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农信社新员工培训心得

时间:2024.4.21

2016农信社新员工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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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新员工培训心得

据省联社对新聘员工岗前培训工作的安排,11月6日至11月22日**市农村信用社一行47名新聘农村信用社员工在省军区教导大队进行了为期15天的岗前封闭式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学员们普遍反映,火热军营生活锻造了思想风貌,培养了团队意识,增强了集体主义精神,坚定了自己的职业选择,树立了爱社如家、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了解了金融常识,农村信用社工作要领、程序和方法,强化了三铁纪律,为员工尽快进入角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终生难忘,受益匪浅。

一、严格训练,训教结合,注重各层次知识的融会贯通

1、加强了体能锻炼。这次军训可以说是一次特殊课。和官兵一起学习锻炼,使我们和学员看到了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的思想品质,看到了他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看到了他们艰苦奋斗、团结同志、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大家普遍反映,这一课深刻感人,终生难忘。

2、强化了纪律观念。军训期间,全体学员统一步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指挥,严格遵守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听取教官指挥,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组织纪律课,大家从中体会到,任何人、任何单位如果没有铁的纪律是不可能成就一番事业的。

3、培养适应各种环境能力。本次培训条件有限,增强了学员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意志,/fanwen/1565/提高了生活自理能力,养成了一日生活作息的良好习惯,使新员工在各种环境下能尽快地适应了新的环境,为农村信用社建立现代金融发展创造新的贡献。

4、培养了团队精神。军营是一所大学校,更是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军事训练的课堂,也是培养团队精神的课堂。我们47名学员虽然彼此还不很熟悉,但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一定要取得优异成绩,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期望。训练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组与组之间,大家比学赶帮,相互鼓励,共同提高。短短几天,我们就形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一个奋发有为的集体,一个不断进步的集体。

5、熟悉了金融知识,了解了农村信合。根据培训安排我们实行训教结合,在课堂上,学员认真听各位老师的传教,记录新的金融知识,相互请教学习,做到当天问题当天解决,特别是对培训资料进行课后交流,提高了学员的业务水平,经结业考核,47名学员表现、学业、纪律合格。

二、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准备充分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军训和业务培训是新时期省联社规范管理员工,科学开发和使用人才的有效措施,是向现代企业人才管理要效益的基础工作。省联社领导高度重视。军训和培训伊始和结业,省联社党委书记、主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和教导大队的领导亲临动员大会,对农村信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新学员学习和军训提出具体要求。在培训总结大会中,省联社领导对淅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希望,并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了表扬;省联社培训工作组从组织到具体实施,做到了组织有计划,管理有方法,培训有步骤,检验有考核,军训有活动,每天有通报,最后有评比,个人有总结,生活中关心员工,纪律中严格要求,定期和地市领队进行查岗;教导大队领导和教官对此次军训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针对学员的年龄性别制订了军训计划,选派了有经验的优秀军官担任教官。和学员一起出操,率先垂范。受到了学员好评,教导大队的领导对训练结果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计划严密,责任下放,管理到位

参加本次培训的1000多名学员来全省各地,互不相识,**市47名学员分编为3个连队,如何管理好组织管理好成为领和连长的重点,我们在和连长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了"分区管理、纵横制约、及时通报、和谐共处"的管理理念,建立了班长、组长和班组值日制,每天利用休息时间做游戏、唱军歌、谈理想、排节目等进行一系列活动,在学习中分班组赛成绩、做演讲、写简报,形成了比、拼、赛、学的良好氛围,我们地市领队积极创造条件让学员自己组织、自己创新、自我管理,每天对学员进行2—3次的检查,特别在晚上查岗做到有记录,做到在学业务和培养创新与时俱进,赢得了省联社管理工作组和教导大队领导的一致好评。

总之,这次军训和业务培训在省联社领导和军区大队的重视下,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fanwen/1565/经过广大学员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培训和军训的各项任务,**学员取得了优异成绩,学员们纷纷表示,要以这次军训和培训为动力,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投入到信用创业与发展中,创造信合发展的辉煌明天。

这次对新的工作人员的岗前封闭式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以后的学习和使用。每个人在上大学后,首先的就是接受军事训练,所以新的工作人员接受军训和业务派讯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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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信用社新员工培训


农村信用社新员工培训

目   录

一、对农村信用社的基本认识

二、会计基本知识

三、出纳基本知识

四、结算业务基本知识

五、计算机设备及业务系统

六、会计核算对象

七、综合业务相关规定及相关会计内控制度

八、综合业务操作界面演示

九、电子银行业务

十、安全保卫

一、对农村信用社的基本认识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变革及法人治理结构

1923年,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现在的河北省香河县诞生。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变革,但始终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扎根农村,顽强生长,规模从弱小发展到最大,服务从囿于农村扩展到遍及城乡。20##年6月,国务院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8个省市被列为首批改革试点,20##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改革试点扩大到其他21个省(区、市)河北省名列其中。20##年6月省社省成立,20##年河北省联社全面推进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取消了乡镇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目前全省共有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合作银行2家、县级联社151家。

二、会计基本知识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从20##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省联社于20##年八月六日,经省联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要素包括的内容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内容的构成部分,是会计核算对象的概括分类。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三、会计要素之间的恒等式:

资产负债之间的恒等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类之间的恒等关系: 利润=收入-费用

四、借贷记帐法及记帐规则

借贷记账法就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记账规则是对每一笔经济业务,不论是资产类项目之间的此增彼减,还是负债类项目之间的此增彼减;不论是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之类的同时增加,还是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之间的同时减少,都一律采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以相等的金额,借贷相反的方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连续、分类的登记。即在一个账户中记借方,必须同时在另一个或几个账户中记贷方;或在一个账户中记贷方,同时在另一个或几个账户中记借方。账户记录只能是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允许多借多贷,以便分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但不论经济业务有多复杂,运动变化速度有多快,归纳起来不外乎四种情况:

一是一方面资产类项目的增加,另一方面资产类项目的减少。

举例:银行取款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二是一方面负债类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减少。

举例:活期转定期

借:活期存款

贷:定期存款

三是一方面资产类增加,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增加。

举例:个人现金存入活期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

四是一方面资产类减少,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减少。

举例:单位汇出款项

借:单位活期存款

 贷:银行存款

五、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的质量标准?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

五无:是指帐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

 六相符:帐帐相符、账款相符、账据相符、帐实相符、账表相符、内外帐务相符。

六、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定?

为了确保信用社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规定: 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七、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会计科目:就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其核算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规定适当的名称,据以总括和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一种专门方法。

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在年度以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八、会计科目的分类?

