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时间:2023.11.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

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20xx年x月x日苏高法审委[20xx)2号)

为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和执行缓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原则

第一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二条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犯罪情节稿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下列量刑要素,依法判处:

(一)犯罪数额;

(二)赃款用途;

(三)犯罪行为及后果;

(四)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五)自首、坦白和立功情节;

(六)退赃情况。

第三条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禁止将预缴财产刑作为缓刑适用依据。

第四条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意见。

二、适用条件

第五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依法适用缓刑,必须从严把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同时具有积极退赃和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具有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等特殊情况的。

第六条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适用缓刑,应当依据相关量刑幅度和数额标准,参照本意见

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务犯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犯有数罪的,除因被告人主体身份变化被认定数罪,且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情形,不适用缓刑。·

第八条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累犯或曾因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的。

三、适用程序

第九条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必须查证属实。审查是否构成自首、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拟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适用量刑程序,进行量刑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由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书面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平衡,并在判决生效后将裁判文书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十四条判处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外省服刑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告知罪犯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第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

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200xx年x月x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和执行缓刑提出如下意

见。 一、适用原则第一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下列量刑要素,依法判处: (一)犯罪数额; (二)赃款用途; (三)犯罪行为及后果; (四)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五)自首、坦自和立功情节; (六)退赃情况。第三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禁止将预缴财产刑作为缓刑适用依据。第四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意见。 二、适用条件第五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依法适用缓刑,必须从严把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一j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同时具有积极返赃和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具有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等特殊情况的。第六条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适用缓刑,应当依据相关量刑幅度和数额标准,参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职务犯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犯有数罪的,除因被告人主体身份变化被认定数罪,且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情形,不适用缓刑。

第八条 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管、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累犯或曾因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的。 三、适用程序第九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必须查证属实。审查是否构成自首、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第十条 拟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适用量刑程序,进行量刑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由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书面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平衡,并在判决生效后将裁判文书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执行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第十四条 判处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外省服刑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告知罪犯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罪犯本人

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第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己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罪犯末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副本应当抄迭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五、附则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务 本意见自下发之目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印发《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电力公司文件

赣电规?20xx?117号

江 西 省 电 力 公 司

关于印发《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

省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南昌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南昌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满足南昌市经济快速发展对用电的需求,省电力公司在南昌召开了专门会议,对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参加会议的有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本部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南昌市经贸委、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昌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及专业人员。

相关与会人员会前进行了现场踏勘,会上听取了省电力设计院对《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介绍和南昌

—1—

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园区经济发展情况的说明,并进行了认真评审,意见如下:

一、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必要性

南昌市象湖新城规划占地总面积22平方公里,预计居住人口将达到20万左右。随着象湖新城建设的快速推进,该地区增容需求量很大,根据目前进行的统计和负荷预测结果,预计20xx年象湖新城最大供电负荷将达到80兆瓦。同时,随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已有一批工业企业相继落户该地区,根据目前统计的企业增容需求量和负荷预测结果,预计20xx年该地区最大供电负荷将达到60兆瓦。

为更好地满足南昌市象湖新城和小蓝经济开发区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进一步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根据南昌电网“十一五”规划,新建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是必要的。

二、变电站建设规模及接入系统方案

1、变电站主变规模:本期2×180兆伏安,远期按3×180兆伏安考虑,该变电站以220/110/10千伏三级电压接入系统。

2、接入系统方案及各级电压出线规模

220千伏:本期出线4回,将西郊至斗门双回220千伏线路破口接入东新变,西郊侧新建破口线路长度约2×1.5公里,采用2×LGJ-300型导线。斗门侧新建破口线路长度约2×1.5公里,采用2×LGJ-240型导线;远期出线6回。

110千伏:本期出线6回,分别出线至110千伏象湖、抚生和 —2—

麻纺变电站各两回, 6个110千伏间隔费用列入本期投资,配套110千伏线路分别列入110千伏象湖、抚生和麻纺输变电工程费用中,本期工程不计列;远期出线14回。

10千伏:本期出线12回,初步设计中做好出线规划,明确具体出线方向;远期出线36回。

3、主变选型及无功补偿

东新变电站选用三相三线圈有载调压降压变压器。主变压器电压及分接头为:230±8×1.25%/115/10.5千伏。

无功补偿采用并联电容器方式进行,按照主变容量的20%配置,即分期装设9组电容器组,单组容量为120xx千乏。本期安装:6×120xx千乏;远期按安装9×120xx千乏考虑。

4、电气主接线

220千伏:本期和远期均采用双母线接线方式。

110千伏:本期和远期均采用双母线接线方式。

10千伏:本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远期采用单母线三分段接线方式。

5、东新变电站控制部分按分层分布式综合自动化模式配置,按照无人值班站建设。原则同意报告提出远动、安全自动装置、计量等系统二次配置方案,并配置相应的二次设备。在初步设计中,增加信息网络接入设计方案,并配置相应设备。

6、原则同意东新变电站按照户外GIS 站建设,具体布置方案在初步设计中进一步论证优化。防洪标准按照南昌县标准考虑。 —3—

7、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系统通信方案

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通信方案一。沿新建的西郊至斗门双回破口220千伏线路,同步架设OPGW复合光缆,芯数为24芯,并增加相应的光通信设备。

8、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

原则同意报告中提出的东新变电站选址意见,具体所址在工程选所中确定。

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线路路径方案,初设时应对线路路径进一步优化,尽量缩短线路长度。

三、投资估算

原则同意投资估算采用的定额及取费依据。

1、东新变电站部分静态投资控制在12175万元以内; 2、220千伏线路部分静态投资控制在1350万元以内; 3、220千伏OPGW通信部分静态投资控制在120万元以内; 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静态总投资控制在13645万元以内,动态总投资控制在14713万元以内。

四、下一阶段工作

1、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为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其中110千伏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为南昌供电公司,南昌供电公司应配合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中标单位做好110千伏配套工程设计工作。

2、应尽快落实工程所址及各级线路路径,落实与地方政府正 —4—

式签订关于东新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投资及建设管理协议。地方政府贴息资金应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到位。

3、南昌供电公司要按工程核准要求,尽快取得该站的土地预审意见书和站址、线路规划批准文件。

4、工程开工前,南昌供电公司负责落实10千伏配套建设资金,使配套工程能够同步建成。

5、做好该站各级线路出线走廊规划。

二○○八年x月x日

主题词:电网 工程 可研 意见 通知

抄送:省电力设计院,电力规划研究中心。

江西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xx年x月x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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