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蜘蛛人
这是我看过的一部比较平淡的记录片。所以决定写一篇简单点的观后感。开始看说是关于民工的片子,第一反应是民工所遭遇的歧视,生活条件恶劣,工作脏且累,被拖欠工资,无处申冤。但是整个看下来却没有心酸愤怒,感觉比较生活化,比较中性。
先说说这部片子给我印象比较深的部分吧。
首先是孙会成的笑,他似乎无时无刻不是在笑,那是带点谦卑讨好的笑,可能是出于对记者摄像机本能的敬畏又或是长期的打工在他人手下讨生活所形成的习惯,但是当他的工友吊在高楼上擦玻璃他在楼下抓紧绳子时他是严肃认真的。当工友没把握好吸盘在空中飘荡时,从下面看上去,透过镜头,那一刻云都黑了,荡了一圈还是没吸住玻璃,桶里的水反而撒出来些,不知道孙会成那一刻心里是什么感受,反正我的心一瞬间缩成一团。还好第二圈荡回来时粘住了,工友露出农民那种特有的淳朴的笑:绳子攥紧一点,别让我这么飘嘛。看着他的笑我的眼睛有点酸— —一个本来面朝泥土背朝天的农民是怎样适应高空生活的。但是生活就是如此,每个人为了活下去就得努力适应社会,即使是白领不也有过劳死吗?
其次是袁自华,第一眼看上去的感觉特别好,认真说来,他给人一种聪明,沉稳,仁义,负责且老到的感觉。难怪能成为蜘蛛人业界顶尖高手,娶了看上去也漂亮实在的老婆,是模范夫妻,有要好同事。第一次他是出现在车上,蹙眉似凝视前方又似在沉思,注意到镜头后舒展放松开来,没有丝毫紧张不自然。而车上其他人或是发呆或是茫然。虽然是民工,做的也是体力活,但是三百六十行,只要认真做,总能做出成绩,做出不平庸的事情。我觉得袁自华就是那种不平庸的人。与之相对的是31岁的新人王万伟,比袁自华还大两岁却明显不如他成熟。第一次实战擦玻璃比同来新人胆小怕事,遇到挫折就想放弃。后来回到宿舍在饭桌上袁自华鼓励他,推心置腹,他却无所反应,也许心里想着被比自己年纪小的人教训不爽吧。袁自华走了之后就开始抱怨环境,吐苦水,说白话。而他之前在看关于如何成功的书,我觉得这是对我们读书人的一个巨大讽刺。袁自华是民工的一面旗帜,以前我们只注意到王万伟式的民工,却忽略了还是袁自华那样的优秀人才。
第三个给我印象很深的是孙会成的老家。他和工友在上海住的是快要拆迁的破旧水泥房,灰黑的墙壁,厨房,杂物间,还有上下床是一间,客厅,饭厅,再有一张床是一间。当他在做饭的时候为环境的简陋很是不好意思,笑得更多,更大声了。但是看到他在家乡的家时却完全不同。两层装修好的楼房,粉白的墙壁,齐全的家具,大理石地板,有庭有院,门窗整洁,和上海租的房子简直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但是为了儿女老人,他远离故土,吃住简陋,全靠自己。这是中国男人的担当,是作为父亲的无私奉献,虽然身心皆苦,却为了孩子的明天一天一天一年一年的奋斗着。孙会成每
次回家都宴请亲友,这是城市人之间越来越稀薄的人际关怀,是农村人淳朴的体现。亲友齐聚一堂,青壮劳力大多也是外出劳动者,但是大家的心都在老家这片土地上。喝酒聊天,饱的是胃,暖的是心。
第四个是我感触最深的。袁自华和妻子终于接来了小女儿。但是从见到爸妈,回到宿舍到吃饭,始终没见到小女孩笑甚至是说话。在前面的部分袁自华曾经给老家打过电话,教小女儿说爸爸妈妈好想你,听声音女儿应该挺聪明活泼的。但是亲眼见到爸妈却不说不笑。毕竟半年不见,突然离开爷爷奶奶,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一个小女孩心里难免恐慌。洗完头发后,女儿呆呆站着突然就流眼泪了,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任何激动的行为。袁自华说女儿在打心理战。不由得想起自己小时候的事。小时候是住在外婆家,后来回家住了但也时常去外婆家。有一年是在外婆家过年,初二和大姨一起到自己家,下午大姨要回去了,问我是留在家里还是去外婆家。我一下很矛盾,想去外婆家,但是以后还是要住在自己家的,没在家过年现在还去外婆家好像不太好,但是还是想去外婆家。可能是年纪小, 不知道怎么办于是眼泪一下就出来了。结果就是我站在一堆亲戚中傻想,然后突然眼泪哗哗的,大家都莫名其妙了一下,然后特别和蔼的问我怎么了,想去哪……现在房价贵得离谱,即使是本地普通的工薪阶层也难以承担得起更别说外地的打工者了。袁自华想一家三口过日子的梦想很难实现。但是在打工者中他的情况还是相当不错了,娶了一个好老婆,工作能力强,在公司有过得去的宿舍。
上面就是该片给我感觉比较深刻的地方。再说说片子中我个人认为有待改进的地方。
我认为最大的缺陷是片子中间的解说部分,太冠冕堂皇,严肃深情得有些可笑。什么“不知何时玻璃取代了混凝土变成了城市的皮肤,更不知何时发达的城市文明更离不开乡村的喂养。看哪,那在高楼上蠕动着的乡下人像一个优美的符号把自己写在城市的上空“,我更愿意相信这类不伦不类的话是翻译的原因。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记录片它给我的启示并不大,可能是文化的差异吧,日本人觉得严重的东西在我们看来却平常,还是开头那句,整个看下来比较轻松,这篇轻松的读后感也就到这里吧。
第二篇:蜘蛛人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05月14日
京安监发〔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市高处悬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登高架设作业或者制冷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悬吊作业设备和装置实施严格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依法进行定期检测。
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处悬吊作业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揽项目前,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考察。在确定承揽项目后,应研究制定书面施工方案,并作为施工档案材料保存。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发包人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方案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对检查或监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三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在发包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工程或选用空调设备安装企业时,应当查看其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及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在发包项目时,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安全管理内容;
(三)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的义务;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电子、清洗、广告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处悬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外墙清洗,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内墙的清洁、维护、粉饰等。
(二)广告设施维护,指对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户外广告的清洁、保养、维护等。
(三)空调设备安装,指民用分体空调外挂设备的安装、拆除、维护等。
(四)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的发包人,指具有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
空调设备安装的发包人,指具有空调设备安装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安装价款能力的空调销售单位。
(五)高处悬吊设备,指擦窗机、吊篮、单人吊具等。
第三十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