按记账方法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按资金性质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九、  账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在会计科目下设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核算对象将账户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其中客户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存款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受托代理类账户;内部账户包括:内部损益类专用账户、内部资产负债类专用账户、内部表外专用账户、内部一般通用分户、其他内部账户。

十、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农村信用社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

(三)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的,应进行事后复核。

(四)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并做到字迹清晰。

十一、账务核对 

各级机构应于每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实、账款、账据、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

 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企业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银企对账应遵循记账、对账分离的原则。

对账工作由会计部门(含外币会计,下同)及客户部门共同完成。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 、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或事项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举例)。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会计凭证格式由省联社统一设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凭证的填制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通过计算机系统产生的会计凭证,也应具备规定的要素。

(二)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相关印章。

(四)应由客户填写的会计凭证,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五)机制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业务主管审批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机制凭证。

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会计凭证应按日以柜员号和序号的先后顺序装订。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及加盖印章,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目前在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

活期存折、定期存单、涉农一折通、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存款证明书、信通卡(主卡、附属卡)职工卡、学子卡、涉农一卡通、小额农贷卡、借款借据、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股金证、大小额支付系统凭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目前在用的主要空白凭证有:

复式记账凭证、储蓄存款凭条、储蓄取款凭条、机打凭条、储蓄存款利息凭证、表外记账凭证、业务收费凭、支付方式变动申请书。

十三、记账规则

(一)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二)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

1、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000”。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2、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 不得用“—”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三)     手工进行账务处理时,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

1、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摘要清楚,不得弄虚作假。

2、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色圆珠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红色复写纸和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3、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

4、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在一格不能填写完整时,可连续在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金额结平时,应在金额栏的“借或贷”栏填写“平”,金额栏以“—0—”表示。

5、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四、运用计算机记账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1、计算机的输入及授权的操作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权人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或进行任何授权。有权人在完成金融性交易或重要的非金融性业务处理后,必须打印要素齐全的会计凭证或账簿。凭证或账簿未打印柜员代号和姓名的,应签章确认。

2、数据输入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

3、记账时应先记账后签发回单;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十四、  差错更正

发现会计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区分当日差错、年内差错和以前年度差错进行分别处理,并保留更改记录。

(一)当日差错可采用手工红字划销或计算机抹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年内差错需采用红字冲账或蓝字补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不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及其他项目金额。

(四)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

(四)     追溯调整法,是指在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十五、信用社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

(1)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明,必须注明记账日期;

(2)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

(3)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4)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5)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7)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客户支付密码;

(8)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十六、审查会计凭证应注意的内容?

在受理会计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合规合法、真实清楚、手续齐全,并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2)使用凭证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起点,日期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3)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5)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6)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7)是否超过存款余额或批准的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

(8)计息、收费、赔偿金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9)内部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三、出纳基本知识

一、出纳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的兑换工作,代理各种债券的发行及保管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的供应和回笼。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做好现金、有价单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7)办理现金收付的人员必须取得反假资格上岗证。

二、主币和辅币

现行的主币主要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辅币是指角币和分币。

三、票币整点的规定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纸币按卷别分类平铺捆扎,同类票面一百张为一把,十把为一捆。不足百张的票币按卷别捆扎。

(2)、硬币按面额分清,同面额一百枚为一卷,十卷为一捆,不足一百枚的零散硬币应存放在硬币盘内保管。

(3)、流通券与损伤券要分别扎把、成捆。

(4)、扎把应用单色纸条,以便盖章清晰。流通券纸条扎在票币的三分之一处,损伤券纸条纸条扎在票币的二分之一处,并在纸条侧面加盖整点人名章。

(5)、票币成捆时,票券应正面朝上,五把颠倒纸条位置,十把墩齐、捆紧,呈双十字形捆扎,结头应结于垫纸之上封签之下中位,然后贴封签。

(6)、票币成捆后,应在绳头结扣处按卷别粘贴封签。封签不得直接贴在人民币上,打捆前应先在正面垫一张与票币同幅的纸张,以保持票币的整洁。

(7)、封签上要注明社号、封捆日期章和封捆员、复核员名章。损伤券的封签上,还加盖“损伤”字样的戳记,以便识别。

四、查库

查库频率。各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要对网点进行不定期查库,主管领导每年对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会计结算部要每季至少对网点进行一次查库,信用社主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查库,委派会计每旬进行一次查库。

(1)、库管人员应接受有权人员查库。

(2)、上级主管部门查库时,必须有本单位两名人员陪同进行检查。查库人员(出纳自查除外)必须持有被查联社的查库介绍信,查库人员的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查库介绍信须交被查社留存,对辖内单位的正当查库,信用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库房及其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县级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联社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房内。

(4)、查库人员提交的介绍信,要注明姓名、人数、有效日期及所查单位名称,介绍信规定以外的人员不得入库,超期限的介绍信不予受理。

(5)、上级到下级查库,应会同被检查联社派员共同进行。被查信用社出纳人员和库管员要始终陪同在场,回答查库人提出的问题。

(6)、各联社内部进行查库时,参加管库的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但不得参与查库工作。

(7)、查库时,查库人员应认证负责清点现金和实物,并在查库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8)、夜间查库。只准查岗不准查库。

六、库房的管理质量

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达到“六无”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1)、无火灾。即库房内不准吸烟、烧火(电)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库时,关库时,库房电源要及时关闭,以防止发生火灾。

(2)、无霉烂。即库房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其干燥。如有潮湿等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

(3)、无虫蛀。即库房内要经常喷洒灭虫剂,保持清洁,以防止库内物品被虫蛀。

(4)、无鼠咬,即库房内应有灭鼠药措施,以防款物发生鼠咬现象。

(5)、无盗窃。即库房房内外的各种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同时,还要做好守库保卫工作,以防止库款被盗。

(6)、无差错事故。即库内保管的物品,必须有帐记载,并坚持每日结库和帐款核对制度,对出入库款要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预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库房钥匙的管理规定

(1)、库房门、保险柜要装备两把钥匙的专用锁,并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2)、正把钥匙有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不准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代管。营业时间随身携带,非营业时间要将金库、保险柜钥匙分别锁入存放在守卫室的专用保险柜内。专用保险柜钥匙由会计主管、管库员妥善保管。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一把钥匙,如库房(柜)钥匙丢失,不得自行配用,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3)、县(市、区)联社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分管主任、出纳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分管主任和出纳负责人妥善管理;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4)库房(保险柜)门及安全设施的维修、更换或换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钥匙的以旧换新和登记交接手续。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格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须经分管主任批准后,由会计主管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要记录动用原因和动用时间,由启封人签字或盖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亦应随之更换。

(5)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关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八、柜台收付现金质量要求

出纳人员在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中,要按规定操作,做到准、快、好。

(1)准就是办理现金收付工作准确无误,不出差错,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2)快就是工作效率高,做到快收、快付、快点,以减少顾客等候时间和人力、物力上的消耗,提高当日收入现金抵用率。

(3)好就是服务态度好,现金收付整点票币质量好。

九、出纳差错的处理原则

出纳错款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调拨等工作中发生的长短款和现金丢失等事故的总称。一旦发生错款,出纳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采取措施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

出纳人员发生长款不得侵吞不报,发生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也不得以长补短。当日发生的差错,均应当日列账处理。当时难以查清情况的,经社主任批准,可先列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处理,但应继续清查,不准空库和溢库。

对已查明的长款,应及时退还原主。对已查清的短款,应及时设法找回,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1)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无意识发生的出纳错款,经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挽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报损,不论是否造成资金损失,都要认真查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2)责任事故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错款事故,无论数额大小,均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视情节、数额给予必要处分。由于领导贯彻制度不力,违章不究而造成的错款事故,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3)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窍、挪用公款以及侵吞长款等违法行为,均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4)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处理。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收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十、点钞方法介绍

点钞方法分为手持式点钞、手按式点钞、扇面式点钞三大类。

手持式点钞法分单指单张点钞法、单指多张点钞法和多指多张点钞法。

手按式点钞法有单张点钞法、双张点钞法、三张点钞法、三指推点法和四指提点法。

十一、残币的挑剔兑换标准

(一)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2分。

十二、假币收缴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四、结算业务基本知识

、支付结算的形式有哪些?

