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原告):xxxx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抗诉请求:
1、请求x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10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36.3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107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361.3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802.5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43802.5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0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按每天15元的70%计算38天)、护理费1824.1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8天)、交通费43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19163.1元。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
20xx年上半年,发包方xxx有限公司将厂房建造发包给xxxx工程有限公司(现改名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xx年x月,xxxx
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钢结构业务分包给xxxx制造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xx邀请到xxxx有限公司工地,从事给钢结构刷油漆工作,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对工程量约定了劳动报酬。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为其钢结构构件上油漆过程中不慎摔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已由xx垫付。20xx年x月x日,申请人被xx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二、申请人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原因
在xx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口咬定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内容是防火涂料,总发包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及防火涂料分包单位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防火涂料分包合同关系,结合申请人将“油漆当作防火涂料”的错误陈述,导致xx县人民法院推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最后判决被申请人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是,申请人因工作时间短无法正确识别劳动关系以及用工主体推诿现象和伪造证据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法正确认定。
三、xx县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认定有误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受伤时从事刷油漆工作
1、该房屋顶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工作并非由第三人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分包,且实际没有对该工程进行防火涂料处理,而是采用虚假方式骗取消防验收(此事已由总包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证明、xx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新证据所确认)。因此,申请人自始自终没有从事过防火涂料相关工作。事实上,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调的防火涂料,而是油漆工序,理应属于钢结构安装范畴。
2、刷油漆属于钢结构工作内容。根据该钢结构设计文件,“(5)
钢结构构件经除锈后应立即红丹底漆二道,中灰醇酸面漆二道(如喷防火涂料面漆可不涂),对连接节点处缝隙进行密封(不使其暴露于室外)。”油漆工序为被申请人从事钢结构的必要工序,被申请人为完成该工作,必然要聘请油漆工,即使申请人误把从事的普通油漆工序误为防火涂料工序,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同时,从钢结构日常安装程序来讲,钢结构安装完毕后,也需要对钢结构进行油漆处理。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诉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理由是(1)被诉人具备合法的用人资格,申请人有合法的劳动资格;(2)申请人表明了自愿劳动的意愿,被诉人项目负责人徐永章同意接收;(3)被诉人负责人xx安排申请人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始工作。因此,被申请人的工程负责人xx叫来申请人并安排其工作,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xx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否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新证据提请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