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起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屯里村民委员会诉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

起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屯里村民委员会诉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恭江村六组

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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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中行初字第8号

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屯里村民委员会诉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恭江村六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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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上诉人邬龙村委会与江华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上诉人邬龙村委会与江华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

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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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中法林行终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永中法林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邬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邬龙村委会)。 代表人李国卿,代行邬龙村委会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质忠。

委托代理人刘希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祥红,男。

委托代理人周德华。

委托代理人黄志平。

原审第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国有林场码市分场两河口村两河口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两河口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光华,现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

上诉人邬龙村委会因江华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华县人民法院(2012)华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谭兴伟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朝晖、陈姬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邬龙村委会的代表人李国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质忠,被上诉人江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华、黄志平,原审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邬龙村委会与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争议的山场座落在两河口山场范围,地名叫狗鱼捞、挑(担)水冲山?F渌闹两缦呶弦院铀憾源筢顾茁砻碜樯匠纾荒纾晃饕粤胶涌谇磐菲鹧?70等高线经过两河口组村民的房屋后面及水田边至357.4海拔点至龙冲口为界;北以龙冲口进至依冲出水左边第一个岐破岐直上481.5海拔点至554.8海拔点至东边界限相交叉处为界。争执面积约547亩。争执山场内的杉树和松树为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所种,其余的灌木林为自然生长林,争执山场西边范围的房屋是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的。争执山场19xx年以前属码市镇沉田大队两河口生产队所有。19xx年两河口生产队划归江华国有林场代管,成立了两河口大队,第三人属该大队中的一个生产队。19xx年定权发证时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颁发了江林权证字第0071号《山林所有权证》,此证第9、10栏填有狗鱼捞、挑水冲山场,其四至界限与争执山场相吻合。19xx年9月7日在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原告大队与第三人所在的两河口大队签定了一个《邬龙大队与两河口大队关于狗鱼捞山界的协议》,该协议没有通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参加,双方大队也未在协议书上面盖章,协议后原告邬龙村委会也一直未领到《山林所有权证》和进行实际管业。19xx年至19xx年江华国有林场在争执山场内营造了杉树。19xx年4月江华国有林场与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签定了造林《协议书》,约定林木山价江华国有林场占80%,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占20%。20xx年江华国有林场将狗鱼捞山场的杉林采伐后,第三人两河口村民小组于20xx年在争执山场又造上了杉树。原告邬龙村委会为主张争执山场权属归其所有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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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

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

员会行政撤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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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麻行初字第6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麻行初字第6号

原告傅某某,男。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于20xx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本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 卫 华

审 判 员 满 维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江 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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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诉张丽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

委员会诉张丽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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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初字第161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4047844-1。

法定代表人冯秀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正大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丽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 判 员 罗洪山

审 判 员 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 胡 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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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原审上诉人茶陵县潞水镇庙坪村民委员会、谭晓来与原审被上诉人茶

原审上诉人茶陵县潞水镇庙坪村民委员会、谭晓来与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因履行林木、

林地权属行政确权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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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株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

行政裁定书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茶陵县潞水镇庙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件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丈生,该村委会书记,?痢料亍痢琳颉痢链濉痢梁拧4砣ㄏ蓿喝怼?委托代理人刘普生,男。

原审上诉人谭晚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痢料亍痢琳颉痢链濉痢梁拧?委托代理人刘丰就,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志钢,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湘晖,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谭菊运,男。

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云阳国有林??法定代表人黄年华,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文,××年××月××日出生,汉族,?痢料亍痢琳颉4砣ㄏ蓿喝怼?委托代理人吴宇波,男。

原审上诉人茶陵县潞水镇庙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坪村)、谭晓来与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因履行林木、林地权属行政确权职责一案,本院于

20xx年4月15日作出(2008)株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12月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行抗(2009)3号行政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7日作出(2010)湘高法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令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于20xx年7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上诉人茶陵县潞水镇庙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丈生、刘普生,原审上诉人谭晚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丰就、林志钢,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菊运、原审被上诉人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文、吴宇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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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上诉人赵建生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二安乡观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