按货币收付的不同方式,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里的结算,主要使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四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统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异地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所谓“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就是指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各个关系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协定和票据上所明确履行的支付义务,不任意拖欠货款,即使办理货款清算,维护主债权人的权益。

所谓“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就是指根据结算制度的规定,付款单位、个人和银行在交易完成之后,主动付出款项,如期解付货款,准确、全部地将付出金额转入收款人的帐内,不得随意挪占、截留客户和它行的结算资金、压退票据和凭证,限制和拒绝受理客户和它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以维护企业单位和银行自主支配资金的权利。

所谓“银行不垫款”,就是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只提供结算服务,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具体地说,就是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收款项,在款项为收妥入账之前,单位不能支用,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款项,账户上必须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

四、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自出票到付款完毕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实施的一切行为,票据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出票。出票是创立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所以出票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步骤:

a、开票,即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也有的允许付款人或收款人制作票据)。

b、交付,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票据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出票行为,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票据仍无效。完成出票行为后,出票人应按照票据文义交收款人或持票人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二)背书。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行为。票据经过背书后,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同时背书人应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承担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也包括签字和交付两个步骤。

(三)承兑。承兑就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并经签字,确认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因为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单方面指定的,在付款人未作承兑表示之前,持票人是无法确定付款人是否愿意承担付款义务。承兑汇票之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持票人不能对付款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对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因为付款人尚未成为汇票的真正债务人。

五、票据的关系人有哪些?

票据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进入流通领域,派生出流通中的关系人,即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人等,不同票据关系当事人,在票据行为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是不相同的。有的主要表现为权力主体,如收款人;有的主要表现为义务主体,如付款人;还有的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如保证人。

六、  票据和结算凭证相关要素的规定(摘选)

(一)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的基本规定(摘选)

(一)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三)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四)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六)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八、票据的提示付款时限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款人提示付款。

(三)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起。

(四)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的超过两个月。

(五)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九、票据权利的定义及分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清偿票款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向其追偿的权利。

票据转让权:是指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票据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上的债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等原因消失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等,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五、计算机设备及业务系统

(一)日常业务处理中常用的电子设备

1、网络设备

目前我们所使用的网络设备是:光端机(网通设备)、路由器、交换机。

1)          光端机其作用是:将光信号转变成为路由设备能识别的电信号。

2)          路由器其作用是:所谓路由就是指通过相互连接的网络把信息从源地点移动到目标地点的活动,路由器就是实现此功能的专用设备。

3)交换机其作用是:在我们综合业务网络中通过多台终端与交换机的连接来实现多柜员同时办公的需要。

2、                            硬件设备

1)          终端功能类似于pc机,是柜员办理业务的平台

2)          读卡器:与终端相连,用来读取柜员卡、存折(卡)等信息。

3)          密码键盘与终端相连,客户办理业务是输入密码的工具。

4)          指纹仪与终端相连,在柜员在读卡器上插上柜员卡后通过此设备输入指纹方可进行登录等业务(指纹相当于柜员密码)

5)          打印机与终端相连,办理业务时打印相关凭证报表。

6)Ups电源为办公设备提供稳定的电源,在停电时可为设备提供一定时间的供电。

(二)农村信用社目前常用的业务系统

1、综合业务系统(核心系统)功能:主要处理前台业务。如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

2、财管系统功能:财务管理系统是省联社以综合网络系统为基础,建立的又一大系统,主要是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农村信用社的账务进行核算,财务管理系统指允许联社本部使用各营业网点综合网络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日终后账务管理系统将从综合网络系统抽取相关数据。主要包括现金管理系统、报销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报表系统、金融工具五大模块。

3、大小额支付系统功能:河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通过综合业务发送大、小额电子汇兑业务。大额支付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主要处理跨行和系统内跨省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方式。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4、农信银系统功能:农信银实时汇兑业务、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截止2009年10月底,全国除山西、辽宁、新疆外,其余各地区70000多家农信银机构均可办理跨省、市、自治区全国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六、会计核算对象

一、资产类

(一)资产的定义: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信用社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带经济利益的资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放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

(二)贷款的定义及分类

按照货款通则规定,所谓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所谓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所谓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种类划分

1)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2)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好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没有找“保人”,也没有别的担保。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如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车作抵押发放的担保贷款。

目前信用社发放的公司类贷款有: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其他贷款

个人类贷款有: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基础知识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依据综合获得的全部信息,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为分类标志,对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对贷款做出质量评价的分类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审核借款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和偿还记录为主的一套更加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它不仅包含贷款质量分类的结果也包括分类的过程。由于分类结果按风险程度依次分为五个档次,因此简称为五级分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档次,后三个档次为不良贷款。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它是银监会最新发布的贷款新规,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并以此来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3、固定资产贷款

《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二、负债

(一)负债的定义: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实义务。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二)常用存款及分类:

按存款主体可划分为:

单位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个人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财政性存款等

按结算账户种类可分为:

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储蓄账户

按存款业务品种不同可分为:存折户、卡、支票印鉴户等。

1、储蓄的概念及种类

储蓄是指社会居民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种类: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次存入本金,约定期限,到期一并提取本息。分三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50元起存)。可提前支取一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分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到期整笔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5元起存。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一次存入本金,分次平均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5000元起存,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取息期由储户自定,可以每月或几个月一次,如取息日不取,以后可随时取,但不计复息。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存期内分次支取等额本金,到期时支付利息。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1000元起存,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可按约定金额提前支取一次或两次,以后相应停取一次或两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经中国人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2、储蓄政策的原则: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3、储蓄会计凭证的审查有哪些要求?

