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制度
一、本局档案原则上仅供本单位各部门查问利用,不得外借。
二、查阅文件档案,需首先填写借阅登记表,履行批准手续,方能借阅。
三、查阅时需由档案员按指定内容查出,借阅人不准随意翻阅案卷。借阅人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复印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摘抄、复印档案资料不准外传和翻印,违者按《档案法》追究责任。
四、借阅档案时,不得删改、涂写、拆损案卷,阅后要及时归还。
第二篇:档案查阅制度
档案查阅制度
1、已归档案案卷、材料、借阅和查阅,必须严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
2、借阅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并在限定借阅时间内归还;
3、借阅档案,不得擅自超越查阅范围,个人不得因私事借阅或查阅档案;
4、查阅档案人,严禁拆卷带走,涂改内容,勾划字句,折叠档案,在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烧毁受潮,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和随意转版篡改、公布档案内容;
6、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查阅档案时,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进行身份登记,且由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和查阅档案。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价值鉴定,决定着档案的存毁命运。为确保档案价值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凡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要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认真鉴定,准确划定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期限。
2、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档案室要提出存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3、经批准销毁的档案,销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待档案材料化为纸浆或灰尽,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4、为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将应销毁的档案材料作其它用途,更不能出卖,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档案利用制度
为了使档案更好地为机关领导决策、计划和利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室类案卷、资料的内容和存放情况,以便利用。
2、主动向领导和查阅者提供档案信息。
3、坚持做好档案案卷和资料的查、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室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遵守保密法规,从思想上树立保密法纪观念。认真履行档案借阅、保存、销毁和文件的收发、传递制度。防止“密从口出”,“密从手失”的行为。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严格按规定执行。
3、未经保密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带密级的文件和材料。
4、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7、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