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时间:2024.4.14

附件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填写说明

社会团体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申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审定。

1.基本信息

1.1. “名称”,“业务范围”,“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等,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载内容相一致。

1.2. “行业分类”根据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⑴文化艺术体育娱乐,⑵教育

和研究,⑶卫生保健,⑷救灾扶贫,⑸环境保护,⑹社区发展,⑺法律,⑻妇孺老残保护,⑼国际交流与合作,⑽宗教,⑾行业协会、商会,⑿其他

1.3. “成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或首次颁发登记证书的

时间。

1.4. “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按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登记的住所填写。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秘书处或者办公室电话、传真。通过该电话或传真,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与社会团体有关负责同志,就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1.6. “网站地址”,填写社会团体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社会团体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1.7. “电子邮箱”,填写用于社会团体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

电子邮箱。

1.8.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数量分别如实进行填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如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

出说明。

1.9. “法定代表人”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发生

更换,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①如已经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尚未及时办理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填写变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②如尚未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进行变更登记的,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姓名。

1.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指在社会团体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主要包括:①会长(理事长、主

席等),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③秘书长,④其他。如选择“④其他”,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1.11. “理事会情况”,主要反映社会团体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

1.11.1. “负责人人数”,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

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1.11.2. “秘书长为”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社会团体

秘书长专门从事社会团体的工作,不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

1.11.3. “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情况”,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

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1.11.4. “离退休人员担任负责人数”,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

(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1

1.12. “工作人员情况”,主要反映社会团体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以及使用志愿工作者的情况。

1.12.1. “工作人员总数”,是指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总数。

1.12.2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

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或者使用其它编制但专门从事社会团体

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1.12.3. “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工资等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在社会团体兼有除社会团体负责

人以外的职务,或负责相关工作,部分领取薪酬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

1.12.4. “党建情况”指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情况。党组织类型主要包括:①

基层党委、②党总支、③党支部、④党组、⑤未建立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多层党组

织的,填写最高层级的党组织。

1.12.5. “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志愿劳动

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1.13. “机构设臵情况”反映社会团体设臵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等情况。

1.13.1.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设

立的,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

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等。

1.13.2.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设

立的,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臵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

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1.13.3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

处、办公室、财务部等工作部门。

1.13.4.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并

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

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

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1.14. “举办刊物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因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而举办、发行各类刊物的情况。

1.14.1. “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期

刊或其他定期、不定期的出版物。

1.14.2. “内部资料性刊物”,是仅用于社会团体内部、会员之间或者相关领域内的资料、信

息等发布,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定期、不定期的出版物。

1.15. “会费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订或变更、收取标准等情况。

1.15.1.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要求,社

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15.2. “会费标准”应当如实填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详细标准。

2.内部建设情况

2.1. “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

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负责人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

2.2.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

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2.3. “内部制度建设”,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在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印章管理、法人证书管理、人事

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

2.3.1. “法人证书保管在”,是指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日常保管、使用, 2

由谁专人负责。主要包括:①会长、②副会长、③秘书长、④办公室(秘书处)、⑤其

它。

2.3.2. “印章保管在”,是指社会团体的法人印章的日常保管、使用,由谁专人负责。主要包

括:①会长、②副会长、③秘书长、④办公室(秘书处)、⑤其它。

2.3.3. “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数”,是指在专职工作人员中,社会团体书面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数量。

2.3.4. “专职财会人员”,是指专门负责会计、出纳等财务工作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

工作人员”的界定,见1.12.2)

2.3.5. “使用票据种类”,反映社会团体因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在收取有关费用等日常财务

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财务票据。

3.财务会计报告

3.1.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规定设臵。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3.2. 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社会团体财务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

3.3. 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

致。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4.1.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界定,见1.13.1-4。

4.2. 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反映本年社会团体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情况,以及目前社会团体分支机