是否应为本网点受理的凭证

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

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一致,有无涂改现象,电脑打印与手工填写数据是否一致。

存单、折是否到期,是否挂失、冻结等。

4、对公存款

活期存款: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定期存款:起存金额1万元,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利率同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摘选)

第三条 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摘选)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关于开立个人银行帐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帐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帐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帐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共用事业帐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严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

(五)信通卡业务

1、信通卡的定义: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各县联社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银行卡,县联社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2、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按是否可以透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按介质方式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申领单位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目前已开发出的卡品牌有:个人普通卡、个人附属卡、职工卡、学子卡(主附卡)、小额贷款、惠农一卡通。

3、发卡初期信通卡免年费、开卡工本费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4、信通卡的功能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信通卡具有多功能、多用途。概括地讲,它具有六大功能,分别是:一卡多户、主附卡、通存通兑、刷卡消费、约定转存、跨行转账。

1)    一卡多户  “一卡多户”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的第一大特色功能,是指卡内可同时具有人民币活期账户和多个定期储蓄分账户。在一张卡上,既可以办理活期储蓄业务,也可以办理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业务,避免了多张存单不便管理、保存的麻烦。

2)    主附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以为其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使用主卡的账户,同时主卡可以对附属卡的月交易额度、单笔交易额度、以及是否允许查询主卡等使用范围进行限制。

3)    通存通兑  信通卡可以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还可以在全国各地甚至境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上办理跨行取款业务。

4)    刷卡消费  持卡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和全国各地甚至境外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5)    约定转存  客户与我们农村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后,系统就会根据客户预先设定的方案为客户处理以下业务。整存整取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可以约定卡内活期主账户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自动转存成定期整存整取、卡内零存整取账户或教育储蓄账户自动续存、卡内存本取息存款的利息自动转存。

6)    跨行转账  客户可以在开通跨行转账功能的ATM上自助办理2万元以下的跨行转账业务。

(六)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利率的分类及换算方法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月利率/30或年利率*/360

2、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方式:

1)  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按季结息,每季未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中: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个人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前一日止。

2)  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对年对月合计年数或月数计算利息,计息期有零头开数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处利息是。

3)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4)定活两便储蓄按支取日不超过一年期的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

5)人民币贷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息。

(七)存款挂失与变更

 1、个人存款。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服、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客户遗失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时,个人客户应出示相应的存单(折)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存款挂失期满补发单(折)、解挂、支付必须本人办理。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2、单位存款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或单位负责人名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网点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网点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网点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网点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

客户遗失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时,单位客户须提交单位公函、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书、印鉴卡副卡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并确认存单(折)或账户资金未被支取方可办理挂失。

(八)存款的查询、冻结、司法扣划

1、基本规定

(1)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对个人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银行营业网点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网点办理;银行营业网点应及时处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同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3)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再将应当协助扣划执行的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4)银行营业网点在协助冻结、扣划时,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银行营业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5)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银行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6)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按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在登记簿上登记相关要素,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双方共同签字。

(7)各经办网点必须将有权机关出具的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扣划存款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归档后永久保管。

(8)国家执法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2、存款查询操作规范

A、证件及法律文件是否齐全:应出具有权执行机关县级(含)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会计师事务所到经办行查询单位存款账户情况时,须提供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及《银行询征函》

B、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上承办人姓名、执行机关名称与执行人出具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上的姓名、发证机关是否相符;

C、核实《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签发机关是否有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D、银行名称、被查询客户户名、账号(卡号)是否相符;全部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E、按规定办理查询后,将被查询存款人的情况填写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有权机关执行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和有关法律文书信用社留存专夹保管。

七、综合业务相关规定及相关

会计内控制度

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摘选):

第六条  柜员制机构至少应配备三名前台柜员,并根据操作权限严格区分经办柜员、主办柜员、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已执行会计委派制度的为委派会计,下同)。人员配置确有困难的,可不设主办柜员,重要职责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代理。

第七条  柜员的等级:

(一)经办柜员是指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客户人民币存取款、贷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的人员。经办柜员之间可互相承担复核的职责。

(二)主办柜员是指在权限范围内,既可直接受理客户人民币存取款、贷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又可对经办柜员办理的业务承担复核、授权职责的人员。在主办柜员中指定一人或二人作库管员,负责现金、凭证出入库等业务。

(三)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是指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柜员办理的业务承担授权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经办柜员岗位职责:

(一)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二)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

(三)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

(四)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并认真审核票据的印鉴。

(五)确保所记录的账务准确、真实,登记簿内容齐全,账款、账实相符。

(六)负责贷款的发放、结息、计提应收利息以及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凭证的填制。

(七)负责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的登记。

(八)按照制度规定对其他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

(九)其他应由经办柜员办理的业务。

第九条  主办柜员岗位职责:

(一)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各种业务用章以及密押器等重要机具。

(二)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印鉴是否相符,并负责转汇业务复核发送。

(三)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并按照制度规定对其他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  

(四)对柜员受理的大额现金付款及时进行复点(卡大数),负责入库前复点、核对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确保所记录的账务准确、真实,登记簿内容齐全,账款、账实相符。 

(六)其他应由主办柜员办理的业务。

第十条  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柜员工作责任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柜员的工作情况做好检查与评价。

(二)对柜员工作范围及权限实行严格授权控制和人为控制。合理调配本机构的柜员,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开展。

 (三)组织柜员进行业务学习,负责对柜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按制度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大业务事项和疑难问题。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和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上报,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五)每日营业前监督检查柜员的准备工作,保证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压数机等按时、按制度规定出库。

(六)监督检查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按照权限规定对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授权。对大额现金支付和资金往来汇划业务按有关规定审查,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隔日冲正应逐笔审核。

(七)监督检查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情况及柜员临时离岗时的现金、印、押,(机)、证加锁入库和签退情况。

(八)检查柜员的临柜情况,严格柜员的休假和离岗管理制度。   

(九)检查督促柜员严格执行密码保密制度,监督柜员更换密码,密码不得使用重复数字和连续数字,严禁使用其他柜员的柜员卡和密码办理业务。

(十)负责印、押(机)、证的领入、分配和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签退和营业期间临时离岗签退、本机构的日间签到和全天营业终了的网点签退。

(十二)负责作废凭证和废旧印章的清理、登记、上缴工作。

(十三)负责信用社应收款、应付款及规定范围内财务开支等内部账务的凭证填制。

(十四)负责各项提取,编制内部自制凭证。

(十五)负责借款借据(及委托放款借据)的保管登记,确保账据相符,形态真实。

(十六)负责本机构会计凭证、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等工作,编报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临时报表。检查核对往来账务情况。  

(十七)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负责的印章、密押器、柜员卡。负责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登记簿,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十八)其他应由内勘主任(会计主管)办理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置事后监督岗位,采用翻看凭证填写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对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可设专人,也可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二条  柜员制机构必须执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柜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定授权经办的业务范围。经办柜员具有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可以复核其他柜员的账务,经办柜员的级别设为一级;主办柜员具有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并可复核、授权其他柜员的账务,主办柜员的级别设为三级;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是本机构最高级别的授权人,只具有授权、监督权限,原则上不得对外办理业务,内勤主任(会计主管)的级别设为四级

第十五条  柜员制的柜员必须持柜员卡上岗,柜员卡每人一张,卡上印有柜员卡号等有关信息。

发生柜员卡遗失、被盗等情况时,柜员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联社本部报告,县级联社本部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发放柜员卡。

第二十六条  柜员卡实行柜员个人负责制,柜员营业期间应做到人在卡在。

第二十七条  每天营业前,柜员制机构应由专人开启柜面监控设备,由主办柜员与经办柜员双人办理尾箱出库。

第二十八条  尾箱出库时,柜员要检查尾箱封口是否完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登记簿记录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正常营业所需;若库存现金过少、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正常营业需要时,应及时向库管员提出领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每天营业前,柜员制机构应由两名柜员进行网点签到,由主办柜员接收并打印网点批量报表。

第三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时,主办柜员对当日各柜员尾箱现金、凭证核对无误后,柜员办理签退。已签退柜员当日允许重新签到,但应对当日业务重新轧账;在主机未作日终处理的情况下,已签退机构也可重新签到,但应对当日业务重新轧账。

