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时间:2024.4.5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第二篇: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


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

法庭每一年受理的案件当中,有将近40%的案件就是离婚案,如此多的离婚案让我接触了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也了解了离婚原因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也总结了很多 办理离婚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在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少一部分案件确实调解无效后予以判决离婚,但大部分案件还是调解离婚或者和好的居多,有些案件在做了调解 工作后撤回了起诉。我的心里一直在想,挽救一对夫妻,就挽救了一个家庭,挽救了无辜的孩子,甚至还可能挽救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矛盾,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 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我们奋战在法律最前线的法律人的共同愿望。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以期待和大家分享。

一、调解是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首选

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民事案件,一贯的做法还是首选调解,因为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便达到最好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尤其是离 婚案件,这种关系到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的民事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否,这种案件在我们的最前线农村基层表 现的极为明显。当看到和父母年纪相仿的人来离婚时,我心里就会隐隐作痛。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几十年的风风雨雨都走过了,而到了满头银丝的时候竟然诉来法院 以了结夫妻感情。当看到和我同龄的年轻人来离婚,他们转身离开的一刹那,是那样的坚决和不顾一切时,不免心情沉重。他们怎么就不想想当初的结合是多么的不 容易,怎么就轻易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和彼此的约定,怎么就可以狠心地忽视孩子那绝望的眼神?·····。每当此时,我都会竭尽所能,试图抓住每一个有可 能调解的因素促使案件能够调解。如最近办理的一件案件,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20xx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见了面,不久即同居生活。于 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唐某某,20xx年x月才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双方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经 常打牌赌博,在酗酒后就打骂原告,并辱骂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产生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问题后,主办 人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原告一到法庭调解,都是哭着调解的,原告一直要求离婚,被告承认错误后表示悔改,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在长达半天的调解过程 中,被告都是哭泣着,而被告一直在承认错误。此时,抓住原告哭泣的面部表情,认为原告流露出的情感就是不想离婚,并话锋一转,质询原告为什么哭,说明其本 身不想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场要求被告认错,写下保证书,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兼以法律为准绳,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调解下,使 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二、据法析理,使当事人意会并理解可能的诉讼风险

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虽然起诉要求离婚,但由于双方夫妻感情的好坏是具有掩蔽性的,在外人看来是根本无从知道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就有很大困 难,或根本没有证据提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调解结案更加好,在做了双方大量工作都无实际效果后,我们可以将法律内容告知当事人,打官司是讲究证据 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诉讼请求绝对不会获得支持,就不可能判决离婚。如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用法律和事实说话才是硬道理,在这种方式的作用下,很多当事人就会因此作出让步,为进一步 调解并促使案结事了打下基础,或者当事人会自愿撤回起诉,也可以细化矛盾,尽量给婚姻家庭有和好的可能。

三、能拖则拖,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尽可能的调解机会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它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不仅是夫妻双方问题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还关系了双方家庭关系的和睦,家族间的和 平共处,局部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到法庭来闹离婚的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很多,或意气用事、或家庭暴力、或一方有过错、或因为抚养孩子、家庭经济、或双方家 庭人员的影响、彼此性格及夫妻感情等原因,在受理案件后,我们一定要先了解案件的事实,离婚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离婚条件的案件,双方都有离婚想法的,我 们就要及时予以办理,好合好散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再花时间去调解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很多案件我们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有些当事 人就是来法庭要一张调解书,所以这些案件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办结。对于有些案件,双方到法庭其实并没有太大矛盾,仅仅意气用事,在处理时只要是在审限以 内,我们大可以慢慢处理,先尽量平和双方之间的矛盾,给彼此多的时间考虑各自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内心到底 持何态度,对于离婚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间可以淡化很多激烈的对抗情绪,时间久了总会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妙方。

四、调判结合,当判则判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是其最后的底线,法不容情,它不能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情感,离婚案件仅靠法律是难以圆满解决的,但不用法律又是不可能的。在

各种方式 方法都无能为力时,我们只有依靠法律。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我们不能久拖不决,而是应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才是硬道理。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进一步影响农村局部范围稳定的案件,我们还是慎之又慎,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效果更好。如在办理的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陆某某诉李某某两个案件,在第 三次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多次努力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前面两次都被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婚姻家庭细胞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身处基层法庭的民事法官,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当事 人,听到的是来自最基层的群众的声音,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不但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各地的风土人情世故,用心去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多方面去了解案件真相。对 那些感情并未破裂的当事人,应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从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多做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疙瘩,巧妙化解矛盾,尽力挽救婚姻危机。而对那些婚 姻已经名存实亡的当事人,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好老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尽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婚姻危机,从而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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