构设臵的总体情况。

4.2.1.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

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分支机构。

4.2.2. 已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成立的分

支机构。

4.2.3. 注销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注销的分支机构。

4.2.4. 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注销的分

支机构。

4.2.5. 目前本社团分支机构设臵情况,反映社会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情况。

4.2.5.1. 名称,是指该分支机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的的规范

名称。

4.2.5.2 负责人,是指该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的姓名。

4.2.5.3 登记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首次颁发登记证书的时

间。

4.2.5.4 登记证号,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颁发的,该分支机构所

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的证书号码。

4.2.5.5 账户,反映该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①基本账户,

②普通账户;③无。

4.2.5.6 住所,是指该分支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办公所

在地。

4.3. 代表机构情况,主要反映本年社会团体增设、注销代表机构情况,以及目前社会团体代表机

构设臵的总体情况。

3

4.3.1. 新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

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代表机构。

4.3.2. 已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成立的代

表机构。

4.3.3. 注销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注销的代表机构。

4.3.4. 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注销的代

表机构。

4.3.5. 目前本社团代表机构设臵情况,反映社会团体所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门)批准成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4.3.5.1. 名称,是指该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的的规范

名称。

4.3.5.2 负责人,是指该代表机构第一负责人的姓名。

4.3.5.3 登记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首次颁发登记证书的时

间。

4.3.5.4 登记证号,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颁发的,该分支机构所

持《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证书号码。

4.3.5.5 账户,反映该代表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①基本账户,

②普通账户;③无。

4.3.5.6 住所,是指该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办公所

在地。

4.4.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主要反映本年社会团体增设、注销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以及目

前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臵的总体情况。

4.4.1. 新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

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4.2. 已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

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

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成立

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4.3. 注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

本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注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4.4. 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

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

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注销

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4.5. 目前本社团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臵情况,反映社会团体所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4.4.5.1. 名称,是指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

的规范名称。

4.4.5.2 负责人,是指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一负责人的姓名。

4.4.5.3 登记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首次颁发登记证书的时

间。

4.4.5.4 登记证号,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颁发的,该分支机构所

持《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证书》的证书号码。

4.4.5.5 账户,反映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①基

4

本账户,②普通账户;③无。

4.4.5.6 住所,是指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

的办公所在地。

4.5. 办事机构情况,主要反映本年社会团体增设、撤销办事机构情况,以及目前社会团体办事机

构设臵的总体情况。

4.5.1. 新设立的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

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办事机构。

4.5.2. 已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办事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年1月1

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了备

案手续的办事机构。

4.5.3. 撤销的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

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撤销的办事机构。

4.5.4. 已办理撤销备案手续的办事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年1月1

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了撤

销备案手续的办事机构。

4.5.5. 目前本社团办事机构设臵情况,反映社会团体所设立的所有办事机构情况。

4.5.5.1. 名称,是指该办事机构的规范名称。

4.5.5.2 负责人,是指该办事机构第一负责人的姓名。

4.5.5.3 备案时间,是指社会团体就该办事机构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备案的时间。

4.5.5.4 住所,是指该办事机构办公所在地。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再一地的,需详细填

写。

5.业务活动情况

5.1. 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本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5.2. 举办研讨、展览、培训、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

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讨等形式的业务活动的情况。

5.2.1. 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研讨等活动的规范名称。

5.2.2. 类型,是指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1、评比,2、达标,3、表彰、4、创优,5、

鉴定,6、认证,7、排序,8、授牌,9、推荐,10、冠名,11、研讨,12、展览,13、培训。

5.2.3. 时间,是指该活动的举办时间。

5.2.4. 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5.2.5. 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

