界定案件责任不清的。

(六)未组织制定金库、运钞防抢、防盗紧急处臵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没有及时审核网点防抢、防盗紧急处臵预案,督促演练的。

(七)未对金库值守、钞车押运、网点守护等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对不适宜人员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八)对检查发现一类网点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通报同级邮政储蓄银行的。

第十九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 21

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或有制度未落实的。

(四)未制定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或者培训计划不落实的。

(五)不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人员的日常表现,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守押、金融业务岗位,或者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六)对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的频次、内容进行检查的。

22

第二十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照已确定的邮政企业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的。

(三)未及时处理案件损失账务的。

第二十一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银行通报的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银行通报的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邮政企业储蓄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 23

况的。

(三)未及时对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未及时对邮政储蓄银行检查发现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或者未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银行反馈的。

(五)未按规定的频次、内容进行检查的。

设立金融业务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邮政储蓄银行市(地)分行领导和一级支行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明知是重大隐患并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仍不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或者拆借、挪用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的。

(二)未建立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相关部门人员和下级单位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

(三)未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不能保证金融管理工作落实的。

(四)对上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和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24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或者因故障不能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会议未形成纪要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审计人员,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储蓄岗位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者未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的。

(九)未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

(十)市(地)分行、一级支行领导未按规定管理金库门锁具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制定辖属一类网点的防抢劫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未按本规定所列的频次、范围、内容进行检查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邮政企业金融业务进行检查和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工作负责人有未按本规定所列的频次、范围、内容进行检查的,给予诫勉谈话、 25

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邮政企业金融业务进行检查和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四条 一级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全方位督导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内控要求的。

(三)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统筹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能根据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组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的。

(五)未能及时组织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对各类风险的监 26

测、分析和评估的。

(六)未按规定确立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管理要求的。

(七)业务授权范围内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对邮政金融审计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部署审计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或者未逐份审阅本行审计报告书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考核审计员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邮政金融 27

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或者未作书面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或者未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的。

(七)未及时向邮政企业通报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储蓄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审计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未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邮政金融业务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

(四)未制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或者培训计划不落实的。 28

(五)不了解和掌握邮政金融人员的日常表现,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守押、金融业务岗位或者或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六)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500元。

(一)未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未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照已确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的。

(三)未及时处理案件损失账务的。

第五章 邮政金融相关操作人员检查内容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业务规章制度情况或者未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

(二)未对网点邮政金融业务及自助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未将检查情况告知邮政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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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对本业务条线各类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的。

(四)未组织邮政金融业务培训的。

(五)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未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核对本单位及下属金融会计单位的单证、资金、账款的。

(二)未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或者未坚决抵制拆借、挪用金融资金,或者未及时清理悬记账款的。

(三)未按规定每日核点出纳现金结余或者未与出纳进行“现金登记簿”、现金日记账记录核对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检查所辖机构金融业务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或者未核定备用金限额或者未监督网点和出纳员是否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的。

(五)未对网点的超限额拨款、出纳的超限额提款进行确认的或者未对网点及时上缴、出纳员及时下拨金融资金进行监控的。

(六)未定期与出纳核对资金变动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银邮对账、逐笔挑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

(七)未按规定每日逐笔挑对内部往来账目、每旬进行会业对账的。

30

(八)会计主管未做到每月至少一次查库的。

(九)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支票印鉴分管制度或者未对出纳员填制的支票各项目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的或者在空白支票上提前加盖印鉴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金融会计计算机操作员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更改密码的。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差错、隐患未及时通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十二)未按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频次进行会计业务检查的。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严格执行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管理金融业务资金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实不相符的。

(四)未按规定定期与会计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金库密码和保险柜钥匙或者单人进出金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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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及时、准确调拨所辖金融机构资金或者未按规定检查所辖金融机构的缴拨款入账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将邮政金融资金及时送存银行或者未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并送金库保管或者委托他人提取、送存、携带、保管金融现金的。

(八)未严格执行各项交接制度的或者未按规定保管空白支票和顺号登记使用的。

(九)对发现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差错、隐患未及时通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 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未按规定清点网点送达的凭证袋个数并检查凭证袋封装是否完好的,未勾挑核对清单与网点上报的各类报表、凭证张数是否相符的或者未对发现漏登清单或单证表不符的情况查明原因的。

(二) 未对网点办理的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特殊交易进行监督的。

(三) 对发现凭证、单册、账表或前后台账目不符情况未做到认真查找原因或者发现严重不符的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

(四) 未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的。

(五) 未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进行分析及时 32

发现风险点的。

(六) 未按规定登记差错交易信息下发差错通知单督促所属机构查验和更改的。

(七) 未按规定对网点凭证的异常迹象进行辨别或者未及时发现有涂改、补写、挖补、浸蚀、伪造印章等情况或者发现异常未登记和报告监督组长。

(八)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事后监督计算机操作员权限和更改密码或者泄漏密码的。

(九) 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者隐患未及时报告,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异常情况、隐患未及时告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二条 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未按规定每日监控本级及其辖属营业机构的实时预警和非实时预警信息的。

(二) 未按规定编写协查任务书送交相关部门和岗位的。

(三) 未及时核查风险预警信息或者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四) 未按规定督促核查人员及时反馈核查结果的。