第三十四条  柜员日终轧账的处理程序:

(一)查询所记账务是否有末复核记录,是否有未入库的在途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

(二)打印表内轧账汇总单、表外轧账汇总单、表外收付明细表、现金库存登记簿。

(三)根据打印的轧账单、明细表、登记簿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收付发生数、作废张数,无误后交主办柜员复核。

(四)如果与实际不一致,应查找错误原因,并重新签到,进行相应的错账处理,然后对当天的所有业务重新轧账。

第三十五条  主办柜员日终轧账的处理程序:

(一)按照柜员日终轧账的处理程序进行轧账。

(二)复核经办柜员尾箱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与柜员双人上锁封箱。

(三)根据柜员当日经办的业务凭证统计柜员业务量。

第三十六条  内勤主任(会计主管)的处理程序:

(一)复核主办柜员尾箱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与主办柜员双人上锁封箱。  

(二)在复核柜员尾箱后,监督柜员做签退处理。

(三)与库管员双人将柜员尾箱入库。

第三十七条  柜员当日经办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应及时交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整理。会计凭证的整理,按照各柜员当日经办业务轧账汇总单的先后顺序进行:先柜员后交易,轧账汇总单在前,记账凭证在后,并与该柜员的当日流水账核对相符;打印的批量报表在会计凭证的最前面。

整理完毕后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在次日将会计凭证交事后监督员。

第三十八条  事后监督员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完毕后,及时装订并交档案管理员入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柜员制机构应按窗口设置配备收付款合一的尾箱。每一个窗口配一个尾箱。尾箱必须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四十条  柜员制机构应根据县级联社核定的现金库存数核定柜员尾箱的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控制业务现金存量,具体数额由县级联社确定。柜员应将超限额的现金及时上缴库管员,库管员应将超限额的现金及时上缴县级联社营业部。

柜员制机构连续三个工作日日终库存现金超限额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柜员轮休前一日,应办理好交接手续。移交时,要有主办柜员监交,由移交柜员填写交接登记簿,在“移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在“接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主办柜员在“监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通过“尾箱交接”交易接收现金,并打印尾箱交接清单。主办柜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监交。

第四十四条  每日签退前,柜员必须碰库,并交主办柜员复点,核对无误后与柜员双人上锁封箱,办理尾箱寄库交接,集中入库保管。

第四十五条  柜员办理单笔超过20万元的大额现金付款,须换人对钞券进行复点(点捆卡把)。柜员的现金差错由本人负责,大额付款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捆把差错,由柜员和复核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柜员制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应严格执行印、押(机)、证三分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业务清讫章、业务专用章根据窗口设置情况编号刻制并由柜员保管使用;全国特约电子汇兑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由专门复核结算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

业务清讫章适用于现金收、付、转账业务,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业务。

第四十八条  柜员制机构应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购(领)入、领用、出售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库管员共同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并由库管员负责向县级联社营业部领取、向柜员分发重要空白凭证。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不得兼管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柜员向库管员领用、上缴重要空白凭证时要当时清点准确,自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第五十一条  柜员出售、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系统自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柜员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必须在库管员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严禁柜员之间相互交换、借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十二条  柜员制机构应根据柜员设置情况,填制多份印鉴卡,由主办柜员保管正卡,经办柜员保管使用其他副卡,多余印鉴卡密封入库(保险箱)双人保管。

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的机构,印鉴卡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留有预留印鉴的业务,经办柜员必须坚持折角验印制度。

第五十五条  柜员不得将保管使用的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客户印鉴卡以及密押器(压数机)等重要机具出借他人使用。

第五十六条  柜员在岗时,印、押(机)、证、印鉴卡应按规定妥善放置。临时离岗时,必须将印、押(机)、证、印鉴卡装箱上锁。班间休息和营业终了时,必须将印、押(机)、证、印鉴卡装箱上锁入库保管。

第五十七条  柜员轮休、请假离岗或调离时,应严格按规定将保管的印、押(机)、证、印鉴卡与接收入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经办柜员交接由主办柜员监交;主办柜员交接,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监交;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交接,由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监交。

第五十八条  柜员制机构对外营业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柜员同时在场。人员配备不全的机构,必须保证有柜员、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同时在场,不得单人对外营业。

第五十九条  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凭证,不得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其他结算业务,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六十条  柜员对外办理业务必须一笔一清。一笔业务在未办妥之前,柜员不得处理另一笔业务或离岗。  

第六十一条  柜员卡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柜员本人严格保管,不得泄密。柜员应至少每月更换一次密码,因丢失密码或泄密并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柜员之间严禁自行相互顶班串岗。在同一个营业日,柜员级别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十五条  县级联社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财务会计部门应每季对柜员制机构进行一次会计核算检查。各营业网点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必须每旬查库一次,核对柜员尾箱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主办柜员应每月按规定对往来账进行核对,并签章确认。柜员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及账务差错时,应及时向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汇报,并积极查找;未能及时查清的,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辖机构汇报。

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摘选)

第二条  授权是指有权人对柜员所能办理的业务范围和交易金额予以明确限定,分为基本授权和交易金额授权,其中对柜员日常营业可以办理的业务范围的限定称为基本授权,对柜员在基本授权业务范围内办理业务的最大交易金额的限定称为交易金额授权。

第五条  授权采取本地授权与异地授权两种方式。本地授权是指根据系统的提示由本网点高级别的柜员进行授权;异地授权是指超出本地权限,强制必须由上级机构进行授权或本地授权员在异地进行授权。

第六条  授权包括对交易的授权和对交易要素的授权。

对交易的授权是指柜员的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时,柜员无法办理该交易,必须由高级别的柜员为其授予交易的操作权限而使其能够发起交易的一种授权行为;

对交易要素的授权是指柜员能够发起交易,但交易的金额等要素超出了系统对该级别柜员所定义的最大值时,需要由其他有权柜员就有关交易要素授予操作权限的一种授权行为。

第八条  授权的基本规定:

(一)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各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二)根据柜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定授权经办的业务范围。一级柜员具有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可以复核其他柜员的账务;三级柜员具有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并可复核、授权其他柜员的账务;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是本机构最高级别的授权人,只具有授权、监督权限,原则上不得对外办理业务。

(三)对柜员办理业务实行交易额度控制,超过交易额度的业务,必须由有权人及时授权。

(四)授权时,授权人须查验原始业务凭证和交易画面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授权人的代码或姓名由系统自动记载授权登记簿,授权人对其操作代码下的授权承担全部授权责任。

(五)柜员不得对自身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六)营业网点进行异地授权交易时,将授权码告知县级联社财会部门综合授权员,综合授权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查看交易信息,经有权人审批确认后进行授权处理,网点接到授权确认通知后进行正常账务处理。

第九条  实时授权的授权人在查验原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后,应根据审批文件(制度控制的业务)或权限(系统控制的业务)采用刷卡授权。

第十条  授权柜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卡和密码,在办理业务授权时被授权柜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柜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授权柜员对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有关业务制度规定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共同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摘选)

