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时间:2024.3.23

辽宁香香集团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辽宁香香集团企业负责人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详见另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子公司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

(一)辽宁香香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代表辽宁香香集团出资控股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子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董事会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分为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业务特点等,分别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一般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名称(二)经营条件(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方式、主营业务及无形资产使用等其他经营条件)(三)经营期限(四)主要经营指标及重点工作要求(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考核与奖惩(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主要经营指标和重点工作两部分。●主要经营指标由市场拓展指标、利润指标、现金净流量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构成。(一)市场拓展指标:它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规模,主要是指销售收入

(营业收入)。

(二)利润指标:反映企业获利能力,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                       × 100%             

                   净资产平均额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

净资产平均余额 =(期初净资产平均余额+期末净资产平均余额)/2

(三)现金净流量:反映企业获取和运用现金的能力,主要用经营性现金流比率表示,其计算公式为:经营性经金流比率=经营中总现金流入量/经营中总现金流出量。(遇有非正常经营情况,需事先经集团批准,考核时扣除特批因素)。

(四)社会责任指标: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和表现。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员工收入及福利等。通常用重大伤亡事故率和用户申(投)诉率(或产品合格率)表示。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用户申(投)诉率=当年发生的问题产品批次数/当年交付的产品批次数。

●重点工作要求,是为了企业持续发展,应该分年度完成的管理目标、技术进步目标、投资项目等,根据本年度集团工作大纲制定。

子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岗位尽责标准和企业文化建设两部分,其中,岗位尽责标准是根据本岗位的职责分工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在本年度内应完成的重要经济指标和重点工作,具体内容在责任书中规定:企业文化建设主要考核协作与配合及岗位创新情况,这是共性要求。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由集团行政管理部根据企业上年业绩、行业现状及集团公司总体规划提出集团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指标,并征求子公司意见后,报集团董事会。

(二)核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集团董事会根据市场运营环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等对计划部门提出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审核后加以确定。

(三)由集团董事会或者其授权代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企业负责人签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其中,子公司副总经理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该公司总经理提出,报集团确认。

第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定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的小结,报集团行政管理部,每半年将执行情况上报董事会,并就半年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述职,年终企业负责人要向集团董事会进行全面汇报和全面述职。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委派审计部门和财务部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行政管理部每季检查一次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董事会,向董事会进行述职。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集团有关部门依据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董事会确认,其中,子公司副总经理的考核由该公司总经理提出初评意见,集团进行复核、确认。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意时,可在10天内向董事会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职前,要与集团董事长签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甲乙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经营期限

(三)经营条件(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方式、主营业务及无形资产使用等其它经营条件)

(四)主要经营指标及重点工作要求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考核与奖惩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发展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和实现利润年平均增长率。

1. 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期末排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用净资产增值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平均余额/期初净资产平均余额

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甲乙双方共同聘请第三方权威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2. 三年经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经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递增情况,计算公式为:    3

             期末销售净收入/期初销售净收入

3. 实现利润年平均增长率= 3

                            期末实现利润/期初实现利润

(二)发展指标是根据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管理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等,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子公司副总经理暂不签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鉴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董事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集团董事会。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值。董事会根据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就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集团董事长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先报集团董事会。

(二)集团董事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系统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奖惩意见。

(三)董事会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的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十天内向集团董事会反映。

第四章  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及考核结果的分级

第十六条为了使业绩考核工作尽量做到科学化、数字化采用百分量化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标准和计分办法

(一)子公司总经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主要经营指标部分占70分,重点工作部分占30分,各子项标准分及计分办法见附表一。

附表一                     年度业绩考核计分标准和计发办法

注:如有特殊情况,经集团与子公司经营者协商一致,各子项的标准分可以在不超过大项标准分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二)子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记分标准为100分,其中岗位尽责

