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原告尼军伟诉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颍县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尼军伟诉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颍县委员会,追

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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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民初字第24-2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尼军伟,男。

委托代理人:尼留柱,男。

委托代理人:袁桂英,女。

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颍县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学政 职务:主席

委托代理人:葛军营,男。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 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尼军伟诉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颍县委员会(以下简称临颍县政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临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尼军伟不服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漯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xx年x月x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豫法民申字第3034号民事裁定,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漯民再终一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20xx年x月x日,本院作出(20xx)临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漯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

发回重审。原告尼军伟的委托代理人尼留柱、袁桂英,被告临颍县政协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民、葛军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尼军伟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被招到被告处,同年x月x日原告持招工介绍信和档案到被告处报到。手续已交政协,被告负责人(老政协班子)让原告听通知上班。20xx年元月原告到被告处上班,成为被告单位的工勤人员,被告(原政协班子)给原告发了1-2月份的工资,每月300元。20xx年x月政协换届后,政协新班子领导停发原告的工资,让老班子领导把原告带走。后政协领导和县领导给原告父亲做工作。让原告到县人劳局、教育局等单位工作。原告父亲到?⑹屑图煨欧谩?0xx年x月x日县里把原告带着财政指标调到别的单位工作,被告的工作人员才把原告的档案手续转交。11月x日上午被告送原告到别的单位报到。其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0622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0622元及滞纳金,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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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原告王经立因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经立因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

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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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济民二初字第66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经立,男。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7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

代表人时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经立因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xx年x月x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xx年x月x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其将购买的豫U-69869福特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21时55分左右,其儿子王冬驾驶该车辆行至济源市丰田路附近时,因出现紧急情况,为躲避其它车辆将该车撞到路边的树上,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其及时拨打了被告公司的电话,但被告却迟迟不到现场进行勘验。在此期间该车被济源市公安局交警巡逻人员,以影

响交通为由将车辆拖至交警队,到交警队后,经过询问属于单方事故又未给其他人造成损失,交警队对该案未进行处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该车拖至交警队后,才到交警队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勘验,并告知原告可以对该车进行修理,然后进行索赔。后其将该车运至河南动力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了39988元维修费。后其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给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以该次事故系其子王冬酒后驾驶造成为由,拒绝理赔。故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其损失39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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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博爱县勘察钻井队不服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博爱县勘察钻井队不服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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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博行初字第5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博爱县勘察钻井队(以下简称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刘应海

委托代理人王尚本

被告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司凯

委托代理人张艳峰

委托代理人吕克富

第三人杨风旗,又名杨军

委托代理人杨霄锋

原告钻井队不服被告劳动局豫(博)工伤认字〔20xx〕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尚本,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艳峰、吕克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杨霄峰、证人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劳动局于20xx年x月x日对原告作出豫(博)工伤认字〔20xx〕8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xx年x月x日15时许,第三人杨风旗在原告钻井队院内拆卸从焦作弹药库打井而运回的钻井设施时,被井锥压住了双腿,一根钢管插进了小腹。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将杨风旗在原告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博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博劳仲裁字(20xx)034号裁决书及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的回执,被告以此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回执,被告以此证明其办理该起案件适用的程序。3、杨风旗工伤事故报告,徐xx、范xx的证人证言,杨风旗的住院病历,王xx、范xx的调查笔录,被告以此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存在。4、钻井队职工情况表、钻井队2-5月份工资表,被告以此证明其不能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劳动关系存在,故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当事人先到仲裁部门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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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告黄燕伟诉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黄燕伟诉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一

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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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民初字第1640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黄燕伟,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奇帆,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谌建州,任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滕志宏,男,现年40岁,汉族,住临颍县公安局家属院。 原告黄燕伟诉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奇帆,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滕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燕伟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黄燕伟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订立《关于建造发制品工厂的协议书》一份和《投资协议书》一份。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付被告指令的孟某某一次1万元,一次3万元,共计4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协议,故此,原告在20xx年x月委托律师,书面通知解除上述两份协议。被告收到后,没有异议,并且在20xx年x月x日还款2万元,下欠2万元答复在20xx年x月x日前付清,具体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签署协议,并且收回以前的两份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被告临颍县窝城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起诉窝城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系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诉内容为欠款纠纷,该欠款是孟某某与原告之间的欠款,而不是政府与原告之间

