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xx〕1号)

时间:2024.3.3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

(穗府〔20xx〕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广州建设目标,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七、市、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八、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运行评价标识二星A级以上(含二星A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市相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九、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50%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一、本通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且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xx〕52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

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汴政〔20xx〕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城市的科学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开封复兴。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改造范围是指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内,村庄配套设施落后,村民生活、生产环境较差的村庄。

20xx年,为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年。金明区要启动对2-3个村庄进行改造试点,其他区(含开发区)至少启动对一个村庄进行改造试点。20xx年起,每年每区至少实施3个城中村的改造任务。力争到20xx年,把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主体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制定、方案批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含开发区)是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督导。

区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落实。各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落实市、区政府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和工作要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为了加快“城中村”

改造的步伐,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为城中村改造做好保障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制定城中村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抓好建筑市场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市场调控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监督改造拆迁政策的落实,新建房屋产权证书发放以及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发改委应做好改造项目的立项、价格审核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制成为城市居民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套搞好户籍清查及改革工作,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能搞好城中村改造中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城中村方案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村庄基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各类用地指标、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政府组织乡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

(二)针对方案的主要内容区政府负责与规划、土地等市直相关部门衔接;

(三)通过衔接调整后的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区政府拿出意见,上报市城中村领导小组;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改造的,由市政府对社会进行公告;

(六)各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面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批、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供应、建设施工等各项工作。

五、具体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各区应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按照因村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必须包含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等内容。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村庄占地面积的50%,生活保障用地不得超过村民安置用地。个别特殊的村庄,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研究具体意见,妥善解决。

3.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编制: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根据每个行政村的规模,原则上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组成城市居住社区。因特殊情况无法进入行政村一并改造的自然村可独立建设居住组团。

(2)各改造村的规划编制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进行,各改造村的规划应本着起点高、标准严、设计新、配套齐、环境美的规划思路,可采取摒弃旧村、异地建设新社区的方法进行建设。

(3)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以多层为主,提倡建设中高层住宅。

(二)土地政策

1.城中村改造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审批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由市政府公告,宣布村庄居民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在确定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后,剩余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土地储备。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原则上不允许买卖,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可通过土地招拍挂进行出让。

4.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公建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三)建设政策

1.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政府、乡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各区城市建设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2.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资改造。在改造中原则上首先建设拆迁村民的安置用房。特殊情况的村庄,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行先拆迁后建设安置用房。

3.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绿化、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

(四)房屋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住宅、经营用房,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产权产籍登记、发证。

(五)拆迁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或者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单独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六)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招拍挂的工作费用后全额拨付各区政府(含开发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收费免缴,其中包括:土地登记#b@2费(含商品房用地预分割费)、定额测定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绿化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包括: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坚持以建为主,收费为辅,如确实不能在原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新建面积与原拆除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

经营性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费、土地#b@2测量费、产权办理测量费、施工放线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成本监控审核费、文物勘探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竣工图测量费、竣工电气消防检测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监理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商品房交易手续费、面积界定费、电力托管费、环评费、评估费、规划设计费、前期工程咨询费。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一般不得再向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取费用。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含开发区)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二)已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庄应抓紧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过程中,对村民要坚持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必须首先提取部分资产专门作为村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征地费用、返还的土地收益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区按照规划、土地政策确定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城中村改造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给排水、硬化、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项目竣工后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城中村领导小组审批过的方案实施,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不得私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其他

护城大堤以内以及汴西新区、边村工业区、汪屯化工区具备城中村改造条件的村庄,在核定改造建设范围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OO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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