第六条  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钱账同管原则:前台柜员既管钱又管账,为避免差错,要及时核对尾箱;为防范风险,必须强化监督。

(二)四双原则:坚持双人在岗,一笔一清,双人管库,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授权原则:前台柜员一人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大额超限现金收付业务需经相应权限人员授权办理。

(四)双先原则: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五)日清日结原则: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进行轧账,核对余额,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六)交接原则:库管员因调剂、上缴款项,工作变动或临时休假必须办理现金交接登记手续,做到当面交清、手续严密、有据可查。

第七条  进行综合业务系统现金出纳业务操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各营业网点必须对现实中的每个尾箱进行编号,并在系统中设立相同的一个数字号码与之对应。尾箱的类型有主尾箱、普通尾箱。

(二)柜员领用的尾箱编号必须与实际工作中领用的尾箱编号一致,库管员负责监督。

(三)现金主尾箱一经指定将不能更改,每个营业机构只能有一个现金主尾箱。

(四)尾箱号一经确定应保持固定,不得随意更改尾箱号和属性设置。

(五)系统中各项交易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准确录入,严禁在系统上空收空付。

(六)每日日终,无论是何种身份的前台柜员,在尾箱入库前必须核对尾箱余额,做到账款、账实相符,经换人复核一致后才能将尾箱入库。

第八条  机构网点设置的金库有联社库和机构库(各信用社金库),联社库设置在联社营业部,机构库设置在各信用社。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前台柜员不得代填或代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十六条  柜员在日终或当班结束工作时,应对发生的现金收付及时进行核对,将尾箱入库,不得随意放置。若次班不是该柜员上班,核对尾箱余额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柜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所经办的现金办理交接手续,不移交清楚不得离职或调动。

移交前,柜员清点现金轧账无误后,打印出柜员轧账表一式两联,登记款项物品交接登记簿。移交时,要有主办柜员监交,由移交柜员填写交接登记簿,在“移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在“接交人”栏加盖个人名单,主办柜员在“监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通过“尾箱交接”交易接收现金,并打印现金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清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共同签章。

四、《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规定:

(一)网点及柜员管理 

1、严禁不符合柜员制条件的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各县级联社申报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省联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冀信联发[2007]144号)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严格把关,对于不达标的营业网点必须坚持实行复核制。已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设置事后监督岗位,保证及时对每个柜员、每笔业务进行审查。

2、严禁复核制营业网点柜员一人办理业务。实行复核制的营业网点,同一柜组的两个柜员必须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对所办理的每笔业务进行复核确认。

3、严禁营业网点设置过多三级、四级柜员。各营业网点必须根据经营规模、自身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柜员数量,各营业网点只能设1名四级柜员。柜员人数5人以下的营业网点只能设1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营业网点至多设置3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至多设置4名三级柜员。柜员之间严禁自行相互顶班串岗。在同一个营业日,柜员级别不得擅自变更。

4、严禁违反密码管理制度。各县级联社必须建立健全密码管理制度,柜员必须管理好本人的柜员卡及密码,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如发现柜员掌握他人的柜员卡及密码,必须对持有人、原所有人一并严肃处理。  、

5、严禁临柜人员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其他结算业务。严禁柜员代客户填写凭证,严禁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得对外办理业务。

6、严禁柜员离岗时业务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上锁。柜员离开岗位或监控区必须将综合业务系统退出到“Login”状态下,拔出柜员卡,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联行机具等全部重要物品上锁保管。营业终了必须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联行机具等全部重要物品上锁入库保管,严禁遗留在营业场所。

7、严禁违反印、押(机)、证三分管制度。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编押机和压数机必须指定专人分管分用,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印章。

8、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业务凭证。办理业务必须使用规定的业务凭证,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效凭证办理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必须严格保管,不得随意丢放。各种业务凭证必须盖章齐全,装订后及时转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会计凭证的整理,按照各柜员当日经办业务轧账汇总单的先后顺序进行:先柜员后交易,轧账汇总单在前,记账凭证在后,按序号排列,轧账汇总单与该柜员凭证金额、凭证序号分别核对,并与该柜员的当日流水账核对相符;打印的批量报表在会计凭证的最前面。事后监督人员对审查的凭证必须在凭证背面签字或签章以示负责。

(二)授权管理   

9、严禁授权人随意授权。授权人必须查验原始业务凭证和交易画面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10、严禁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异地授权。县级联社对异地授权业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授权并按要求认真登记。

11、严禁操作员持有授权柜员卡或掌握授权密码。授权人员的柜员卡和密码必须由授权人员本人管理,授权人员的柜员卡只能在授权时才能插入读卡器,授权完毕后应立即将柜员卡取出。在办理业务授权时被授权柜员应有明显的回避动作,输入密码时授权人员必须用手或纸张对小键盘进行遮档,防止密码泄露。

(三)现金及出纳管理

12、严禁营业网点和柜员尾箱超出库存限额。县级联社根据各营业网点具体情况核定网点库存限额,各营业网点核定柜员尾箱库存限额,对柜员尾箱超限额的及时上交库管员,对营业网点超限额库存现金及残币要及时上交县级联社。

13、严禁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14、严禁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不登记、不授权。支现用途要符合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各县级联社必须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严禁大额现金支付无审批或超权限审批。

15、严禁柜员不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营业终了,经办柜员必须对尾箱中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主办柜员必须对经办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复点,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必须对主办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复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锁封箱。

16、严禁信用社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按规定查库。信用社主任每月、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每旬至少查库一次。查库必须全面,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等都是必查内容,必须按规定登记《查库登记簿》,填写查库意见。严禁代查或不实际检查而直接进行登记。信用社主任与委派会计(会计主管)要分别查库,严禁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金额搭便车查库。

17、严禁现金账款不符。严禁出现长款寄库、短款空库、单据抵库、白条抵库等现象。严禁柜员将个人现金与业务库现金混放。

(四)柜员交接

18、严禁柜员交接班、离岗或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柜员交接班、轮休、请假离岗或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19、严禁柜员移交的内容、事项登记不全面。交接的内容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印鉴卡、金库钥匙以及待办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有权人进行监交,所有交接的内容必须在交接登记簿上记录清楚。   

(五)重要空白凭证

20、严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登记不及时。收到、发出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作出入库登记,必须做到账表、账实相符。

21、严禁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不规范。各级机构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结存、作废情况进行认真登记,要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印章,进行剪角处理后附在当日传票后面。

22、严禁不按规定收回已销户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对客户销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逐份核对、登记,进行剪角处理,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作废"章。

23、严禁将缺少联数的重要空白凭证在未查明原因前进行“作废”处理。

24、严禁不按规定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网点对停用、换版不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及时上交县级联社,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稽核部门、保卫部门共同进行逐份的检查、登记后集中销毁。县级联社要对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每个环节严密监控,如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出现流失,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5、严禁信用社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信用社主任每月、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每旬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上级机构要按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26、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备用。

(六)账务核对

27、严禁不按规定对往来账务及银企账务进行核对。信用社往来账务必须按月逐笔勾对发生额及余额。对于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或虽余额不足5万元、但近两个季度有业务发生的对公存款户,银企对账单的收回率要达到90%以上。对收回的对账单必须折角验印进行真实性核对,对未达账项要跟踪核对,并在对账单上注明原因。对账单发放要在月后十日内完成。

