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3.15

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一直较高。由于行政机关一般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首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行政违法现象重复发生。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长决定出庭应诉的参加人。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商请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会后应对本地区和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与法院之间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

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建立执法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首长的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行政首长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责任。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要通过对错案的剖析,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纠正违法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本意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篇:中国民族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执法情况检查的建议,现就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需要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化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既是行政复议的主体,又是行政应诉的主体。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依法解决因行政争议引起的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的、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将大部分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行政组织内部,避免因矛盾久拖不决而激化或者扩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重大现实意义。

(三)提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增多的趋势,既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我省处理行政争议措施尚未到位,处理行政争议机制不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在州、市、县(市、区)未得到有效执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他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向领导宣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向城镇宣传与向农村宣传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的互动机制,利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契机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

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队伍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应由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六)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行政复议宣传、案件听证、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保障,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使行政复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认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考试,未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违法办案或者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建立完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驳回制度等。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备案、定期报告、意见书和建议书、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制度。

(十)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联系机制。行政复议工作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关系密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机制,使之形成合力,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十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听证制度。凡发生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委托副职领导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三)省、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其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参加听证”的情况,予以通报。

(十四)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及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本机关负责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负总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二○○八年x月x日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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