(五) 对风险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33

(六) 未及时查看上级下发通知,并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的。

(七) 未按规定填写每日值机工作记录的。

(八) 对电子稽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电子稽查系统风险预警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对风险预警指标进行核查或者未将核查结果反馈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的;

(二)对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的,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未及时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本行及辖属机构邮政金融业务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工作底稿、稽查报告书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者未及时将二类和代理网点审计情况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三)对审计(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隐患、漏洞 34

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者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没有复查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稽查机构及时报告重大违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案件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储蓄网点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二)未严格执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未严格执行日常对相关交易的授权和三级权限管理的。

(四)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储蓄业务,或者持储蓄重要空白凭证、戳记外出收储的。

(五)未严格执行运钞交接相关规定的。

(六)对各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检查本网点员工履行职责情况或者未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机构的各项制度、文件的。

(八)未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合规经营教育的或者未组织防抢劫预案的应急演练的。

(九)对有黄、赌、毒等劣迹的人员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35

(十)未及时、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

(十一)未及时报告网点安防设施故障情况或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录像的。

(十二)未落实全员接送款制度的。

(十三)过夜现金严重超限的。

第三十六条 网点营业人员(包括综合柜员和普通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未按照业务制度规定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超限资金的。

(三) 未执行钱账分管、支票印鉴分管、取送款等制度的。

(四) 未做到日终核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和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的。

(五) 未对储蓄存单、存折的真伪和有无涂改、挖补现象进行审核辨别的。

(六) 未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交接制度的。

(七) 未严格管理电脑口令、密码或者未按规定更改密码的。

(八) 未及时对防盗报警设施实施撤、布防和电视监控开(关)机的,或者未及时报告技防、物防设施故障的。

(九) 不熟悉防盗、防抢预案的。

(十) 未按规定开启网点防尾随通勤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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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金库守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酒后上岗,擅离岗位,擅自进入金库内,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二) 未登记出入库、交接班情况,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的。

(三)不会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的。

(四)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报警、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金运钞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执行取送任务前,不认真检查车况,未加足油料,不检查车窗、锁定装臵、报警装臵、消防器材的。

(二)擅自变动、泄露运送款时间和路线的。

(三)运款途中,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允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的。

(四)接、取款单位有院落的,运款车未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运款车停靠位臵远离营业网点办理交接或不停靠在电视监控 37

交接区域内的。

(五)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车辆随意熄火、停靠时擅离驾驶室,或允许提款箱放在驾驶室的。

(六)未及时报告运钞车故障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押运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执行取送任务前,未认真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通信设备及必备的证件等的。

(二) 运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警戒不力,未及时报警,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三) 办理交接时,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警戒不力的。

(四) 泄露运送款时间和路线的。

(五) 执行押运任务时,参与点数和搬运现金的。

(六) 执行押运任务中,未随时手持护卫器械,离开提款箱的。

(七) 执行押运任务后,未及时填写押运日志的。

(八) 执行押运任务时,酒后上岗、不携带护卫器械、不穿防弹衣、不带防弹头盔的。

第四十条 取送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 38

元至500元。

(一) 执行取送任务前,未清点提款箱数量,对数量不符或封装不合格,未当即报告的。

(二) 泄露运送款时间、路线和数额的。

(三)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 将提款箱放在驾驶室的。

(五) 执行任务中,钞舱不锁或密码盘密码未打乱的。

第六章 检查与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各级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督促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按以上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应及时研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测试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或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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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级检查部门对下级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资金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回单、领导对整改建议的批示等。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检查部门应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对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上级检查部门应予以督办,并实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情况互通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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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3.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5.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四十七条 隐患整改情况反馈

(一)市(地)、县(区)邮政局领导应对银行检查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批复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银行检查部门。邮政企业由市(地)、县(区)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或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将隐患整改情况向银行反馈。

(二)邮储银行市(地)、县(区)支行领导应对邮政企业检查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批复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邮储银行由市(地)、县(区)支行审计部门或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将隐患整改情况向企业反馈。

第四十八条 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发现隐患或发现 41

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按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按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编制检查报告书,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发现的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主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检查报告书,对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和报告的隐患情况进行批示。

第五十条 各级检查职能管理部门对下一级的检查报告书,应每年至少调审一次,并做好审核情况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同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将各自的检查人员向对方通报备案,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邮政企业或银行统一制作的有效检查证件和身份证,邮政企业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邮政企业人员陪同。其中对进入金库和对运钞过程中的运钞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出示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的检查证。

第五十三条 安全检查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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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违纪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做出处理决定的安全检查部门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违规违纪人员做出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处理,由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从本人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中扣缴,列入所在单位相关财物科目。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理由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做出。

第五十五条 扣减的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作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奖励基金,具体办法由省(区、市)邮政公司与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安全检查部门所用的检查记录、检查报告书、处理文书、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回单等检查工具的式样,由省(区、市)邮政公司统一制定。检查证件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术语解释

业务部门:包括个人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信贷业务部、会计部门等部门。

网点:包括一类网点、二类和代理网点。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补充。 43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此前制定的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和未作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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