上诉人赵建生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二安乡观寨村村民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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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安民三终字第80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生。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二安乡观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存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建生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二安乡观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观寨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观寨村委会于20xx年x月x日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赵建生之间的承包关系;2、判令赵建生支付承包费4262.02元。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内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赵建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观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存海及委托代理人张俊田、赵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xx年x月x日时任观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赵章臣代表观寨村委会与赵建生等十三位村民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期限为十年,并详细规定了承包费用的数额和交纳方式,虽然合同约定自19xx年起按每亩交纳苹果来计算当年度的承包费用,但由于自19xx年起赵建生承包地上的果树都已砍伐,故不能再用交纳苹果的方式计算承包费用,经双方协商后以每亩70元交纳承包费,赵建生交纳了20xx年底以前的承包费。20xx年

合同到期后,观寨村委会、赵建生对延包的期限,承包费用约定不明。自20xx年开始,观寨村委会以赵建生交纳的承包费过低,应以每亩120元交纳为由拒收赵建生的承包费,20xx年x月x日赵建生向观寨村党支部交纳了20xx年至20xx年的承包费共计1157.1元,20xx年后的承包费未交。赵建生承包的6.357亩土地仍由赵建生耕种。另查,19xx年秋赵建生等十七位村民与观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期限为二十年的果园承包合同,但合同的落款时间、办理见证的时间均与事实不符,且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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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史瑞霞诉蔺长振、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员会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瑞霞诉蔺长振、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员会土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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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原民初字第108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瑞霞,女。

委托代理人于杰,法律工作者。

被告蔺长振,男。

被告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祖祥,任村长。

原告史瑞霞为与被告蔺长振、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xx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佰奎、闫保富参加评议,于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时牛井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瑞霞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有两个儿子,原告与两个儿子是农业户口有责任田,被告系非农业户口,没有责任田。20xx年3月原、被告离婚,儿子每人抚养一个。判决后被告不抚养,两个儿子均跟着原告生活,责任田应归原告,被告与村委会订立合同,将租赁费领?G肭笈辛畋桓孑ふ裢嘶乖嫱恋刈饬薹?3824元。2、被告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会应与原告签订合同,将以后土地租赁费给付原告。

被告蔺长振辩称:1、原告要求退还租赁费13824元不真实,事实上每亩租金只有1200元,赔偿赔青款每亩2000元,耕种期间原告不种,均由被告种,那有赔青款退给原

告,另外,北地有我祖母和我母亲的地,因此只能从东地扣除,而后抵够原告土地款即可;

2、原告要求三人土地也没有理由,两个儿子各一个,土地是承包联产责任制,并非个人行为,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共同财产,为此应按共同财产分割,三口人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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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诉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诉原阳县人民政

府行政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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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行终字第7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永兵,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益波,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刘宝,县长。

委托代理人买福利,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靳海滨,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原武镇小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顺利,组长。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村民委员会诉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位于原武镇小村北、师寨镇近科楼村东南的争议地,为不规则图形,面积15.814亩。该地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小村二组耕种。19xx年小村二组调整土地,争议地分给组内十八户村民耕种。19xx年,原武镇小村二组部分承包户将其中5.17亩耕地转包给近科楼村的林建国、尹占松、尹世国三人,期限至19xx年。19xx年,小村二组承包户

将其所耕种的6.28亩土地承包给师寨镇大城村的赵宗正。19xx年原武镇小村二组再次调整土地,争议地发包给本组闫实周、李国中等十人耕种。19xx年秋,小村二组就现争议地发包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林建国等三人竞价承包。20xx年7月22曰,原武镇小村二组向原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权属确权申请,原阳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地进行调查、取证,20xx年1O月29日,原阳县政府作出原政处字(2007)第4号处理决定,争议地15.814亩的所有权归原武镇小村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师寨镇近科楼村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xx年2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复决字[2007]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处字(2007)第4号处理决定。20xx年3月4日师寨镇近科楼村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阳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原政处字(2007)第4号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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