的欠款。王某不是窝城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原告与孟某某的还款协议中,只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王某的协调下,孟某某偿还原告的20xx0元,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窝城镇政府,系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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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原告刘颍江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颍江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

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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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民初字第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颍江,男。

委托代理人:刘瑞民,男,现年53岁。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颍江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个人所有的豫K33365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营运,20xx年x月x日被告以追要借款的名义,将我车辆和车上所装沙子强行扣押,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经临颍县法院执行,于20xx年x月x日依法追回了该车辆,因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长达14个月之久,原告营运损失巨大,造成税费滞纳金和罚款也难以避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扣车造成的车辆折旧和维修、营运损失、货物损失、税费损失等计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共计款180000元,退还扣押的行车证、营运证、

购置附加税单证。

被告辩称:原告在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原告停止营运所产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告刘颍江在许昌鑫盛桥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东风金刚小型自卸车一台,挂靠在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入户,车牌号为豫K33365.20xx年x月x日原告司机驾该车到临颍县繁城镇吴刘村拉沙子返回行至繁城镇南大桥南侧时,被告以原告刘颍江不交纳交通规费、不参加年检维修违反合同为由,强行将原告豫K33365货车扣押。原告刘颍江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所扣车辆、赔偿经济损失,后经两审法院判决并执行,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将其所扣押原告刘颍江豫K33365车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刘颍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扣车造成的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请求提供了临颍县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漯民三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证鉴字(20xx)00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被告提供了20xx年x月x日同原告双方签定的合同一份等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临价证鉴字(20xx)00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经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K33365自卸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评估漯鑫许字(20xx)第11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为11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15500元、修理费13280元、沙子款900元。20xx年x月至7月停运损失53900元。临颍县价格评估费用2600元,返还所扣押豫K33365车行车证、营运证、购置附加税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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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李少培诉付满海买卖合同一案一审判决书

李少培诉付满海买卖合同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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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民初字第385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李少培,男。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满海,男。

委托代理人:王旭,男,33岁,汉族,临颍县司法局职工。

原告李少培诉被告付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付满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少培诉称: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车辆购销协议,被告所有的一辆豫L03599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作价14000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取得车辆。原告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缴纳了车辆的保险费用,仅此两项费用近5000元。后在原告对该车办理过户手续时,漯河市车辆管理所告知原告该车属进口汽车,但是登记档案中没有购置附加费票据,也没有相关的海关税票,现有户口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理的,按照现行规定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导致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4000元并赔偿损失,或变更车价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付满海辩称:被告买的是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车,购买该车后,被告一天就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卖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真实有效,被告只是按协议规定协助原告过户,被告已把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被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付

原告,交接完毕,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的修车费和保险费是车辆交付后的行为,应有原告负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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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原告崔秀喜不服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崔秀喜不服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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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行初字第17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崔秀喜,男。

委托代理人:李保祥,男,56岁,汉族,住临颍县颍青路577号院。

被告: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上官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秀喜不服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祥、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纪检大队邢少贤等带领十几名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抬走,在店员要求下邢少贤才勉强出示了20xx年x月x日发的过期执法证,另一个工作人员亮了一下不让原告记录。原告干个体眼镜店近xx年,营业执照换了数次,经营范围有眼镜等。被告作出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是没有眼镜生产许可证,属无照经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理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属超越法定职权强行扣押原告的电脑验光仪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原告认为被告扣押的强制措施不仅执法程序不合法,而且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职权。因此,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工商043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被告辩称:被告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被告对执法过程刻录有光盘,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仅有法律根据,而且有事实依据,行政扣押强制措施扣押到期后,被告已作出临工商解字(20xx)A-043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原告,原告拒签收,现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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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费变玲、崔跃奇诉被告临颍县金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春政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费变玲、崔跃奇诉被告临颍县金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春

政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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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临民初字第20—2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费变玲,女。

原告:崔耀奇,男。

委托代理人:邓玉杰,男。

被告:临颍县金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政,任公司经理。

被告:杨春政,男。

委托代理人:臧恒仁,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费变玲、崔跃奇诉被告临颍县金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春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临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费变玲、崔跃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又依法作出(20xx)临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费变玲、崔跃奇不服又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元月x日作出(20xx)漯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费变玲、崔跃奇不服(20xx)漯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豫法民申字第01383号民事裁定,指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漯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漯民二终字第17号

民事判决及临颍县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变玲、崔跃奇的委托代理人邓玉杰,被告临颍县金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春政,被告杨春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恒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