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和管理的思考

时间:2024.4.20

对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是指未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招聘或录用的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此类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承担辅助性、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技术性岗位的工作。由于单位编制所限、岗位的特殊性以及报酬低廉、容易管理等种种原因,某些机关事业单位愿意或不得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人员,以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期以来,临时人员的存在为我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成为某些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临时人员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产生经济纠纷和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使用与管理现状5 H/ e) D# r$ k% \5 q+ b" k

在20xx机构改革期间,我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市、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xx]35号文件)和《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各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秀山委发〔20xx〕58号文件)精神,对乡镇和县级机关的各种临时人员进行了清退,共清理清退临时人员297名,同时也规定今后机关各部门不得再以各种名义雇请临时人员。20xx年事业单位进行的人事制度改革,对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了聘用制度,但对临时人员的处理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来,临时人员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8 D0 ]. i$ W+ n8 }8 R

长期以来,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由于国家和市级对临时人员的管理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到了县这一级,就形成人力社保部门不愿管、雇请单位自行管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部门牵头来管理,无法得出全县临时人员的准确数量。据估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在1500人以上,主要分布为:公安250人左右,教育300人左右,市政234名,卫生300人左右,畜牧兽医120人,计生200人左右,乡镇和县级其他部门200人左右。临时岗位主要是驾驶员、炊事员、公安协勤、环卫清洁工、门卫、收费员、打字员、兽医防疫员、计生工作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单位直接聘用的,也有少量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聘用的;临时人员构成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乡镇移民、农村进城人员、复退军人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从以上数据以及我们在接待临时人员的上访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聘用临时人员时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正规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单位与个人间权责不明;即使签订有合同,由于单位处于一定强势地位,基本采用一年一签合同的方式,在责、权、利的规定上,对临时人员提出更多的要求。而我县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上多年来没有进行统一的规范,从而经常出现临时人员合法权益被侵犯,因年老体衰不再续聘后生活来源没有着落等问题不断涌现。例如孝溪水库和钟灵水库存长期聘用的临时人员,现因年纪大了要求转为正式在编人员,关田水管站的临时人员由于机构划转后没有着落,要求政府解决生活费,这些人员因为后半生的生计不断上访。由于临时人员是非在编工作人员,没有相应部门对他们的上访事件负责,他们只好找政府上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工人员在法律上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承担的法律风险增大,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使用管理办法已刻不容缓。8 p. n3 R5 W F* _- E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的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纳入适用范围。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雇请编外临时用工,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e) |9 C4 b J4 y. Z' X2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xx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只要具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就认定用工关系成立。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雇请编外临时用工,不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0 D# P4 ^ L& j% a3 h+ m' B. W/ S

(二)编外用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6 l' T/ o6 K S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3 u0 I9 a$ Y$ d1 m- |

(三)劳动合同不能一年一签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否则支付经济补偿金。" ~, E6 L1 E9 d8 u. y. b* m/ b# h

(四)只有三种情形可辞退编外人员且有限制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分为三大类: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在每一类辞退员工的情形中加了条件限制,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劳动合同无效或员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也要符合裁员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等。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5款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辞退。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更高。! u# P6 C* \! M+ R" m; W

(五)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s/ N) m0 Z6 G- C, n, x. I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是规章制度有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即新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编外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且必须经过一个民主表决的过程。) ]2 m' d# U, w/ r. o- t) ]; W

(六)终止使用编外人员也要履行法定退工义务6 X( H6 ]! X p) D1 z4 ^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还需要积极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作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未作健康检查的,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了时间表,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t8 }0 M0 A: i2 m8 g9 B, f

三、对规范我县的机关事业聘用临时人员的几点看法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数量庞大,占财政供养人员的八分之一,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资计算,每年需支出1500万元以上。大量雇请临时人员会造成4种后果:一是庞大的支出,有的是从财政渠道解决,有的是从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无论从哪方面,都是纳税人的钱,无形中加重了财政负担;二是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混乱,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财政供养人员人浮于事,或无所事事,临时人员打主力,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有的甚至会误了大事;三是在聘用过程中出现工伤、死亡情况所产生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因机构撤并、年龄等原因不再续聘后产生的辞退费用等,由谁来负责,谁来买单,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和不断的上访;四是临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稳定的工作心态造成的短视行为,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Y. w9 U9 w5 E0 F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如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临时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就业和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和完善临时人员管理措施势在必行。针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按照统一管理、区别对待、控制总量、逐步规范的方式进行,具体讲就是:

(一)组建机构统一管理

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和管理还不规范,社会劳务中介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先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逐步退出,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代理机构(劳务公司)来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实行社会化改革,其劳务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包,从目前的单纯聘用临时人员转变为购买服务的方式。! r; t" b' e" r9 X% P

为此,有必要建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编制部门组成的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人力社保局设立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为常设性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有关重大问题。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制定全县聘用临时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临时人员的聘用、岗位变更、续聘,建立和保管理临时人员档案,受理临时人员信访,对各部门单位在聘用临时人员过程中执行政策法规定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 {% V$ u1 [! \! m/ S S+ [2 N

(二)制订办法区别对待

要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聘用单位、临时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个操作性强的临时人员管理办法。在《办法》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1、界定不允许聘用临时人员的几种情况:一是人员超编的单位;二是有“吃空饷”人员的单位;三是现有人员已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单位;四是特殊工种不符合职业资格准入的;五是党政群机关,除聘用驾驶员外,不允许聘用临时人员。

2、明确聘用临时人员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数量,由人力社保、财政、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在县协调小组确定的全县临时人员聘用总数内,核准下达各单位临时人员用工数量。临时人员的聘用由县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规定程序招收并体检合格后,派遣到各单位工作。招收临时人员应优先考虑退伍士兵和大中专毕业生。

3、全县党政群机关需聘用驾驶员,一律从退伍士兵中招收,可考虑在民政局下设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把聘用在机关从事驾驭工作的退伍士兵的人事关系放在那里,由民政局实行统一管理。( L! D9 J- u, s' Q8 Z

4、对一些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应考虑规避法律风险。对环卫清洁人员、村级计生人员、村级兽医防疫人员、乡镇炊事员等,可考虑采用劳务承包的办法,只发包劳务,不聘用人员,不承担风险。 [! g& }0 W+ L2 J

5、可以尝试采用人才派遣的方式。对一些短期用工和无资金来源的单位,由县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招收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向各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用工期满后由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收回人员,再派遣到新的单位和岗位。用人单位只管人(用工),不管钱(工资、福利、保险等)。这样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效益,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4 ?% n. t6 K* h) G9 U9 _

(三)加强监管逐步规范# Z+ f. U- U- K) s1 X0 I- V) T8 x

按照《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通知》(秀山委发〔20xx〕43号)的规定,县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履行起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加强与财政、人事、编制部门的协调,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总体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政策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进行监管,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帮助各单位解决聘用临时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规范其聘用和管理行为。县临时人员管理机构应建立临时人员聘用档案,建立人员管理数据库。要保护临时人员的权益,对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和医疗、工伤、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的,要责成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对违反规定聘用临时人员的单位和领导,要及时进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要设立聘用临时人员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县政府要将聘用临时人员的监督管理列为对人力社保部门的考核内容,认真考核和督查。+ c2 f, `3 n/ N) r

另外,国有企业如长兴公司、城投公司、华信公司的人员聘用,没有监管机关,没有管理规定,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问题:一是企业无计划的聘用人员容易增加企业成本;二是企业自行作主聘用人员大多以裙带关系为纽带,容易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二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x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

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委、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

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

一、十一、春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

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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