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侦查工作

时间:2024.3.31

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 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

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确定。

(一)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指罪犯脱逃或失控后在社会上实施的犯罪、围绕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宜由公安机关侦查。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法律也赋予了监狱侦查权.但监狱毕竟不是国家专门侦查机关,其侦查范围宜限于监狱场所内,否则,会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失偏颇、对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由犯罪地发现的案件。它由犯罪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破,又可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社会效果。如果由监狱进行侦查,无论警力调配、取证,还是使用强制措施.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 迎.您4采6集可行性。对于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而重新入监后发现的案子,宜由监狱侦查。这是因为;第一,案犯控制在监狱管理范围内;第二,既然案件是罪犯重新入监局发现的,案件线索,甚至证据材料已被监狱掌握,监狱侦查这类案件有优势;第三,由监狱侦查这类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有利于打击监内犯罪。此外,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而重新

入监后发现的案件与漏罪在犯罪的发现、罪犯控制的场所等方面相同,既然漏罪的侦查是由监狱实施的,这类案件也应由监狱侦查。

(二)罪犯参与社会上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1.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形式很多,如罪犯与职工共同盗窃。罪犯在其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脱逃。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分案侦查,对罪犯的犯罪侦查由监狱实施,对社会上犯罪分子的犯罪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管辖的规定基本上是依侦查对象划分的。根据规定,监狱不宜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宜在监管场所对由罪犯实施的犯罪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应分案侦查,理由是,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分案侦查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侦破。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考虑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所起作用的不同,侦查机关所具有的侦查优势条件不均衡,可由两家侦查机关联合侦查。而以一家为主。

2.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管场所外,如脱逃后,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由犯罪地发现的,应由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无疑的。然而,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罪犯重新收监局由监狱发现的.应由哪家侦查机关侦查?共同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可比照个人犯罪的情形。在个人犯罪情形下,监狱应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即便主犯是监狱内罪犯,也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妥。第一,这类案件侦查较复杂,将此类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国家专门的侦查机关,可使监狱将主要警力、精力放在监狱安全上;第二,这类案件涉及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措施,显然,监狱行使这些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 迎.您4采6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在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即罪犯的漏罪是由罪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这些犯罪分子可能仍逍遥法外,也可因他罪被判刑送入监狱。罪犯的漏罪是否仍由监狱侦查?需分别不同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处理。如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因犯他罪也已经被判刑送入监狱,无论送到同一监狱,还是不同监狱,都宜由监狱进行侦查。首先,在这种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案犯都控制在监狱手中,由监狱侦查此类案件社会效果比较好,有利于促进在押犯交待余罪。如果漏罪的共同犯罪人仍逍遥法外,对罪犯漏罪的侦查宜由公安机关进行。这是由于;首先.监狱对在社会上的共同犯罪人采取侦查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 迎.您4采6集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狱不能单独承办这样的案件;其次,监狱与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往往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如罪犯在新疆,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北京,由监狱机关单独进行或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可能会出现案犯两地分押的情形,不利于取证,即便罪犯与其共同犯罪人押在一地。也以押在罪犯漏罪的共同

犯罪人声在地为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定罪前不能押人监狱,而押在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又涉及行政隶属问题。与其监狱只将罪犯移送罪犯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公安机关。不如将全案移交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狱内侦查中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监狱侦查实践,监狱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

讯问狱内犯罪嫌疑人,是狱内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诉讼行为。讯问的主体是监狱侦查人员,讯问的对象是狱内犯罪嫌疑人。监狱讯问对象可否为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实施讯问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而法律未明文规定监狱具有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从法理上讲,监狱侦查权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是针对特殊的人、在特殊场所对犯罪实施的侦查权,因此.监狱不能对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监狱的侦查人员用口头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的诉讼活动。询问被害人要及时.询问证人时对同一案的几个证人要分别询问。

搜查,是指监狱侦查人员依法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诉讼活动、狱内侦查中的搜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不同于清监,搜查需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第

一.搜查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二,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第三,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搜查人员不得提取、扣押与案

件无关的物品;第五,搜查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要制成笔录。 扣押是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书依法强制收取、扣留的诉讼活动。扣押与狱政管理中的扣留罪犯信件、没收罪犯违禁品不同。后者是狱政管理行为,依照狱政程序实施,前者是诉讼行为.必须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在现场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扣押物品、文书时,应当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场,并开列清单。

辨认是在侦查工作中,根据需要由狱侦人员组织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尸体、现场遗留物、赃物、作案工具等进行的辨认与认定。辨认是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公开辨认的经过与结果所做的正式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实验采取演示模拟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一行为能发生何种结果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对于查明案件是否成立、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真实,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也是监狱可以行使的重要侦查手段。

三、狱内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以保证侦查工作的开展。但是,罪犯已被押入监狱,无需拘传,可以随叫随到,无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也没必要。因此.监狱需采取不同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结合监狱实际,监狱可以使用包夹控制、使用戒具、禁闭等措施控制又犯罪嫌疑人,防止其自杀、行凶报复、毁证等,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包夹控制、使用戒具、禁闭被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既不同于分级管理中的严管措施,也不同于狱政管理的预先防范措施.而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刑事侦查的措施。为明确这些措施的法定性,促进狱内侦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应在有关法律中,起码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监狱内侦查的强制措施。

浅谈狱内侦查工作中的信息情报建设

、组织管理能力

2.

