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3.2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xx]25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议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的请示》(南府〔20xx〕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充市是成渝经济区及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嘉陵江畔生态、人文并蓄的山水城市,区域产业聚集、科教文卫、商贸物流和金融中心,交通信息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南充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97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因地制宜、产业联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xx年,主城区城市人口规模为15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50平方公里。根据南充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消防、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保护,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措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总体规划》是南充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实施。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府字[20xx]7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查批准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宜府文

[20xx]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特色、可持续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和山水生态优势,把宜春市建设成为赣湘边际区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和山水城、生态城、宜居城。

二、重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逐步形成“一心一轴六板块”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和实施好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沿沪昆交通轴-新(余)宜(春)萍(乡)城镇密集带发展的研究,加快城乡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到20xx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58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4平方公里以内。到20xx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80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7.6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按规划用地要求进行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同时要着眼长远,加强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研究,在城区用地布局和发展空间上留有余地。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对袁河等水体和饮用水源地以及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科学规划布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城乡居民需要。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六、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相衔接的对外交通运输系统。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加强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和垃

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步伐。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减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综合防灾减灾系统。

七、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要加强对王子巷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城市传统文化。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已经下放的必须限期收回。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本批复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第三篇: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批复一案


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批复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56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明伦,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金锁。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李健,男。

一审第三人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法,被上诉人陈金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李健,一审第三人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红卫及委托代理人李山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9月30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政土〔2007〕23号《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将位于顺河路两侧7466平方米(折合11.19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陈金锁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xx年9月23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为了改造顺河路,作出确政土(2006)18号文《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陈金锁等人不服,向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6—13号行政判决确认该批复违法。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xx年9月28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确国土(2007)100号文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20xx年9月30日,确山县人民政府给确山县国土局作出确政土(2007)23号《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20xx年11月2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20xx年11月8日,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xx年1月18日,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将位于顺河路两侧74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但位于顺河路两侧7466平方米的土地性质是否都属于国有,确山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陈金锁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被诉土地出让批复是合法的内部行政行为,对被上诉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2、本案诉讼标的是确山县

人民政府收回并出让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该行政行为,陈金锁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西平县人民法院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违法的判决,并且陈金锁依据该生效判决已经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对此次起诉应依法驳回。3、关于收回诉争土地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一审判决撤销出让该宗土地的行政行为没有保证行政判决的统一性,相互矛盾的结果可能导致执行困难。4、由于陈金锁等人依据该生效判决已经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金锁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同确山县人民政府。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6—13号行政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确认确政土(2006)18号批复违法的理由是该批复缺乏诉争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的证据依据,诉争土地已开发建设、房产已经销售且大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1、确政土(2006)18号《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确政土(2007)23号《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彼此不能相互替代,陈金锁在土地收回批复被确认违法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影响其对土地出让批复的诉讼。2、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够出让的前提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家,由于《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确山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提供判后将该宗土地转为国有的相关证据,故《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缺乏相关事实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争土地已开发建设、房产已经销售且大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将影响众多善意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对本案被诉批复应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一审法院撤销被诉批复,属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20xx年9月30日作出的确政土(2007)23号《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违法;

(三)责令确山县人民政府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 松

二○一○年五月 七日

书 记 员 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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