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军国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将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有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备注:录自19xx年x月x日重庆《中央日报》。此即著名的“波茨坦公告”,亦称“波茨坦宣言”。该项文件的原名为“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但如今各种资料多称之为“美英中(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