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院参与社区矫正通知

时间:2024.3.15

【法规名称】

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 文 号】沪高法(20xx)209号 【颁布时间】20xx-5-28 【实施时间】20xx-7-1 【效力属性】有效

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运用法律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依法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敦促绝大部分罪犯的教育转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与社区矫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目的的活动。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同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联系。同时,要加强同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和配合,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

三、对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一)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

(二)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

(三)过失犯罪的;

(四)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

(五)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

(七)其他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人员。

四、对于具备减刑条件,且实际服刑在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假释:

(一)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

(二)余刑在6个月以上的;

(三)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

五、对累犯、再犯、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应从严掌握。在本市无居所而不具备假释考验条件的,不宜假释。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慢性疾病,经久治不愈的;

(四)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一)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限的;

(三)保外就医后不积极就医治疗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

(五)其他应予收监的。

八、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建议书,报请审核裁定。

九、驾驶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假释考验和监外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当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不能据此认为不具有悔改表现。

十、被假释人员和缓刑人员,在假释和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缓刑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教育;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或者缓刑。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假释(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十一、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被交付执行前,由负责羁押的公安机关提请原判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被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由原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同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十二、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原判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十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需要延长的,原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四、被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十五、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公开宣告时,应当通知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和涉案人员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参加;还可以通知涉案人员的家属参加。宣告后,将涉案人员交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组织。

十六、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在公开宣告的同时,将被假释人员的名单等材料送至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通知相关地区的社区矫正组织。

十七、从迅速审判,简便高效的原则出发,公开宣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涉案人员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狱(看守所)进行公开宣告;

(二)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可以在法庭或者监狱(看守所)集中宣告;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可以选择部分被假释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改造表现,经合议庭当场评议后,作出口头决定,并于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驻监狱(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涉案人员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组织。

十八、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有关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定。

十九、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专门合议庭。条件尚不具备的法院,可以在刑一庭指定合议庭审理。

二十、高、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少年庭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被假释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和涉非监禁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二十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全市法院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 二十二、审理涉非监禁刑人员的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十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二十四、适用非监禁刑的裁判文书和准予假释的裁定书,可增加“法院诫勉语”,以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其表述为,“ 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根据原裁判文书格式,在实体裁判结果(刑期起至时间)后,独立分段饮用。

二十五、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向高级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报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向社区矫正组织反馈对重点人员进行随访的有关情况。

二十六、本意见下发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制订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七、本意见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20xx法院社区矫正总结


20xx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坚持把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五类人员统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从三个方面不断强化矫正力度,今来矫正总人数共计4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院党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制定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街道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按照省、市、区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同时加强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熟悉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工作流程等。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开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要求和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的学习,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上级社区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积极拓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途径,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社矫工

作的开展。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深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我院在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与公、检、司会签,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中。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并移送社区矫正的、在区域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以下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

二是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从严掌握。

三是严格规范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法院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等工作,防止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失管。

四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法院成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有效途径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寻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一是实施矫正前置。我院与辖区各社区达成协议,由法院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提前向矫正机构征询是否具有适用管制、缓刑的条件,让矫正机构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并要求社区做好必要的矫前教育。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能及时通知其宣告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关键是加深其社会服刑意识,能在社区矫正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制定体现个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实际情况而定),并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专档,专人

管理。

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将矫正对象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有无工作单位、生活有无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梳理,管理方式因人而异、因类而异。我院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罪错大小等情况,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使其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切实提高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落实相关帮扶措施的方法,做到了只要被矫正对象愿意劳动,就有服务处所,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得到了妥善安置,实现了帮教率达百分之百。

三是调动各界资源。我院充分调动各界资源积极探索矫正的社会化:一是家庭的参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要求其家属作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二是志愿者参与。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成员及青年文明号成员的积极性并担任志愿者参与帮教工作,对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定期采用集中回访制度,督促他们尊纪守法,使被帮教对象思想上警钟长鸣。三是领导参与。分管院长与刑庭负责人亲自参加集中帮教,对不服从管教的有轻微违法苗头的个别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及时防止可能重新犯罪而重新危害社会。四是单位的参与。各社区矫正办分别到辖区多家单位,与单位分别签订了监管帮扶矫正对象的协议。

四是坚持公益劳动与公益活动相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

社区,严格按照规定,对矫正对象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注意形式多样化。有的社区安排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治安巡逻,有的安排他们为社区出宣传板报,有的安排在社区抄写材料,有的帮助发宣传材料等。同时,坚持教育管理和帮助服务相结合。在对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对其提出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帮助解决。

二0一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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