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

时间:2024.4.8

校务委员会“权利”解读

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 宋运来

校务委员会制度,是南京中小学校“一主两翼”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的重要成果。 “一主两翼”管理体制,是指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在“一主两翼”新型管理体制中,“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前置性审议,才能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我市各试点学校在筹建“校务委员会”的过程中,皆授予其“知情权”、“表达权”、 “参与权”、“监督权”,体现了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分享的新理念。

(一)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我们认为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 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我们比较赞同“三权说”的“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社会知情权,是指公

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家长对学校发展、教学质量等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家长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子女入学、在校的权益保护等个人信息。

对校务委员会 “知情权”的确认,,仅有利于维护家长、学生的权益,而且使来自校外的委员们更加了解学校、了解学生、了解教育,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向现代学校制度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参与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参与是知情的有效途径,只有广泛地参与学校的发展过程,观察、了解和分析重大事件过程,才能真正达到知情。因此,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必须不断扩大校务委员会委员有序地参与到学校的管理。

知情并不是单向的,被动的。如果校务委员参与学校事务的范围很小或能力很低,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知情。知情和参与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在参与中扩大知情的范围,增加知情的内容。

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政治参与正在不断扩大,这不仅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社会已经和正在从传统向现代迈进,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这种变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在建设政治文明过程中,组织有效和有序的政治参与,必然要求我们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从而增强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校务委员会则在微观层面创建了这样一个参与议政的空间。

(三)表达权

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表达权”的概念后,十七大报告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之一。近年来,在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民意的影响力逐渐上升。

从法学层面上看“表达权”,其本质上是人民有权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公民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来反映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表达权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科学决策建立在广泛吸纳民意,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只有尊重和维护人民的表达权才能够有效地形成科学的决策。

表达权主要在宪法上体现为议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表达主要是透过评议的方式来公开陈述和表明自己的观点,游行,集会,示威等权利也可看做是宪法上的表达权体现。

公民表达权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与扩大,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来明确和落实公民的表达空间。在学校这个社会微观层面,校务委员会的建立,它无疑在延伸着、丰富着、实践着公民表达权的空间。它让家长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原因和条件,以便有效地监督活动过程,最大限度地符合家长、学生、教师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并能及时地阻止和防止不利于学校的利益、或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或举动。校务委员会为家长、学生、教师创建了一个合法的表达通道,它是在理性的基础上,群体性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改变了长期以来学校重大项目校长一个人说了算的决策程序。也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民主的“话语场”。

(四)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现代学校也是对学生服务的教育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学生作为服务的对象,有必要通过外部进行监督,保护被服务的主体权益,使被服务的主体感受到优质服务带来的幸福感、满意感。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指批评权、建议权,它起到外部监督、激励的作用。

在推行“校务委员会制度”的进程中,有必要给予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学校要把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作为学校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各项工作。因此,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表达权”、 “参与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是经过努力可以行得通、办得到的。以“盒饭上涨五角”案件为例, xx年x月前南湖三小一直由一家快餐公司提供午餐,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快餐公司在饭菜的质量上不能令学生满意。原快餐公司要求校方盒饭价格要上涨一元钱,校方经过市场考察与调查,提出最多涨0.5元,公司不能接受。校方认为就是上涨0.5元,还得要征求家长同意。在双方利益诉求达不到的情况下,三小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委员们建议,在原有盒饭价格的基础上,提升0.5元,由家长委员会向家长们宣传并做好协调工作,再面向多家快餐公司进行餐饮招标,后来一家快餐公司中标。一学期下来,家长零投诉,也无一位学生反映午餐不够好吃等问题。校务委员会的委员们不仅了解学生餐饮的前因,而且全程参与,献计献策,并对招标、价格以及饭菜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权益,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诉求。

因此说,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诸方矛盾的减压器、各方利益的平衡器、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但前提是要彰显校务委员的工作职能,就要赋予它相应的权利。

龙门中心小学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龙门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学校牵头,由全校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发挥社区、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

二、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的“三位一体”,促进青少年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应成为学校与学生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热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协助学校搞好有关工作,可随时代表家长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家长委员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由部分班级学生家长担任。

五、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三次会议(开学初、期中、期末)。

六、家长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

1、指导、监督家长学校开展活动,做好学困生家长的帮助和辅导。

2、听取学校有关工作的汇报并向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3、促进家庭、学校教育工作的配合与协调。

4、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听课评课活动等)。

5、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等,加强家校教育的和谐发展。

6、协助组织社区的教育活动,开展学生的社区实践活动。


第二篇: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现代学校的管理制度,体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人本化、科学化,由政府代表或职能部门代表、社区代表、学校代表等社会多方位代表组成,讨论、决定关系到学生及家长权益、学校重大事情,可以说校务委员会是一所学校管理现代化与否、层次高低的一个标志,一般来说大学都有校务委员会,一般的基层学校并不多见。 委员会委员就是专门决定关系到学生及家长权益、学校重大事情,我们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委员是由校长,各部门主任,各学科组长,网管员,少年队辅导老师组成。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校务委员会?一般是大学才成立校务委员会。

大学的校务委员会组成:

主任:党委书记

第一副主任:校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委 员:党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个院、系、中心、所的党政正职。

南京市洪武北路小学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目的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便于社会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监督,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种教育渠道的畅通和各种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便更好地培养和教育学生。

二、 性质

它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职能

1、 参与功能: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2、 配合功能: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3、 督促功能: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4、 沟通功能: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社区之间的联系。

四、 具体任务

1、 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供咨询提出意见的建议。

2、 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的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建议,并帮助落实。

3、 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4、 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5、 协助学校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工作,交流经验。

五、 工作制度

1、 每年制订好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2、 每学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其余时间分小组不定期开展活动。

3、 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班级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 加强委员会所在单位与地区联系,帮助和推动社区教育工作。

5、 本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每学年换届选举。

桥林小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提高学校办学活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主渠道,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职能与工作原则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三)审议和决定。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评议和监督。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章 委员及其权力与义务

第一节 委员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班级负责推选;社会代表由学校直接任命。

第八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校应为委员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主动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条 学校对校外委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与议事规则

第一节 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务委员会委员推选,同时指定一名学校委员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集中开会一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审议决定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主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社会影响,通过调查研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学校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机制。审议有关议题,要及时总结相关情况。决议执行情况须在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每学年结束时,校务委员会主任应通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家长和社会汇报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节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有关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提交人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例会在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一般先由议题提交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家庭和社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是现代学校制度的组成部分,原学校《章程》应当修订其中有关校务委员会工作的表述,《章程》修订稿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浦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浦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浦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浦口区桥林小学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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