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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为全面提升我社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的异地支付结算服务,推进业务广泛开展,我社积极响应豫农信清[2011]4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指导意思的通知》及联社主管部门要求,于20##年12月20日至20##年3月31日在 镇组织开展了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加强领导,统筹策划 加强领导,本次宣传活动成立了支付结算业务宣传领导小组,社主任 亲任组长,副主任 、 任副组长,成员由 组成,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推动了我社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宣传活动的全面开展,在较短时间内使此项业务家喻户晓。
二、方式多样、形式新颖。接到联社宣传活动通知后,按照要求积极落实宣传工作,宣传方式多样、形式新颖,一是在我社营业室门前悬挂 “农信结算汇通八方”的横幅。二是积极开展柜台宣传,积极引导客户利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并发放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简介”宣传彩页2000多份。三是在 电视台打出流动字幕,黄金强档高频率滚动播出,以扩大影响,强化宣传效果。我社以此次宣传为平台,进一步加深了客户对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的了解,对异地支付结算能力有了新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客户逐步了解到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安全、便利、 快捷,且网络遍布全国各地的优势。
三、效果明显、再接再厉。通过各具特色、强有力的宣传,扩大了支付结算业务在社会上的影响,群众对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有了新的认识,前来信用社网点咨询、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人逐步增多,“打工地赚钱,家门口取钱”,等广告语已深入人心。我社将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继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向社会宣传农信银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新成就、新气象,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的社会影响力和客户认知度,共同打造“农信银”支付结算品牌,更好地服务“三农”,提升信用社整体市场竞争力。
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
工作总结
大冶信用社
20##年4月11日
第二篇:支付结算的总结
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时效(P309)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