情况为75分,企业文化建设为25分,为鼓励岗位创新,另有10分加分,考核计分办法

详见附表二。

附表二               子公司其他负责人年度岗位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难度系数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现状、资产总额、员工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当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数量和难度等分别确定,一般在0.8-1.2之间(暂不考核,条件成熟时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年度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得分=(主要经营指标得分+重点工作得分)×难度系数

第二十条 年度业绩考核分级

根据综合得分多少分为五级

优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良好: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之间;

合格: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之间;

基本合格:得分在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之间;

不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的计分标准、计分办法

(一)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任期经营指标占40分,任期内的重点工作占20分,任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成绩占40分。各项标准分及计分办法见附表三。

附表三                        各项标准分及计分办法

(二)对子公司其他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以本人三年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经营难度系数

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行业平均收益率、员工平均人数及任期内安排重点工作安排的数量和难度等分别确定,一般在0.8-1.2之间(暂不考核,条件成熟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任期经营目标得分+任期重点工作得分)×难度系数+年度考核成绩得分第二十四条 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对考核结果进行分级

优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良好: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之间;

合格: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之间;

基本合格:得分在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之间;

不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金和使用挂钩。

(一)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底薪(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底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下列标准计发:

     绩效年薪=本人标准绩效年薪×考核得分率

考核得分率=年度考核实际得分/100×100%

绩效年薪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一次兑现。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合格)的,当年绩效工资为零。

(二)奖金 企业负责人的奖金有利润提成奖和特殊贡献奖

●利润提成奖:当年本企业利润指标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扣除所得税后奖给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特殊贡献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董事会颁发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使用挂钩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评为基本合格的,集团有权中止聘任协议,解除被聘人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任期经营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按期兑现全部利润提成奖。

(二)对任期业绩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按以下公式扣减延期兑现利润提成奖金。

扣减延期兑现利润提成奖金额=任期内积累的延期兑现利润提成奖×(合格起线分-实得分)/合格起线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经营成果的一经查实要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绩效工资和利润提成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扣发绩效年薪和利润提成奖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由于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集团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子公司负责人协商后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篇: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渤海国资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渤海国资公司

履行

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职务或由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市直企业管理职务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集体)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党委(党组)委员。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在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按照考核严密、操作规范、有利监管的要求,做到考核指标重点突出,考核程序简便易行。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 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考核期划分,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构成;按照考核指标的主次划分,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构成。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特殊行业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经产权界定为集体及集体控股的企业基本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同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100%

3、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的立方根-1)×100%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和本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

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半年结束后20日内,企业应将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国资委汇报。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年度(任期)考核时,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客观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8.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于考核年度(任期)结束三个月内,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政府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二)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采取协议或选聘的方式委托国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审计、稽查费用列财政专项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专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稽查时,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对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任期)消化以前年度(任期)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政府国资委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任期)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四)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内经专项审计的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市政府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反馈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由市政府国资委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确定的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与其对应的经营难度系数合并计算,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4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2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任期综合测评基本分为10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的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章 投资类企业、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核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根据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按比例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照企业考核指标确定;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亏损企业要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分别确定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计算相应指标,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C级;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和完成政府特定任务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分别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照企业当年相关指标所对应的类别标准确定,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5+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2+(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七条 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他人员的基薪和绩效年薪,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的30%-80%计发,具体计发比例由企业确定,但平均比例不得超过法定代表人的60%(企业负责人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平均比例不得超过70%),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总和的4倍。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成本中提取,按照不超过基薪一倍的额度在年度考核结束清算后以现金兑现,其余作为风险绩效年薪由市政府国资委暂存,待任期考核结束或离任的下一年清算后按规定兑现。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的负责人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考核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对任期考核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照其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上的超值净额部分的3%-8%的比例计提任期激励奖。任期激励奖从国有(集体)权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任期考核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所对应的

减值净额的1%-3%的比例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所扣减的风险绩效年薪作为资产收益上缴。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惩的分配比例按照企业基薪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实行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风险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作为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管理和对领导人员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终生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奖并酌情扣发其基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参股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试点、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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