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总结与心得
组长:林帅旗
组员:李桂芳 李若萍 谢涛 杨碧 陈家宝 巫国营 袁鸿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市场营销学知识,在社会实践中综合运用所学的营销的理论与技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我们进行了为期1周的市场营销实训。按我们课程的安排,第四周是我们的实训周,此次实训为推销实训。此次实训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并领会所学理论的适用性,能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到各个部门,了解市场营销工作的规律性,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主要趋势。
首先感谢老师们是给予我们这么好的平台、这么好的机会,让我们锻炼、学习,也很荣幸的参加了这次实训,也说明学校对于我们学生的重视,反映了学校“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我们也很珍惜这次的实训机会。 9月23号,我们开始大二第一次实训周的第一天。老师召开全班会议,跟我们讲清楚实训的时间、地点和实训时的要求。下午,我们各小组成员一起前往实训地点--超市。当我们到达实训地点--超市后,超市的老板跟我们说了超市的规矩和欢迎我们到他的超市实训,然后给我们发放工作牌、安排工作位置。按照安排,我们小组被分到了酒水科,领队向我们介绍了具体的事宜之后,就分配了我们到各个岗位,有的人负责卖大米,有的人负责卖凉茶,还有的人负责卖酒等等超市的物品,我们的工作就是负责楼面的商品。
刚开始感觉还是很轻松地,但当我们在每个人所负责的区域内站了十几分钟后,我们发现,可能是上班时间的原因,这天下午的顾客很少,我们都有些无所事事,不知道该做些什么,便四处游荡,到处看商品,了解商品属性等等,基本上一个下午都是在无聊的等待中度过。期间老师来视察过,我们也相互沟通了解,怎样去销售这些商品。终于,顾客稍稍多起来了,我们也终于发现,原来推销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顾客要是不想买某种产品,就算你把产品介绍得多好,顾客也不会去买的。于是,我们又陷入了深深的无聊当中。时间一点点地在溜走,我们的超市实训时间也结束了。在返校的路上,同学们纷纷表示此次实训作用不大,纯属浪费时间,于是,同学们在晚上与老师了交涉。 由于各种原因,超市实训改为米伦耳机业务,同学们表现出的情绪并不高兴,但也不失落,我们猜他们只是不惊喜而已。米伦耳机给组员们的客观印象不好不坏,或者说,有好有坏。但是说到跑米伦耳机的业务,大家还是一致地感觉稍难,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现在广州的中高端耳机市场不够大,或者说不成熟,对比同类或者水平上下的耳机价格没有优势,甚至成为一个劣势,而曾经的大一时的米伦实训的成绩貌似也验证了这个论说。但是,我们很快意识到,我们已经经过一年的学习,能力和思想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市场也经过了一年的发展,米伦耳机在我们手上是否能卖得出去该有个新的结论了。而且,感性点说,大家正是青春当是时,满怀的大志,满腔的热血,正好借实训这个机会来给自己一个机会,展示自己强大的能力智慧和勇于面对挑战的人格魅力。 9月24号,我们拜访了市桥港禹坊电脑城的一位老板,除了向他介绍米伦
耳机特点之外,我们通过商业性质的交谈,深入地了解到此店面所卖耳机的类型、进货价、零售价以及销售量。组员们综合多种因素发觉米伦耳机不适合在此店面销售,而老板也因为进货价太贵、产品不出名这两个原因而不愿意向我们下单。接着我们拜访了三星手机专卖店和联想电脑店,由于此店以卖手机为主,耳机销量不大,店老板也不在的原因推销没有成功,但是同时也令我们推销米伦耳机的地点产生一些反思和改变。在初战零业绩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市桥易发商业街,在商业街中连续拜访了几家手机贴膜店,其中难免会有拒绝的情况发生,但是在我们锲而不舍的推销下,有一家中档层次的手机贴膜店对米伦耳机产生了不小的兴趣,老板本身对米伦耳机的音质比较满意,我们便接着介绍了米伦耳机的记忆海绵,可装饰水晶钻石等其他特点。这激起了老板强烈的购买欲望,但是因为进货价偏高,老板最后只想着先试水代销一段时间,但是因为此次所带样品仅有2个、没有名片、不能代销等综合客观条件限制,最终此次推销也以失败告终,但是从此次的洽谈经历中,我们认为,我们发现了米伦耳机进军销售市场的正确方向:手机贴膜店。第二天,我们走访了市桥其他地点的手机店和路边贴膜摊,有很多店对米伦耳机都有较大的兴趣,但是基本上都是因为进货贵且名声不大这两个原因而失去了兴趣。
时间总是过得太快,实训落下了帷幕,那些鼓起勇气去向别人推销的日子已经成为了记忆,作为大学生活中的一种体验让我们在成长中不再迷惘,不再轻狂。在未来的日子里,所面对的还有很多很多,必然超乎自己的想象,或许会处处碰壁,或许会时时跌倒,但这又有什么呢。只要你回忆起你的曾经,只要你懂得“不要害怕被拒绝的恐惧”,尽管你退缩迷茫过,你都会变得逐步成熟又逐步自信,不为别的,只因为明天我们还要去闯世界。
第二篇:总结发言
总 结 发 言
通过刚才的庭辩,控方一味强调张某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积极返还,认定为张某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受贿罪,应该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具有受贿罪的责任形式——犯罪故意。
受贿罪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受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自己谋取私利为目的。张某为赵某的儿子安排工作,虽然利用了职权,但并没有谋取私利的目的,只是出于为老同学排忧解难的目的,充其量是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责任形式,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索取的行为要件。索取是指主动索要并收取。索取具有主动性,是受贿人先提出贿赂要求。本案
中张某并没有主动提出任何要求。索取由索要与收取两个行为构成。索取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本案中,张某既没有明示,又没有暗示的举动,而且在知道同学赵某藏钱的行为后,立即严词拒绝,并积极退还。
三、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收受的行为要件。即不构成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取财务,即酬谢性贿赂。事后受贿必须以事前约定为条件。事前没有约定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后受财行为不同于事后受贿。事前的约定,既可以明示约定也包括暗示约定。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李某的行为视为收受财物,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事后受贿的犯罪构成。李某与赵某事前既未明示约定,也没有暗示约定。相反,李某是将1000元钱作为朋友间的正常人情来往收受的。张某坚定不移地要返还的29000元,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私自藏在张某家的茶几下的。张某并没有收受的任何表示。从赵某的电话中,知道此事后,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赵某将钱取回。而
赵某却玩起了失踪,躲着不见。一边是党纪国法,一边是同学、发小的故交情谊。作为感情丰富的人类你将何去何从?把钱款上交纪检部门、上级领导,以后还怎么做人。人情社会是中国的国情,作为检察官、法官您能这么做吗?张某碍于情面,只好不厌其烦地找人退还。万般无奈下,通过新闻媒体得知家乡发生地震,张某认为将此款以匿名形式捐给灾区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虽然这种作法欠妥,但并不触犯刑法。如果要给张某的作法定性,我认为只能算是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他替赵某“学雷锋”了。当然,张某以赵某的名义捐款会更好一些。但碍于同学情面,不想让赵某难堪,好心做了错事。
综上,张某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构成受贿罪。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不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