监狱警察,特别是从事信息情报建设的警察始终处于真假、虚实、错综复杂且千变万化的环境之中,面临随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面对各种信息、情报的反馈以及在通过对罪犯的思想行为的了解、分析而捕捉相应的信息时,要求我们善于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正确的分析判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慎重应对千奇百怪的事态和形形色色的罪犯。百密而无一疏,处事不乱,遇变不惊,灵活应对,果断处置。

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建设,非一日之功,欲速则不达,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挖掘自我,严格要求自我;需要有长期学习、学习、再学习,积累、积累、再积累的精神。

对现代监狱中狱内侦查工作的相关思考与研究

随着我狱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这对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监管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目标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加强侦查工作建设是明智的当务之举。侦查工作的质量决定监狱平安稳定的成败。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虽然监狱的监管设施得到不断改善,物防技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安全系数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狱内突发性、暴力性或内外勾结的暴力性犯罪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思想认识必须到位,措施落实必须到位,科技技术必须到位,多措并举,惩防结合,有效地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是强化侦查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首先要强化人的作用

在现代条件下,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责任心强的高素质狱内侦查干警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狱内侦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不断强化干警的敌情意识。结合省内外出现的突发伤害和内外勾结案件,教育干警危险就在我们身边,必须切实从思想上充分认识狱情、犯情、敌情的复杂性、严峻性,切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时刻不忘工作重点和难点,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一是要熟练掌握物色建立和使用耳目的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耳目作用。狱内秘密力量是了解敌情动向的重要途径,是监控危险分子、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特殊措施,是预防、侦破狱内案件的有效手段。我们公开管理不可能全面掌握罪犯的一切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特别是罪犯预谋作案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罪犯都是在想方设法隐蔽自己的意图,欺骗干警,欺骗同犯,因此,发挥好耳目作用,对全面掌握狱内押犯动态、确保监狱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狱内侦查干警必须掌握的技能;二是要熟练掌握防范策略和技巧。狱内侦查的既定目标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于防范,着眼于防范,尽可能地降低狱内案件的发案率,做到少发生以至不发生狱内案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每一位侦查干警必须学会防范、善于防范;三是要熟练掌握侦查破案的专门知识,及时打击狱内又犯罪。狱内发生案件就要及时侦破,这既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也是打击罪犯、稳定狱内秩序的有效手段。 监狱要采取研讨会、案例分析会、交流会、观摩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专兼职侦查员在敌情预测、调研、三情搜集、现场询问、勘查等方面不断提高分析、处置问题的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

二、其次要讲求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凡事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侦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它除了要求侦查干警要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仅凭热情是不行的。做任何工作,都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办法和途径不同,效果肯定也大不相同。在制度建设上,重要的一点就是突出狱情分析会制度。狱情分析会制度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搜集发现敌情的好形式、好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已形成的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狱情动态分析会的基础上,如何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是我们侦查人员需要探究的。所谓针对性就是指哪部分罪犯是我们重点控制的,重点加强对重刑犯、暴力犯、涉黑犯、涉恶犯、涉毒犯、惯累犯、外省籍犯、团伙主犯、新入监罪犯、余漏罪被提审、相互间矛盾较深及家庭变故罪犯的排查,并严格落实包夹控制措施,严防脱管失控。对危重人物,坚持进行正面教育疏导,帮助他们解决改造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促使他们放下包袱、端正态度、老实改造。

三、准确有效的信息是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

“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在工作实践中,要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 集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这一工作方针,突出工作重点。当前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狱内侦查的重点应该是抓敌情调研,及时了解犯情动态,掌握敌情动向,立足于超前防范。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随着押犯构成的日益复

杂,罪犯违规违纪行为的日益隐蔽,这就决定了当前侦查工作的一个难点是,从罪犯身上获取准确情报的难度增大。罪犯不会自觉和主动提供和反映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这里我要突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平时注重发动罪犯,通过入监新犯的坦白检举、集中坦白检举、设立检举箱、罪犯改造中随时坦白检举等形式,进行深入排查,掌控发现线索。同时,监狱派员分赴各押犯单位组织罪犯开展坦白检举,调查问卷等活动,搜集有关线索和信息。二是灵活使用耳目。用罪犯去接近罪犯能获取大量的有效信息。注重加强耳目建设,强化教育管理,严把质量关,每季度对狱内耳目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其积极性。同时,要灵活掌握政策,对确实愿意为我工作,反映问题属实的罪犯,可以在原则范围内,在给予行政奖励、奖分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或其他要求,真正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四、物也就是科技的因素

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工作,随着罪犯反改造、反侦查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的提高,仅仅依靠我们人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获取有效证据和现场信息难是案子久侦不破、违纪难查的重要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罪犯违法违纪的有力证据。因此我们就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比如我们监狱设置的监控和即将投入使用的亲情电话智能系统,有效弥补侦查工

作中的不足,及时预防突发案件的发生,提高破案率,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随着监管条件的进一步好转,监狱各项防范措施更加严密,文明管理程度大幅提高,狱内发案率明显下降,但是我们不能大意,作为监狱侦查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监狱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我们要不断的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进一步强化“防、控、疏、戒”侦查侦破职能,为创造一个更加和谐优美、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工作环境而努力。


第二篇: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来源: 作者:伍国位,林义连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

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

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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