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意见书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董冬梅起诉与我离婚一案,因我现在北京务工,不能亲自到庭应诉,为便于本案及时处理,特向贵院提交如下意见:
1、我与董冬梅20xx年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20xx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近几年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现董冬梅起诉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
2、我们婚后于20xx年12月1日生育了一子刘柯,因刘柯一直随我生活,所以离婚后婚生子刘柯应随我生活并由我抚育,我不要求董冬梅承担抚育费,她可以随时探望儿子刘柯。
3、位于通江县董溪街道的三口面砖房是我婚前建修的,我们婚后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据董冬梅电话和我协商,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应分得的份额,我表示同意。其它我们就无大型的共同财产了。
4、我们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如果以各自名义所借债务,应由各自偿还。
5、因我不能亲自到庭应诉,特委托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卢柳成为我的代理人,按以上意见出庭参加诉讼。若董冬梅同意我提交的该意见,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提交人:
20xx年5月26日
…… …… 余下全文