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四章预算管理的职权记忆方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
批准
改变或撤销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
批准
改变或撤销
撤销
三、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
审查和批准(2想)
撤销
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职权
编制草案——组织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方案——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篇:预算管理职权划分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情况下: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查权,审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 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情况的报告;
(2) 批准权,指令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乡、民族级、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
及本级决算;
(2) 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 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批准中央的决算。
(4)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
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 撤销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1.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具体行使预算管理职能,其预算管理职权主要包括:
(1)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以及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4)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行使预算管理职能,其预算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以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2)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4) 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编制和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