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法
今年以来,我根据年初总体工作思路与任务,以在建设办工作为契机,主动学习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更加意识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
二、守法。
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作为一名为民服务的公仆,在做好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同时,我更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来做我实际工作的指引。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法都是我的办事之根基。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坚持依法行政,力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人民公仆。
三、用法
作为机关的一名中共党员,学法是用法的前提,但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特别是近些年在城建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我实际工作中我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据相关建设政策、法规为准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扎实有效的开展城建工作,为构建合理合法的和谐同安贡献力量。
第二篇:合 同 法总结
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2)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补: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1)要求参与合同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交易主体在合同法面前一律平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合同法》:
①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但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如: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②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例】工厂车间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工人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而不适用合同法。
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而合同调整财产关系)
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是一种协议
在合同法甚至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这种协议就是合同的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合意”。
⒋合同关系内容是财产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权、所有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例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包括”而未使用“必须包括”的用语,表明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事实上,上述某些条款并不必要为所有的合同所包括。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
四、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格式合同的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1】 甲入一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店主乙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甲说:“本告示为我们的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请你自重。”甲不服,遂起纠纷。问:乙之说法于法有据否?
【答案】 于法无据。
【例2】 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告甲,并加以拒绝。经营者之如此作法,可耶?不可耶?
【答案】 不可以。
【例3】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答案】 B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
思考: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再还300元
B 乙应退回500元
C 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 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A
知识点: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将赠与合同的性质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要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对“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首先,在本案中,乙作出了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他向甲提出了赠与的要约。但是,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并且在事后甲还归还了乙500元。这就说明了甲通过自己的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拒绝了乙赠与的要约,事后甲归还了乙500元。而乙并没有拒绝,而是接受了甲归还的500元。所以,甲乙之间并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甲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其次,甲乙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本题中,可以认为甲乙双方通过自己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成。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甲负有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题中,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利息,所以甲只需向乙返还800元的本金即可,扣除事前甲已经归还给乙的500元,应当返还300元。据此,选项A正确。排除BCD.
最后,因为本题甲乙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所以不能形成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本题中,乙接受甲返还的500元是接受甲返还的借款,所以,乙接受500元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香管理或者服务的情况。本题中,乙替甲还款,甲表示一定返还,事后乙接受了甲还款不属于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甲乙之间不形成无因管理的关系。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失效的情形。A选项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单选题]甲中学因教学要求争需幻灯设备5套,遂向乙厂发函:“我校愿购贵厂幻灯设备5套,单价8300元/套,货到付款。”第二天乙厂即向甲中学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中学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厂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中学时承诺生效
D.乙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承诺生效
答案:D
2.承诺的期限。
(1)要约中确定承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诺的期限。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单选题】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空调,便于2月1日致函乙公司,称可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空调。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空调,但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空调送至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致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空调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订货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空调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公司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这一过程中属于首次要约的是( )。
A.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订立的程序,特别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选项A所述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选项B所述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该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要约;选项C所述2月4日甲公司发生的函件,因为甲公司变更了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选项D所述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对甲公司的提议表示同意,属承诺行为。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注意: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的,以双方同时完成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双方不同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次完成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只需完成基中一项即可,不需要同时具备。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年考题)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谈判只是为了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例如]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的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为恶意磋商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订约欺诈)
【例】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例】 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正确?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B、C、D。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题】甲企业接到加工一批设备的订单,即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原材料。此时甲企业的竞争对手丙企业与甲企业假意洽谈供应原材料的合同,条件比乙公司优惠许多。丙公司故意拖延谈判,最终没有与甲企业签订合同,造成甲企业延误交货。丙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责任。丙企业的行为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注意:
有效的合同一定是成立的合同,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⒈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敬。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由此可见,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必要。但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下:
(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1款)
【例1】 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 6月1日生效。
【例2】 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房一幢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甲、乙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 6月15日生效。
(2)以下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而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始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
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例3】 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 6月1日成立,6月28日生效。在6月1日至6月28日之间.此合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状态。
②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该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限,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例4】 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问:现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案】 已成立,但未生效。
③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至时生效(《合同法》第46条)。
【例5】 设例4中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问: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案】 已成立,但未生效。
(3)以下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
①前述2下第(1)项,当事人未能成功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例6】 设例3中6月28日国家专利局决定不予批准,则该合同永远不能三效。
②前述2下第(2)项,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的。
【例7】 设例4中甲明年未能出国定居,则租赁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③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故不存在生效问题
【例8】 甲委托乙外出买一批商品,乙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拟从丙处购买一批残次商品。问:乙、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 合同无效,即无所谓何时生效的问题。
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例9】 甲、乙两人于20##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甲欺诈,遂于20##年3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问:该合同现在效力如何?
