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协议范本(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自愿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存在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 (身份证号: )归 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三、儿子 (身份证号: ),归 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直至18周岁。每月 日打入 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四、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于每月 日,探望子女。探望地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安排。

五、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每月接回子女共同生活 天,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

六、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做如下分割:

(一)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

(二)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 归乙方所有, 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如上约定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七、关于甲乙双方现有股票分割做如下约定:

结婚后甲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股票 股,归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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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说明非常详细)

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女方: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结婚证号: ,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名为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 离婚之事由男方提出,男女双方经协商自愿离婚。

二、 儿子抚养权、抚养费、户口归属及探望权如下:

二/1 抚养权:

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二/2 抚养费的支付期、细节组成数据、调整及支付方式说明如下:

二/2/1/ 抚养费支付期:

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具备个人生活能力。

二/2/2/ 抚养费细节组成数据:

抚养费组成数据是指生活费用、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组成。具体处理如下:

二/2/2/1/ 协商儿子活费用每月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二/2/2/2/ 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出50%。

经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应于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前 天男方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如果男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应按当时发生费用为基数及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每天加收3%的补偿金给女方。 二/2/2/3/ 医疗费分以下两种情况:

1) 普通门诊: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先垫付,治疗后男方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将医疗费一并存入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在发生此费用时女方没能力垫付男方的50%费用,男方应即时到收费单位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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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19xx年元旦,房地产公司女职员张某与中学教师冯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冯格格。冯某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而张某则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大大咧咧。所以,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冯某还时常闷闷不乐,对如何抚养教育孩子也不感兴趣。最终还是缘于性格不合,两人于20xx年x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儿冯格格,1岁,由母亲张某抚养;(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5万元,每人各25万元;(3)两套房屋中两居室及屋内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一居室及屋内财产归男方冯某所有;(4)父亲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每两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自20xx年x月份离婚后,最初冯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抚养费,半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xx年x月,冯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推说学校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张某一生气与冯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冯某不再承担支付冯格格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父亲冯某总是放心不下女儿格格,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张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父亲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张某辩称:当初双方的约定是冯某主动提出的,是冯某不尽义务导致的,不许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探望女儿

的权利是他自愿放弃的。故坚决不同意冯某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冯某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承担抚养义务。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冯某、张某二人离婚后,虽然双方自愿订立协议并明确父亲冯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该协议中涉及探望问题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在冯某要求探视女儿,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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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股权律师:最新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审查股东合作协议时和处理股东纠纷时也碰见不少技术入股股东合作协议纠纷;如:技术入股之初虽然写明技术股入股占得股份比例,但没有具体写出技术入股的实际钱数或技术入股到底能实现多少价值及评价标准,或以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技术入股价格及价值到底实现多少?

股权律师实际经验分析:只要是技术入股的股东占的公司股份不是大股东,掌握不了公司经营权,管理权和主动权,现实中怎样保护股东权利重要证据就是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 下面张建党律师提供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仅供参考,为了你更好保护自己利益请加以修改!

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甲 方: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现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2,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 ____万元,本资本实行认缴制,不实行一次性到位。

5,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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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黄克强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黄克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飞速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升公司业绩。但由于内外部多方面因素,投融资方在对赌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通过对赌协议风险管控的研究,对于投融资双方达成双赢合作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来源;风险管控

一、对赌协议理论分析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绝对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国内的对赌协议通常仅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条件,以股权为筹码。根据不同的协议条款,投资方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一是根据单一目标,如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或者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调整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调整;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调整。

二、对赌协议风险来源分析

1、未来的不确定性。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多种因素,比如:国际形势不确定、政府政策引导变化、商业模式改变、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以及不可控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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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20xx-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

负责人:李娟 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1: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以下简称“北辰工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xx年Ⅰ字第337号、20xx年Ⅰ字第020号、20xx年Ⅰ字第022号、20xx年Ⅰ字第042号、20xx年Ⅰ字第043号、20xx年Ⅰ字第377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2: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下称“河北建行”)签订“xx年营外信1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3: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下称“以股抵债方案”),拟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增股权用于抵偿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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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物探承包商安全生产协议(放线).doc奎屯 (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内容应包括市场准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人员花名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

2、野外地震勘探施工作业场所不固定,流动性大,受天气、地形影响大,工作时间集中,甲方应尽量做到文明生产,对乙方的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甲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罚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的经常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不负责乙方放线生产所需的设备、人员、生产物资的运输工作,由乙方自行解决。

4、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工程,经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安全生产无事故,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给予结算,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5、施工结束后,甲方组织对乙方的HSE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档案,作为继续招聘和推荐承包商的依据。

二、乙方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组织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招标前,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人员花名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等相关资料,预审验。

2、中标一周后,填写《承包商 HSE 资质评审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书》,同时提供验证资料。

3、乙方不得将全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4、乙方雇佣车辆必须有公安或农机部门核发的有效牌照,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养路费等手续合法、齐全,并负责办理交强险。

5、遵守甲方相关HSE规定和要求,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将火种带入林地,确保安全生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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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见证的卖房协议被判无效 法律服务所要担责探讨与研究

提供见证的卖房协议被判无效 法律服务所要担责

由于出具见证书确认依法成立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导致原告在支付购房款后无法得到房屋,苏州一法律服务所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月x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原告购房款及相应孳息,法律服务所在卖房人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xx年x月x日,董善军与吴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吴晨将苏州新区华通花园88幢101室房屋转让给董善军,该合同上吴晨爷爷吴龙根、奶奶杨火玲的签名均系吴晨所写。翌日,董善军和吴晨到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见证手续。该所法律工作者张明江与董善军、吴晨做了谈话笔录,吴晨确认上述协议中的指印是其爷爷吴龙根、奶奶杨火玲所按,董善军表示按指印时其在场。6月x日,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见证双方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同年x月x日,董善军持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与顾叶红就上述房屋签订了《买卖套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董善军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顾叶红,顾于同日向董善军支付了购房款21万元。 由于吴龙根、杨火玲拒绝交付房屋,董善军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交付上述房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共有人吴龙根、杨火玲及吴晨母亲

丁全明并未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事实。随后,董善军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10月x日,法院判决认定董善军与吴晨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至此,顾叶红与董善军所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顾叶红认为,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致使他轻信董善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善军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虽然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善军和案外人吴晨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本案中,被告董善军出示的可以作为出售房屋凭证的即是经过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出购买房屋的决策是基于对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的过失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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