28、严禁记账人员与账务核对人员同为一人。记账人员要与核对人员分离,记账人员不能直接核对账务。核对后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核对人要在对账单上签字以示负责。往来账户和存款账户如果出现不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报告。严禁利用往来资金调整其他账务。

29、严禁不认真核对内部账务:内部账务必须定期核对,并对实物进行盘点。要保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抵(质)押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表、账实全部相符。

(七)账户管理

30、严禁违反实名制要求开立各种银行存款账户,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严格审核,对于证件过期或其他不符合开户规定的,严禁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31、严禁柜员办理留有预留印鉴的业务时不执行折角验印制度。

32、严禁公款私存和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33、严禁违反规定办理储蓄挂失业务。挂失业务必须严格核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34、严禁不及时报告大额可疑支付交易。必须对发生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账户进行严密监控,由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检查其手续是否规范,划款凭证是否由客户开具,是否存在自制凭证入账问题,凭证账号、户名、印鉴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35、严禁随意办理抹账业务和账务冲正业务。抹账业务和账务冲正业务必须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批后方能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五、《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摘选):

第二条 重要凭证是指按管理权限统一印制下发,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有关要素,并经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或结算效力的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重要凭证在未使用前,称为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各类存单、存折、空白银行卡、贷款收回凭证、报单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

第八条 严禁将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得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经办人名章或压数。

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联社和市级联社统一组织印制,县联社和信用社分级管理、监控。县联社、信用社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帐法。成本装订的和非成本装订的,均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帐。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日非营业时间装箱加锁入库保管,营业时间临时外出要办妥交接。

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分别放置,做到排列整齐,易于清点。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

(三)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双人领取,领用时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领用部门预留印鉴和领用人签章,县联社核对印鉴相符后办理领取手续,分发重要空白凭证。

(四)信用社到县联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匡算一个月的需用量;各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匡算5-10日的需用量。

(五)信用社凭证管理员到县联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无论是否整箱均要逐份清点,凭证号码、份数要核对一致,清点无误后重新加封,双人签字领回。

(四)单位领购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后提交开户信用社,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售重要空白凭证,并提请客户在柜面对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类逐份清点。

(五)信用社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凭证上加盖开户信用社全称和开户人账号,不得交由开户人自填,并将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号码记入客户账户档案中。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遗失的处理

重要空白凭证在领取、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重要空白凭证遗失,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登报声明作废,必要时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签发,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

(一)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进行剪角处理,作废凭证附在正确的传票后。

(二)单位销户时,须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列清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开户信用社,开户信用社经办员根据清单所列凭证的数量、号码与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逐一清点,并应在销户单位帐户上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交回空白支票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面剪去右上角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的附件。

(三)重要空白凭证因格式更换等原因需销毁时,各信用社要把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所辖营业网点、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领用、使用登记簿结存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按凭证种类、号码编制清单一式三份,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统一交由县联社集中销毁。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销毁清单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变动或临时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管理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并与有关账簿核对相符,库存凭证经接管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六、会计档案的分类及保管年限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

(1)年终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附表及决算分析;

(2)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

(3)开销户登记簿;

(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

(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单册;

(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

保管十五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凭证及附件;

(3)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

(4)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登记簿。

保管五年的:

(1)网点日报、流水等;

(2)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3)各种往来的对账单及查询、查复书;

(4)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5)各种不定期报表

(6)各种登记簿(除永久、十五年保管期限外)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七、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规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规范》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使用

1、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印、押(压)、证”三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2、网点的1号业务专用章由委派会计保管、使用。网点其他会计人员保管的业务专用章应在规定的用途内使用。

3、全国特约电子汇兑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由专门复核结算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

4、会计专用印章启用前,由委派会计负责入库或入保险箱(柜)保管,并登记《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及印模登记簿》。启用时由委派会计向保管或使用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5、营业期间,会计专用印章应专匣上锁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走章锁;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专用印章。非营业时间,会计专用印章必须由保管或使用人专匣上锁后统一入库或入保险箱(柜)保管。

6、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专用印章一律不得携带出本单位、本部门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

7、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封存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预留印模连同印章上缴。封存、上缴时应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及印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上缴人、接收人。对接收停用的印章应封存保管,登记造册,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方法销毁。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会计专用印章销毁须由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门监销。

8、会计专用印章损坏需要重新更换时,须由委派会计收存保管,按照印章管理级次上缴、销毁,同时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及印模登记簿》上登记。

9、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作出补救措施,并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办事处或省联社,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丢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发生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丢失或被盗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必须经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业务。

2、业务清讫章。适用于现金收、付、转账等业务。

3、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和委托收款业务。

4、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5、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提出收、付款凭证。

6、对于下列业务之一,必须在相关资料上加盖1号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1)各网点对外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资金证明、个人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等;为客户开具的各种存款证实书及单位定期存单;退回客户的业务确认单,如单位开户申请表、印鉴卡客户联等。

2)各网点的内部报表。

3)其他需要加盖1号业务专用章的凭证、通知、证明等。

(三)印章的交接

1、会计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由委派会计监交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相关登记簿。

2、属于岗位调整和临时离岗交接的,登记《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3、委派会计保管的会计专用印章交接由网点负责人或联社会计科派员监交。

(四)印章的停用

对于短期内不需使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封存保管,封存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于作废、损坏重换或不允许使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应及时上缴联社会计科销毁。

八、综合业务操作界面展示

一、网点签到、柜员签到

二、柜员碰库

三、活期储蓄开户

四、定期提前支取

五、定期挂失

六、柜员轧账、碰库

七、柜员、网点签退

九、电子银行业务

一、自动柜员机概念及分类

自动柜员机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金融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和自助服务终端。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按照安装方式又可以分为大堂式和穿墙式。

二、自动柜员机的功能:可提供7*24小时的对外金融服务,ATM机和存取款一体机可为我社持卡人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转账、存款、缴费等服务。可为他行银联卡的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取款、转账等服务。主要通过为跨行持卡人提供服务获得手续费收入。

三、自动柜员机的软、硬件设备要求及管理:自动柜员机的标识及装修标准按照省联社统一要求执行,应有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客户服务电话、操作提示和银联标识,穿墙式自动柜员机应有防护窗或防护亭,监控设施符合要求。营业网点不得私自对自动柜员机软、硬件升级,未经省联社科技部同意,各县级联社及所辖机构,不得在自动柜员机内安装其他任何软、硬件设备。自动柜员机管理员应至少每季度更改一次自动柜员机密码。自动柜员机管理员变更或发现自动柜员机密码泄露的,应立即修改密码。

四、自助银行的概念及分类:是指各县联社在其已有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五、POS机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协议,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单位。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化服务公司。农村信用社通过布放POS在提高了商户的社会形象、方便客户消费的同时,也为农村信用社吸收了存款,增加了手续费收入。

六、电话银行 是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金融交易的一种客户自助金融服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使用96369作为服务电话号码,客户拨通之后可根据语音提示,自主选择服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开立银行卡或存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办理电话银行银行业务。

