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村规民约》(范本二)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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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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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 3
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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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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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村两委。
**村村民代表大会 6
年 月 日 7
第二篇:环境卫生村规民约(样本)
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为切实做好本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县、乡会议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希共同监督遵守。
一、大力宣传家园清洁行动的重要意义,营造“家园清洁人人有责,家园清洁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责任制,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杜绝乱扔、乱倒现象。
三、推行家畜圈养,实行卫生厕所。
四、确保村主干道路面及两侧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无粪堆粪坑、无散养牲畜、无私搭乱建现象、无柴草垛、无垃圾,保证道路畅通。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社会公德。有义务清扫队伍、有组织成员及规章制度、有垃圾清运车辆、有垃圾制定填埋地点、有全方位消毒措施。
六、严禁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乱堆乱倒放建筑材料等各种垃圾。对于建筑遗弃物,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视情况给予50——5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村规民约如须修改,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九、村委会负责监督本村《村规民约》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者采取处罚措施。
十、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想实施。
年 月 日
朱家庄居委会环境卫生
村规民约
为做好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应树立“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的思想,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搞好村内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户要实行门前三包: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杂草、粪土不乱放。
三、必须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畅通,爱护花草树木:不在路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粪土、乱石、杂物;不在路肩、路边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不得破坏本村绿化造林工程,自觉维护道路两边及沟道的环境卫生。
四、各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庭卫生,不得散养禽畜,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不得让畜禽在街道上或公共场所大小便,污损地面,违者责令立即清除,并给予批评教育和一定的处罚。
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应合理设置垃圾筐或包装袋,每天将各自的生活垃圾打包后,放到指定垃圾池,不得在半
途滴漏、抛洒、吹飘,更不能倾倒在没有设置垃圾池的地方
或河面,由保洁员统一将生活垃圾清理后运到集中点。
六、因垃圾池只限接收生活垃圾,对因建房或修缮房屋等产
生的垃圾,以及与生活垃圾无关的其他垃圾,各户要及时自
行清除,不准和生活垃圾混放,对出现的混放垃圾,保洁员
有权拒绝投放垃圾池。
七、为保障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按户
对个人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每人5元/年标准执行。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视情况给
予50——5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九、居委会负责监督本村《村规民约》的实施,并有权
对违反者采取处罚措施,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
应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朱家庄社区居委会村
20xx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