【答案】 自始无效。
【例10】 设例9中乙于20##年6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斥期间而遭法院驳回。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 20##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
【单选题】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的小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1)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非法勾结,牟取私利。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例】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2000年,单选)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案】 c。
【例】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差( )(2000年,单选)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答案】 B。
(2)无效合同的后果
①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3)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①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②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③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④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例题·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的最后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合同为全部无效合同。(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部分无效。此合同的最后约定因违反了一裁终局制度而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案例分析: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 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 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 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考点:合同部分无效
解析:首先,《合同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将甲打成重伤,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可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犯罪事实,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可知,该协议部分是无效的。
其次,虽然“甲不得告发乙”的协议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的协议部分仍然是有效的。因为乙将甲打成了重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可知,乙向甲赔偿医药费属于甲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该是有效的。据此,选项D中乙无权要求甲返还5万元赔偿费是正确的。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知,虽然“甲不得告发乙”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部分仍然是有效的,而选项AC认为甲、乙之间的协议要么全部有效,要么全部无效,因此都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B也是错误的。本题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所谓乘人之危是有特殊含义的,《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在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题中,甲虽然被乙打成重伤,但是并非处于所谓危难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据此,选项B也是错误的。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1)以下三种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在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例:甲的儿子不慎失足落水,甲因不会游泳遂向远处的乙呼救。乙乘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甲的儿子,但甲必须支付给乙5万元钱,并给乙的女儿安排工作。甲了为救儿子,不得不先答应了乙的条件。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这是乙乘甲处于紧急危难中,迫切需要救助时,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 A。
注意:
①可撤销合同不是必须撤销,如不撤销即为有效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不是自撤销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 甲、乙订立合同,甲利用乙不知道市场行情之机会,捏造市场行情,高价将一商品卖给乙,后该商品市场价格猛涨,甲发现若履行对己非常不利。于是,甲以自己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问:对甲之做法,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案】 不予支持,因甲无权提起撤销之诉。
五、效力待定合同
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注意: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其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所造成的。对于这类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情介绍:
中国某中学初三学生张某(14岁)瞒着家长将家中瑞士名牌金表以低价卖给本校高三学生李某(18岁),言明决不后悔。不久,张父发现此事,找李某原价赎回金表,李某不还,双方各执己见,为此张父起诉到法院。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是否生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析: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14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本案张某的家长不追认该行为,故不生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例题·判断题】甲委托乙帮自己出租一处闲置的房屋,乙却与丙签订了出售该房屋的协议,乙的行为即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但是,如果甲认为价格合适,表示愿意出售,则该协议即为有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事后甲表示愿意出售即属于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补充: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合同法设立这一制度旨在对善意相对人进行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例】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2003年试卷三第85题)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答案】 C 题中正是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又是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因此是典型的表见代理。但是一般认为,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代理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要件:
①客观上需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
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证明文件
②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③作为成立表见代理基础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因此,是否成立表见代理,主要考察客观要件、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对人主观上有无恶意、过失。所以,《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外,合同法考虑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的类似性,《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上述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表面特征;
②惟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何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表见代理亦属无权代理,但与狭义无权代理相区别的惟一要件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该要件成为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之惟一重大区别。司法实践及司法考试中甄别何时构成“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至关重要。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形属于“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范畴。
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例】 A公司业务员甲长年负责A公司与大客户B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叉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答案】 有效,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②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问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例】 甲公司曾委托乙负责购买某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力?
【答案】 有效。此时乙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
(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形一般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①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②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换言之,借用情形下,借用人与出借人二人为连带责任人,故不可能成立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一经成立,行为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而不约束行为人,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不可能成立连带责任。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形:
①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②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如果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行为。
注意: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这是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3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如D项;(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C项;(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六.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