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政发〔20xx〕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x月x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xx〕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
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八、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费发〔20xx〕39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45%收取。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补部分建材、建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32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地
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17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一、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1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xx〕125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十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3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免收“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和“图件复制”两项成果利用费,其他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xx〕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公证服务收费。证明经济合同类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其他类别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十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xx〕58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20xx年x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xx〕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
(穗府〔20xx〕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广州建设目标,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七、市、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八、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运行评价标识二星A级以上(含二星A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市相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九、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50%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一、本通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且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