门的批准。

5.2.6. 收费情况,是指该活动是否收取费用,以及收取费用的总额。

5.3. 接受捐赠资助情况和使用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

境内外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情况,以及这些捐赠、资助的使用情况。

5.3.1. 本年度捐赠收入,是指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所接受的境

内外组织、自然人的各类现金、物资捐赠、资助的总额。其中,“非现金折合”反映社

会团体接受的物资捐赠、资助的折合现金数额。该部分所填金额须与财务会计报告中

有关项目的内容保持一致。

5.3.2. “境外”指外国国家或者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来自境外的捐赠”是指来自下列捐

赠人的捐赠:境外人员,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在内地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内地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捐赠

作为“来自境内的捐赠”。

5.3.3. 主要用途和使用情况,简要说明社会团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或按照社团宗旨,

将所接受的捐赠主要用于哪个领域、哪些方面。

5.4. 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国际合作

项目、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组团出国(境)访问等情况。

5

5.4.1. 国际合作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与境外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合作与交流的项目情况,包

括境外资金资助的业务活动。

5.4.1.1. 项目名称,填写社会团体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的业务活动的具体名称。

5.4.1.2. 批准机关,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该项目的行政机关。

5.4.1.3. 境外合作单位名称,是指资助或合作开展该项目的境外组织。

5.4.1.4. 项目资金,是指为开展该项目,境内组织、境外组织共同向该项目投入的资

金总量。其中,“境外”投入的项目资金,是指外国国家或者地区和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及其在内地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向该项目提供资金额(以人民币折算,单位:元)。

5.4.1.5. 项目类别,主要根据该合作项目的领域进行划分,包括:1、教育,2、卫生,

3、环保,4、扶贫,5、救助,6、科技,7、社会研究,8、其他。

5.4.1.5. 项目实施时间,是指实施该合作项目的时间段。

5.4.1.6. 项目实施地,是指该合作项目的主要实施地域,填写到省级行政区域。

5.4.2. 参加国际会议,反映以社会团体名义参加的各类国际性会议情况。

5.4.2.1. 会议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所参加的国际性会议的具体名称。

5.4.2.2. 会议时间,是指该国际性会议举办的具体时间。

5.4.2.3. 会议地点,是指该国际性会议在哪个国家或地区举办。

5.4.2.4. 会议类型,主要包括:1、学术,2、经贸,3、文化、娱乐,4、体育,5、

公益、慈善,6、其他。

5.4.2.5. 会议主办单位,是指该国际性会议由哪个(些)组织主办。

5.4.2.6. 我方经费来源,是指社会团体参加该国际性会议,所需经费由哪提供。主要

类型包括:1、政府资助,2、外方资助,3、自负费用,4、境内其他单位资

助,5、个人资助,6、其它。

5.4.2.7. 我方发言主题,是指在该国际性会议上,社会团体代表在会议上所作发言的

主题。

5.4.3. 参加国际组织,反映以社会团体名义,成为各类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境外非政府

组织会员单位的情况。

5.4.3.1. 国际组织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境外非政府

组织的中、英文全称。

5.4.3.2. 国际组织类型,主要依该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

域划分,主要包括:1、学术组织,2、经济、贸易组织,3、文化、娱乐组

织,4、体育组织,5、公益、慈善组织,6、其他。

5.4.3.3. 参加时间,是指社会团体履行有关手续,正式成为该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会员单位的时间。

5.4.3.4. 缴纳会费数额,是指社会团体本年度向该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境外非政

府组织缴纳的,以人民币折算的会费数额。

5.4.3.5. 担任职务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因本社会团体的身份,

在该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各类负责职务的类型,

以及任职起止时间。

5.4.3.5.1. 职务类型主要包括:1、领导职务,2、专门委员会领导职务,3、理

事单位,4、会员单位,5、观察员,6、其他职务。

5.4.3.5.2. 任职起止时间,填写“××年-××年”。

5.4.4. 组团出国(境)访问,反映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的主要的出国(境)访问的国家或地

区、时间、人数、目的、经费来源、境外邀请单位、批准机关等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1. 具体说明上述有关项目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6.2. 简要说明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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