电话银行提供7*24小时服务,可为客户办理账户查询、历史交易明细传真、口头挂失、转账业务、缴费业务、客服密码修改、公共信息服务、人工服务、人工辅助挂失等业务。

七、短信服务    我省农村信用社“96369短信服务”上线以来,陆续开通了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客户已达11万户,具备了余额变动通知、余额及明细查询、贷款催收等功能,对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提供便捷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现将“96369短信服务”功能整理如下,让大家对其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个人和单位账户余额增减变动通知:当您签约账户余额发生转账汇款、工资到账、现金存取、缴费、刷卡消费等资金变动时,您会立即收到短信通知,告知您资金变动原因及金额。
     (二) 账户余额查询和帐户明细查询:您可用签约手机向短信平台106350096369发送YECX#账号后四位,您的签约手机立刻会收到账户余额的短信通知。也可用签约手机向短信平台106350096369发送MXCX#账号后四位,签约手机立刻会收到账户明细的短信通知。
   (三)手机自主签约与解约:短信解约用户可用原签约手机向短信平台106350096369发送KTFW#账号后四位,系统将为您开通短信服务。解约时,您可用签约手机向短信平台106350096369发送QXFW#账号后四位,系统将解除您的短信协议。
   (四)贷款结息和按揭贷款还款短信通知:您的贷款产生利息后,96369短信服务会向您的签约手机发送短信通知,告知您利息金额;当您的按揭贷款产生还款计划,96369短信服务会向您的签约手机发送短信通知,告知您当期还款金额。
     (五)贷款到逾期还款通知:您的贷款到期前10天,96369短信服务会向您的签约手机发送短信通知告知;而当您的贷款已到期,96369短信服务会向您的签约手机发送短信通知,告知您的贷款已经到期,并提示您尽快还款。

十、安全保卫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农村信用社财产安全。

三、  营业期间安全保卫规定

(1)、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营业期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情况的准备。

(2)、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临柜,认真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

(3)、营业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营业厅大门开启后,要将营业室大门反锁固定。未装防弹玻璃的柜台内则,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持枪抢劫时的藏身之处,不得堆放杂物或加装隔板。(仅适用于已装防护栏的“一”字型柜台)

(4)、从库房取出钱箱或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要立即送到营业室柜台内,关好柜台二道门(侧)门。

(5)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准备。

(6)、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的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中心库,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他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

(7)、营业期间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等用品。

(8)、营业期间进出二道门和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并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与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他室内进行。

(9)、出纳员、有关的会计人员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的钥匙,不得随意交于别人。营业时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锁好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注:有关会计人员是指负责保管重要印章、凭证、编押机、押数机或其他重要物品的会计人员)。

(10)、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单位现职领导陪同或县级联社保卫部门人员(应确认在非劫持的情况下)、信证齐全才予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11)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信用社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现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继续营业。

(12)、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可清点现金,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押机、压数机、电脑软件入库保管。

(13)、不准将个人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的储蓄所、分社等网点,下班时应取走钥匙。

(14)、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室内,如因工作关系须入内的要征得信用社负责人的同意。

(15)、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拿进柜台内,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位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准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保险柜或柜台外面,等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员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16)、要按上级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17)、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信用社在办理各项往来业务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内容审查、复核凭证,认真做好查询答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b、委托信用社签发汇票时,应要求由开户单位在信用社预留印鉴、名章之一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前来办理,必要时须查验身份证,对非预留名章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来办理的,除查验工作证、身份证外,还应以电话(并确信电话是开户单位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实,对非开户单位的人员(持现金者除外)一律不予办理签发汇票业务。

c、解付汇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解付或转汇个人的必须由抬头人亲自持票并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d、联行信件、k类电报必须指定专人寄发,办理邮件发送业务时须持邮局核发的证件供其查验,寄发上述邮件均采取计帐方式付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e、为单位开立账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账户规定和重要凭证使用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应取消其账户,追回剩余的票据。

f、信用社要与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对账,查清未达款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g、印制、领缴、运送、保管、出售、收回、销毁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有人负责,专簿登记,实施责任监督。

h、逐步增设先进的票检测仪器设备,加强技术防范,提高鉴别票印真伪能力。

i、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票、假证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18)、营业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a、营业时,工作人员(含保卫人员、保安员)对本营业室负有安全责任,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密切配合,临危不惧,正确使用自卫武器,遏制歹徒行凶作案。

b、发现持假票、假折、假钞和冒领存款者,应沉着、冷静,不要打草惊蛇,要以某些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和有关人员捉拿案犯,必要时可按动联网报警开关(非应急保案)

c、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全体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利用各种武器进行反击,并按动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e、当犯罪分子持枪抢劫作案时,营业人员必须保持冷静,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程序处置,灵活机智地于歹徒周旋分散罪犯的注意力,处于有利位置的人员要隐蔽的按动“110”报警器开关,此时,禁止使用应急报警器。并密切注意歹徒的动向,趁犯罪分子不备时迅速藏于柜台之下(适用于未装防弹玻璃的一字型柜台),按响应急报警期,取出自卫武器,做好防范准备。

f、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最佳时机,如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注意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得应付各种情况,寻找机会反击犯罪分子,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g、营业人员要在应付上述几种案情时,要着重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衣着、持何种凶器等特征,如犯罪分子中途逃走,营业人员不要外出追击。

四、  守库期间安全保卫规定

(1)、凡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双人武装守库制度

(2)、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内部巡视检查工作。

(3)、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护设施和值班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干部同意。

(4)、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报警器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实行分室住宿。

(5)、守库人员必须熟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号码、有关领导的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值勤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不得进行与执勤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6)、值班时枪支不得锁在枪柜或其他柜内,应放在去用方便的位置卡上装有子弹的弹夹,制式防暴枪的子弹要压入弹仓,但均不上膛,折叠枪托的枪支打开枪托,报警位置、通讯器材、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7)、值勤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侵害信用社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

(8)、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由守库人员认识的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确认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开门,否则不管对方出示任何证件或提出任何理由,都不准开门受检,同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上报。

(9)、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内的各类物品。

(10)、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或转作他用。

(11)、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空岗情况。

(12)、守库员处置非常情况的要求

a、守库员的职责是保护守卫目标的安全,在遇到不法分子侵袭时要机智勇敢的实施正当防卫。

b、当遇到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c、当有人自称是上级或公安部门前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戒备,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问答,不开门,通过观察窗口或闭路电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目特征、口音举止动作等,如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可疑时,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d、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等可疑情况时,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电视监控设备或其它方法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开启守库室大门出外检查。

e、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员要相互联络做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并打电话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援助,必要时按动防抢报警开关或大声呼救,及时制止罪犯作案的活动。

f、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或破窗进入守卫区域时,应立即做好防卫准备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如情况紧急,应同时按动应急报警开关求取外援。

g、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员要坚守值班室,不开门外出并立即对外大声呼喊或采用其他器材进行报警。

h、上述几种情况下,如罪犯中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击,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i、守库员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惊慌失措,要沉着冷静,充分利用各种防护设施和自卫武器,先判明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付方法,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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